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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几个特点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9号文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明确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执行该制度。新制度是以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特点,借鉴国际惯例,对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所作的系统规定。根据财政部的规划,新制度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新制度的发布和实施,在规范我国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等方面,具有深刻而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新旧制度之间的对比分析,总结了新制度的几个特点。【试析《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几个特点】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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