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力资本概念的劳动价值论阐释

时间:2024-08-05 11:53:00 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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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力资本概念的劳动价值论阐释

摘要:在现代科技劳动日益普遍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关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系问题,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诸多分歧甚至对立。一方面,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中所蕴含的劳动价值论思想是不容置疑的,有待于深入发掘;另一方面,面对现代经济社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劳动力本身的形成机制问题的阐释又显得“单薄”。因此,将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有机的理论整合存在着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性。事实上,人力资本概念作为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核心,能够也只有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才能得到科学的阐释。  关键词:人力资本;雇佣劳动;劳动力商品;劳动力资本
   
  一、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是劳动力仅仅作为商品的理论前提
  
  经济学家马歇尔(Marshall,Alfred)曾告诫人们,在经济规律所包含的假设的语句,并不是每次都重复说明的,但读者应该具备注意到这种假设的语句的“常识”。“因为,经济学说比其他任何科学的学说,更容易为那些没有科学训练和也许只是间接听到而断章取义的人所引用。”[1]那么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仅仅作为商品,而不能作为资本的理论前提假设是什么呢?这是试图在劳动价值论理论框架内阐释人力资本概念的首要问题。
  马克思的研究对象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雇佣劳动的典型形式是简单劳动,也是整个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动类型。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在这里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我们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2]而“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因此,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3]事实上,对雇佣劳动的严格的经济学定义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与劳动之间交换的理论前提。这一严格的定义不但使劳动与资本成为始终相互对立的矛盾,工人的劳动表现为“非对象性”和“非现实化”,而且将工人的劳动事实上局限于简单劳动,甚至与牲畜的劳动没有什么两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量可以完全还原为一定数量的物质生活资料。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它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而这个劳动量是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从而等于再生产他的生活条件本身所必要的劳动,——这个情况是这种商品(劳动力)的特征,但并不比以下的事实具有更多的特征:役畜的价值是由维持役畜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从而是由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人类劳动量决定的。”[4]
  可见,这些生活资料实际上仅仅是工人维持其生命活动的最低限度的物质条件,它为工人的劳动能力的发展留下了极其有限的空间。这些简单劳动是无须进行专门学习和培训的,即使需要一些学习和训练,其费用也是“微不足道”的;另一方面,劳动者本身是无须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就可以完全掌握的,即从事这种简单劳动无须特殊的学习劳动过程。
  由于马克思的经济学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精神武器创立的,这样来严格定义雇佣劳动无疑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需要。尽管马克思在后来的《资本论》中将雇佣劳动关系下的劳动力价值所对应的生活资料内容进一步扩充,使其更接近于现实生活,但从经济范畴的意义上来看,它始终没有超越雇佣关系下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概念原型,即它所能还原的仅仅是维持其生命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可见,马克思所研究的雇佣劳动关系下的劳动力商品概念,是指的在逻辑上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的载体,这个资本与劳动相对立的二元理论模型,使得雇佣劳动概念本身既具有现实性,更具有理论建构的性质。
  
  二、马克思判断劳动性质的“双重”标准
  
  对于生产劳动,马克思确立了这样的判断标准,即“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5]马克思还认为:“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的,既不一定是劳动的这种或那种特殊形式,也不是劳动产品的这种或那种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用它来为我增加价值;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它,只要我花费收入是为了消费它的(劳动的)使用价值,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还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6]这就是说,一方面,同样的劳动,由于所从属的生产关系不同,而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生产劳动,因此这种劳动所生产的同一产品可以是资本,也可以不是资本;另一方面,在同样的生产关系中的劳动,由于劳动量的不同,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生产劳动,即这种劳动所生产的同一产品可以是资本,也可以不是资本。
  这里似乎存在着“双重”判断标准,即一种标准认为,根据生产关系这一“质”的标准来判断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只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即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进行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这种判断标准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标准;另一种标准是根据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否大于该劳动力本身的价值量,即价值增殖这一“量”的标准来判断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内在一致的?如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暗含的假设,即凡是雇佣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劳动,都创造出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量的劳动,也就是都创造出剩余价值。事实上,马克思是选择后者作为判断劳动性质的最终标准,而将前者作为生产劳动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对两种似乎相互矛盾的判断标准所做的科学的理论处理,实际上体现了资本发展的历史的和逻辑的统一。他曾设想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交换中“如果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也就是说,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那末,绝对地说,这一劳动是生产的,因为它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它所消费的价值(这个价值额等于它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但是,从资本主义意义上来说,这种劳动就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7]这就说明,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应以价值的量是否增殖为潜在的判断标准。既然一种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即这种劳动生产的产品是否是资本,最终的判断标准是取决于“量”的标准,即最终取决于劳动量的变化上,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的“量”即劳动的“质”!这里所说的劳动的“量”是指在抽象劳动即在无差别的、同质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前提下,由于劳动数量的变化而导致是否发生了价值增殖而确定其生产性质与非生产性质,这也决定了其劳动产品是否是资本。这样,如果劳动者获得的货币收入即抽象劳动的独立化形式,在考虑到“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之后,普遍地超过了其必要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价值的话,那么他的劳动能力当然也就是自己的能够实现价值增殖的资本。因此,劳动能力资本化,或者说劳动力转化成人力资本具有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框架下的资本逻辑的可能性。
  
  三、人力资本是反映现代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本化的经济范畴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劳动者获得除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之外的剩余部分,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是不可能的。从当代经济发展的新的历史特征(如知识经济的兴起、科技劳动日益普遍化等)来看,这种理论观点已经不合时宜了,因为它并不能解释和消化“顽强的经济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传统观点谈到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往往只看到物质生产资料的私有,而忽视了以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精神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作为生产资料的科学知识与劳动者相分离已经成为历史,劳动者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学习形式的活劳动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经验、技巧等,就是与劳动者本人无法分离的精神生产资料。这些精神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是独立于能够还原为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之外的“余额”。因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在扣除了相当于维持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供养家庭以及学习费用之后,必然有一个由劳动者以学习形式的活劳动投入所凝结的价值部分,它是依附于劳动者活的肌体的、劳动者拥有所有权并受劳动者自己的意志所控制的精神劳动产品。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是明确注意到的。他说:“如果我自己购买,或者别人为我购买一个教师的服务,其目的不是发展我的才智,而是让我学会赚钱的本领,而我又真的学到了一些东西(这件事就它本身来说,完全同对于教师的服务支付报酬无关),那末,这笔学费同我的生活费完全一样,就归入我的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8]这里马克思强调,学习并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这件事本身与对于教师的服务支付报酬无关,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尽管这笔学费应该被计入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费用,但是学习劳动本身所凝结形成的价值却是在生产劳动能力的费用之外的“余额”,这部分“余额”相当于劳动者所掌握的精神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以一种特殊的物化方式,即以无形的形式“内化”在劳动者的活的肌体内。精神生产资料只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才能被激活,并以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使用或消费的形式与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实际的生产力。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资本的生产力,不仅包括物质资本的生产力,同样也包括属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的生产力。既然劳动者对表现为人力资本的精神生产资料享有不可剥夺的最终的所有权,那么他对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然要求得到,而且能够得到经济上的实现。
  相对而言,在马克思所做的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劳动的假设前提下,由于科学与劳动者的分离,从而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精神生产资料,也就是假定劳动者不能占有任何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完全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事实上,那个时代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精神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正是而且只有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才认为:“我们应当分清:劳动力,在工人手中,是商品,不是资本。…劳动力执行了双重职能:首先是在劳动力的出卖时作为商品;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家手中的资本,即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要素执行职能。”[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实际进行之前就“预先存在的”或“预先决定的”,而对那些无法还原的、由学习劳动而物化于劳动者体内的价值并没有更多的关注。
  同时也可以解释,如果从纯粹的经济意义上来比较,为什么那些物质生活水平相差无几的劳动者,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却相当悬殊,原因就在于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本存量不同,或者说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之前所付出的学习劳动的量,最终导致他们所掌握和拥有的精神生产资料的价值量不同,从而其在经济上的实现数量当然也不同。所以,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精神劳动资料的天然私有性质已经为一切具有远见和务实精神的企业家所意识到,也使得在实际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力更倾向于激励而不是野蛮的压榨,更倾向于促进劳动者才能的发挥和发展而不是一味地单方面的占有和剥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日益提出“产业-学校-科研”实现一体化的要求,资本家与“知本家”的结合所迸发出的强劲的价值增殖能力已是有目共睹。
  由于人力资本的典型特征就在于与劳动者本身天然无法分离,如果承认人力资本概念服从资本的逻辑即价值增殖的话,就必然会遇到劳动者“剥削”自己的理论“困境”。其实,这个理论困境早已被马克思所破解。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独立生产商品的农民、手工业者和使用自己的资本的工业资本家时,马克思认为,在经济过程中独立农民和手工业者事实上被分裂为两重身分,“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是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他是他自己的雇佣工人。因此,他作为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利润,就是说,剥削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他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向自己支付那应由劳动向资本交付的贡物。”[10]事实上,这里的剩余价值已不再是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利润、利息和地租中所抽象出来的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指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大于自身劳动力的价值量的余额。而对于使用自己资本的工业资本家,则事实上分裂为工业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的两重身分,他“向自己支付利息,并且把这种利息看成他不是作为工业资本家而是单纯作为资本家所应得的东西。”[11]马克思认为,这些农民、手工业者以及工业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占有剩余价值或利息,“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同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发生关系。”[12]这样,如果劳动者占有一部分精神生产资料,并且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与雇主所有的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出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那么劳动者必然会获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这是归他所有的精神生产资料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劳动能力资本化,或者说劳动力转化成人力资本具有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框架下的资本逻辑的现实性。
  然而,在此条件下,这种将同一经济主体从经济意义上进行“分离”是否具有合理性呢?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结合表现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分离却表现为某种正常的东西,因此,即使在各种不同的职能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地方,分离还是被作为一定的关系来坚持。”[13]这里所说的“一定的关系”,实际上就可以理解成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产权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对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部分地占有,就是通过一系列较为完善和成熟的产权制度得以实现的,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激励而不是压榨。从这一角度来讲,同劳动者与科学知识相分离,进而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和自身相异化的商品和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初期相比,资本与劳动的关系至少已经发生的重大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象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社会结构也并非日益简单化。恰恰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呈现出经济成分日益多样化和阶级划分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社会结构对生产力的容纳能力也呈现也日益增强的态势。同时,市场经济制度所赋予人们的经济自由和它所崇尚的经济理性,以及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各种形态的生产资料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及其实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四、简短的总结
  
  实际上,既然人力资本概念和劳动价值论都产生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那么也就为实现这两种理论之间的“对话”甚至互补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它们也都必然无法绕过“价值”问题。如果否认这一点,那就背离了马克思进行资本批判的基本观点即历史唯物主义。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但是他们大多采用数量分析和建立数学模型的研究方法,他们眼中的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同物质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一样,总是将其纳入成本-收益核算的分析框架中加以研究。由于人力资本是存在于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价值,它本身是学习劳动的凝结和物化,但是却无法直观、无法还原,也难以量化。西方经济学家忽略了劳动本身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人力资本似乎成了教育、培训等投资的“自然结果”。以上分析表明,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教育、培训等这些可以量化的费用仅仅为人力资本的形成提供了外部条件,人力资本本质上是劳动者付出的大量学习形式的活劳动的凝结,是学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且是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精神生产资料。可见,曾经被我国理论和学术界视为研究“禁区”的人力资本,恰恰蕴藏着引人入胜的理论宝藏,人力资本理论实际上是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结合部。同时,人力资本概念能够,而且也只有纳入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才能得到科学的阐释。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46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6.
  [4][9]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24、422.
  [5][6][7][8][10][11][1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42、156-157、143、437、440、440、44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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