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授信风险管理的冲击论文
财政部的《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并对确定关联人的范围明确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一方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二是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则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不仅有利于控制交易成本,而且也能减少应收账款的损失机会,保证关联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增加现金流。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完全否定关联交易。之所以它,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导致其之间的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显失公允的可能,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防范和化解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负面效应,保障债权人利益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一、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授信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
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导致借款人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在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给商业银行现行的授信管理造成威胁。
尤其是引发了信贷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银行经营信息披露的不确定性。
(一)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直接冲击着商业银行对借款风险缓释的控制能力,影响着授信方式选择的准确性
1.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信用借款的风险更加裸露。资本实力的大小决定着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实力与授信方式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的线性关系。但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利用相互参股,或通过捐赠高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提升关联方的资本实力,掩盖了借款人的真实实力;或采取内部交易,变相抽逃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削弱借款人的资本实力,都会导致借款人的实力名不符实。
如果银行的经营者根据搀杂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因素的财务信息,决定选择或管理信用借款,则会由于控制风险依托的资本实力大打折扣,而最终导致该笔借款或授信的损失可能明显加大。
2.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方之间担保更加缺乏效力。我们关注的不是关联方之间的融资担保,而是其保证人是否具有现实履约能力。通常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于其紧密的关联度,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会陷入困境。如果再借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保证人担保条件进行粉饰,取得银行信任而获取保证资格的,对保证借款的风险而言,无异于火上浇油。
(二)无法准确揭示关联方客户借款的风险,不利于实行对借款风险的动态监测
借款人是否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是我们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和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准。关联方通过显失公允的交易,让借款人实现一定的现金流量,制造借款人靠正常的现金流收入还款表象。
而且,在实践中,通过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归还授信,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为了使借款人能继续得到授信支持。因此,其危害性不仅在于掩盖了关联方经营窘况,而且也导致银行监管者和经营管理者由于受蒙蔽,忽略其经营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而无法有效对借款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三)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倾向,加大了信贷集中性风险控制的难度,无助于信贷风险的分散化管理
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各商业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提出了明确的导向。为了规避监管政策和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对关联交易的约束,形式各异、隐蔽、复杂的非关联化关联交易应运而生,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政策效应的显现。而非关联化关联交易并未从本质上改变交易各方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同质性和关联性。一旦一方发生变化,无论其表面上是否关联,其生产经营都会产生很大波动,借款安全同样面临着“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威胁。
(四)借款人重组和改制、破产和清算程序中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使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加大
通过企业分立,廉价剥离优质资产组建“新”企业,高价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实现“金蝉脱壳”,在关联企业改制中屡见不鲜。重组和改制、破产和清算过程中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银行借款损失几率增加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五)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为一些急功近利的银行管理者和经营者,掩盖授信风险提供了操作平台,直接影响其风险资产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受激励约束机制导向的推动,借款人与借款人联手,由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或其他授信,造成借款人表面上的正常还本付息,不仅使得授信的叙做顺理成章;也掩盖了其借款存在的风险。从而使银行的投资者和公众,无法从正常渠道得到银行资产风险的真实信息。
二、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盛行的根源分析
(一)我国法人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使关联方在操纵关联交易方面游刃有余,客观上助长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恶性滋长
我国实行的法人人格制度,投资者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不仅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达到自己损失的最小化。
法人独立人格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为关联控制方滥用独立法人人格提供了温床。
(二)市场管理者的非尽忠履职,为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堂而皇之地泛滥留下了可乘之机
1.企业设立及存续期间资本管理的漏洞,成为关联方联合体通过母子裂变、金蝉脱壳之术逃废借款债务的通道。某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一些公司注册后的易地经营或游击经营,更被一些心存不良的客户当作转移资产或变相获取借款的工具,使得银行的借款利益无从保证。
2.软约束的信息披露助长了关联方联合体之间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几率。显然《会计准则》、《借款通则》等就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当借款人不按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账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时,执法者的麻木,使借款人更加束手无策。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目标,影响着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目标的选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因此,《指引》的政策效果只是将原来集中于一家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分散到几家银行,减缓一家银行对关联交易的承受能力,并未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压力。而一些银行的管理者据此片面以为,控制集团客户风险靠分散性管理足矣,没有将控制关联方显失公允交易作为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商业银行对影响关联方客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反应不敏感,也是信贷资产受到关联交易风险侵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受粉饰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忽视关联方客户本身固有的风险,尤其是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风险。出现了迷信集团客户规模,把集团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的现象。二是对关联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对关联方授信审查往往是承贷主体单笔业务的审查,出现了简单以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授信作为向子公司放款依据的现象。三是以迎合大客户而出现的“统贷统还”,不利于银行监控关联方借款的使用情况。为了适应大型集团客户借款由各关联方分散办理向控制方集中的趋势,一些行也将授信的管理相应集中到集团客户总部所在地行。当借款进入关联方内部后,银行很难对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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