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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妾薄命》诗看宋代妾室的家庭关系
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宋代女性作者所作诸多诗词,是极为重要的文学珍宝。她们的诗词,作风清丽婉约,极富美感。更重要的是,女性诗人的诗词,反映了宋代女性在男权社会中所遭受的灾难,表现了女性对待世界的共同视角。普通而言,人们比拟熟习李清照、朱淑真等著名女诗人作品,但对一些不知名的女诗人的诗词却缺乏理解。这里,我们特意节选了一位宋代女诗人的长诗,作为解读宋代妾室家庭关系的途径。一、王氏《妾薄命》诗的作者及主要内容
宋代巨鹿王氏,自幼美丽聪明,富才艺。成年后,因家贫,嫁给同郡凌生为妾,遭主母妒忌,趁凌生外出,主母使婢女捆缚王氏,投之山谷中。王氏大难不死,自伤身世,遂作《妾薄命》长诗。此诗长达千言,作风质朴清丽,表达了王氏女所遭受的灾难和作为妾室的家庭生活的搅扰。今录其局部节选:①
中年罹家祸,众口生嫌疑。主君不及察,逐妾江之崎。昔尝致幽调,酣欢颇见奇。今忽厉颜色,中道成睽离。群宠好肉食,妾独甘苦荠。群宠好罗绮,妾独披素丝。群宠好外交,妾独严门楣。人情恶异己,璠璵摘瑕疵。主君岂不明,妾心洞无欺。彼忍弄盃毒,危机转斯须。不解覆盃情,谓我争妍媸。捐弃长三年,剖心无所施。呼天天不言,呼地地不知。独呼父与母,何用生我为?
在这首长诗的选段中,王氏叙说了本人遭受的种种灾难,透露了家庭生活的各种矛盾,反映了妾室在多妻制家庭中的窘境。总结起来,这种窘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妾室与主母的关系问题,二是包括婢女在内的妾室之间的互相妒忌问题。
二、妾室在家庭中与主母的关系问题
宋代多妻制家庭中,主母常常处于强势位置,对妾室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利。《宋刑统》规则:妻子殴伤妾室、婢女,比殴伤常人减二等。②这一规则表现了一个准绳:妻子关于妾、婢具有绝对权利,能够责罚打骂,即便殴伤妾、婢,也会减等处分。同时也阐明,妾虽然位置高于婢,但与婢女同列,仍属于奴仆身份。在实践生活中,假如妻子想要责罚妾、婢,连丈夫也无法干预妻子行使权利。我们能够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南宋时期周必大的故事:做过宰相的周必大十分溺爱小妾,妻子十分妒忌,将小妾拴在庭院里暴晒。周必大偷偷给小妾碗水喝,还遭到妻子的讪笑,周必大只好自嘲:“独不见建义井者乎?”③意义是,就当我是做公益事业管闲事的吧。另一个故事出自明代小说《警世通言》,④其中讲述了一个名叫李子由的高邮军主簿的故事,当时,李在外地讨了一个叫庆奴的小妾回家,妻子见了,立刻命人将小妾华服美饰摘了,穿上下人衣服赶到厨房退役,李子由对此迫不得已,连见小妾一面都必需偷偷摸摸的。直到妻子见小妾受够了痛苦,同意将其布置在外宅,李子由才干时不时地去看看庆奴。⑤
鉴于妻子具有对妾、婢的绝对支配权利,妾、婢的生活情境自然是非常凄惨的。打骂责罚是少不了的,即使是杀害妾室、婢女的事情,也不少见。上引王氏《妾薄命》中所述,凌生妻子趁主君外出之际,命人捆缚王氏,投之山谷中,无非是想置其于死地。只是王氏命大,刚才得脱虎口。实践上,在宋代各种笔记小说中,常常相似实例的反映,只是常常以女鬼故事的方式呈现。即:这类女鬼通常是被主母虐杀的。主母虐杀妾室的情节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主母嫉妒宠妾,因此对其停止虐杀。例如洪迈在《夷坚志》讲述的女鬼马妾的故事。故事中的主母常氏,“以妒宠相嫉”于嬖妾马氏,因此趁其夫楚生外出时,将马妾“棰杀之”。楚生亡后,常氏改嫁,遭马妾冤魂的报仇:先是育子难产,继而遭受鞭笞之苦,最终被马氏索命。能够想象,这样的报仇行为是由于马氏生前遭受常氏的优待太甚,因而化为鬼魂之后怨气冲天,即便道士做法也无力驱赶马氏的鬼魂。最终,常氏以命绝而告终。这类虐杀妾室的事例在宋代笔记小说中不胜枚举,如《夷坚支乙》卷7《朱司法妾》所记:朱司法之妻王氏不能容一侍妾,因此“日夜楚毒凌虐”,迫使侍妾自刎。后侍妾化做鬼灵报仇,使得主君与主母俱亡。《夷坚支甲》卷4《靳守妻妾》记靳春太守之妻晁氏,“遇妾侍如束湿,尝有忤意者,既加痛箠,复用铁钳箝出舌,以剪刀断之”。后晁氏恶行遭到亡妾鬼魂的报仇,“妾督冤责偿,势必难免”,然后晁氏“数日而卒”。此外,相似的例子还有《夷坚三志》卷6《赵氏馨奴》、《夷坚支乙》卷3《余慰二妇人》等。
第二种是妾婢怀孕生子,因此遭到主母的虐杀。例如在《稽神录》中记载了一则鬼妾复仇的故事, 故事中的女鬼,生前被建昌录事聘为妾室,后怀孕生子。主母妒之,趁其夫外出时,将妾室母子投于井中,“以石填之”。当这名被冤死的妾室欲行报仇时,却逢主母亡故转生为鲁思郾之女。但是,冤死的妾室仍不肯罢休,执意于“今虽后身,固当偿命”,即使鲁女出嫁之后,鬼妾“厉愈甚”,鲁女“旦夕惊悸”,终于被吓死了。
还有一类例子是主母虐杀孕婢的,情节也很凄惨。《青锁高议·前集》中,就讲述了游商李正妻虐杀孕婢的事例,故事中的鬼婢生前怀李正臣的骨血,李正臣系游商,应该是家资丰厚的富豪,因此其妻为保资产故杀孕婢。而杀婢之后,其妻得疾,腹痛难忍,后询仙姑,知是孕婢的冤魂作祟,最终遭到报应,腹裂而死。
三、妾室包括婢女之间的互相关系问题
在上引《妾薄命》长诗中,王氏所在的凌生家庭,除主母外,尚有众多妾室和婢女,互相之间为争宠而妒忌的状况也促成了王氏被主母优待的事情发作。在诗中,王氏叹道:“群宠好肉食,妾独甘苦荠。群宠好罗绮,妾独披素丝。群宠好外交,妾独严门楣。人情恶异己,璠璵摘瑕疵。主君岂不明,妾心洞无欺。彼忍弄盃毒,危机转斯须。不解覆盃情,谓我争妍媸。捐弃长三年,剖心无所施。”由于王氏比拟高傲,与众女不合群,形成众女合伙对付王氏。曾经发作过众女在杯中下毒,被王女打翻的事情,反而形成主君对王氏长达三年的淡漠。事实上,这种妾室之间争宠的状况并非稀有,在宋代文献中也有同类记载。徐积曾经针对吴地“俗多不嫁其女,乐以与人,而婢妾之至不幸。
有良家子失身于人者,甚可悯也。故因所感作《妾薄命》,以告吴之父老,其亦庶乎悯而悔之,悔而改之也”。依据徐积所述,大户人家“美人多嫉妬”,妾、婢的生存境况十分困难。当然,所谓“美人多嫉妬”,既能够了解为妻子嫉妒妾、婢,也能够了解为妾、婢互相嫉妒。无论如何,大户人家妾、婢生存境况十分困难,是能够肯定的。
为什么妾、婢同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使不能结合,反而要互相争斗呢?答案是比拟明显的:由于在男权社会中,女性无法从基本上超越家庭的限制,取得社会性独立。因而,不能不以抢夺主君溺爱为最佳武器,以取得家庭位置,进而为本人的子女取得在家庭生存的时机。此外,婢女能够升格为妾室,也是妾、婢互相争斗的催化剂。依据宋律,妾室普通不能转为正室,但婢女能够升格为妾室。为此,婢女必需紧紧抓住时机,以见宠于主君,从而取得上位为妾室的资历。 不过,妾、婢之间也会在一定状况下结合起来,共同对付主母。一方面,宋代的女鬼故事中结局多为被虐杀的妾、婢鬼魂找主母复仇胜利,这能够视为妾、婢群面子对主母的优待停止的一种变相对抗方式。由于鬼怪故事常常是理想生活的一种投射,对理想的无力感使得她们将损害本人的主母用一种近乎于梦想的方式停止报仇。并且,经过这种“善恶有报”的观念希冀影响乃至约束主母关于妾、婢的虐杀行为。另一方面,除了这种也可视为言论对抗的女鬼复仇故事外,一些无法忍耐主母的优待或是担忧家产继承问题的妾、婢,有时也采取极端方式,在主人不知情的状况下杀害主母。例如《括异志》记叙了一个故事,两名婢女趁主君薛周不备,下毒杀害卧病在床的薛妻,其中一名婢女还怀有数个月的身孕。⑥就这段故事自身来看,婢女或许是为了孩子的继承权,也可能对照料主妻感到腻烦,加上主妻无力抵御,致使婢女决意杀害主妻。不过,上述妾、婢对抗主母的事例很少,如前述周必大的事例,即便主公深爱小妾,但在妻子的地盘——家庭——之中,也无法对其加以包庇。换言之,大局部妾、婢即便受宠于主公,但在家中依然是听令于主母的,也必需忍耐主母的种种责罚。因而,为防止二者之间起抵触,主公纳妾之后也会采取“置别宅”的方式加以处置,这也能够视为妾、婢的一种成功吧。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提示那些纳妾人家,“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留神所生子女非出于己。⑦虽然有这样的担忧,但似乎不少人家都采取这种方式处置。如《警世通言》卷33《乔彦杰一妾破家》、《喻世明言》卷29《月明和尚度柳翠》等故事中,主公纳妾之后,都别置一居,减少妻妾见面时机,从而降低二者发作抵触的几率。
以上阐述了宋代妾室的家庭生活窘境,总体而言是覆盖在主母的阴影之下的,情形是不悲观的。换言之,在宋代多妻制家庭中,妻、妾矛盾乃至妾、婢争斗是难以防止的。当然,在这种矛盾和争斗中,主母常常处于强势位置,妾、婢普通而言是处于受害者的位置的。那么,是什么缘由招致这种矛盾和争斗呢?从理想角度看,妻、妾矛盾和妾、婢争斗的本源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妾、婢的介入招致妻子、爱妾失宠。宋代妇女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家庭之中,而家庭活动的中心则是盘绕着丈夫展开的。为此,抢夺丈夫对本人的关注,关于增强其在家庭中的位置无疑是有利的。而妾、婢具有年轻貌美的优势,在这场抢夺中常常容易抓住丈夫的心,因而,自然会引发妻、妾之间与妾、婢之间的矛盾抵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叙了一个因妒忌而起纠葛的故事:一名为桂童的侍妾,由于生子而获主公黄定的溺爱,在一次与妻子的抵触中,黄定竟然殴伤其妻。⑧这一事例阐明,妾、婢能够借助丈夫的溺爱,对主母构成打压。同时也阐明,从男性或当事丈夫的角度看,妻、妾间的抵触是妻子的嫉妒心在作祟,因而,许多士大夫都请求妻子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马光《家范》卷8中说:“为人妻者其徳有六,一曰柔顺,二曰清洁,三曰不妬,四曰俭约,五曰恭谨,六曰勤劳。”⑨又同书卷9中说:“妇人之美,无如不妬。”以上话语中,潜台词似乎是将妻、妾抵触乃至妾、婢争斗的义务归结为夫人的妒忌心,这大约也是作为丈夫的心里话吧。
二是妾、婢的介入将会影响到家财的分割。假如妾、婢得宠,则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妻、妾之间的财富分割及其子女对财富的继承。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刑统》卷12规则:“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⑩依据这项规则,丈夫亡故后,守节的妻妾若无子,可有相同的继承权利。反之,假如妾室有子,当然更能继承财富。值得留意的是,这项规则并没有辨别嫡庶子,阐明无论嫡子庶子,都具有继承其父财富的权利。在宋代判例中,也能够看到此类事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的判例则说到,婢女来安由于之前育子而取得了局部田产。因而,盘绕财富继承问题,妻、妾之间乃至妾、婢之间的矛盾抵触当然在所难免。在这场争斗中,虽然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倾向于妾、婢,但鉴于妻子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权利,常常以妻子的成功而告终。宋代史料中,多有妻子为保全财富而虐杀孕妾、孕婢的事例。如前文所述游商李正臣妻殴杀孕婢一事即属于此类。《睽车志》中曾讲述了两个相似的故事,一个是盐官马中行之妻虐杀婢女的事情,此人妻子十分彪悍妒忌,家中一婢产子后,才断奶行将其子沉塘溺死。还不解恨,又杂糠谷为粥,令趁热食,“婢竟以血癖而殂”。后来,被冤死的婢女鬼魂找主母复仇。另一个则是李贯妻子“酷妒特甚,三婢怀妊,皆手杀之”,令人震惊。当然,故事结局仍是三婢鬼魂复仇胜利,李贯妻子寿终正寝。?联络前述女鬼故事中此类事例,我们置信,理想中主母虐杀妾、婢的事情应该不会绝无仅有。此外,宋代广为盛行的紫姑神信仰似乎也印证了妻、妾关系中的那血腥的一幕。紫姑神信仰来源甚早,到唐宋时期开端广为盛行。据称一个叫何媚的小妾,遭其主母妒忌,于正月十五夜被虐杀于厕所,天帝悯之,命为厕神,广受妇女祭拜。?这种特殊的信仰崇拜,似乎在某种水平上暗示了妾、婢在主母优待下的凄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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