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论文
运输就是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劳动,在劳动过 程中,必然会发生生产工具、劳动资料和产品,以及人们自身的位移,这种“位 移”就叫做运输。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国际贸易运输论文,希望能帮到你!
【摘要】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而成为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 提单和海运单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尤其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提单和海运单的一些基本知识,然后由此对提单和海运单之间的法律效力的区别进行对比分析。
一、 提单的相关知识
(一) 提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定义源自《汉堡规则》第1条第7项,即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明确说明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既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具有特色的运输单据。
(二)提单的作用及其相关的法律效力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以下简称船方)和托运人(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它们之间具有债权的效力。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因此把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在租船运输的条件下,一般认为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在班轮运输条件下,则认为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单不是班轮运输合同本身。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等)以后,承运人与第三人直接的权利、义务等就按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即此时提单就是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 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的'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收货待运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具有明显的货物收据功能的单证。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
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卖方未将货物按时装船,银行就不会接受该提单。
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货。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即使是真正的收货人,如果不能递交正本提单,承运人也可以拒绝对其放行货物。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给提单的受让人,只能由提单的受让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提单的转让时受时间限制的。在办理提货手续之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办理了提货手续后,该提单就不能再转让了。
(三) 由于签发时间的原因导致的违法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通常认为是货物在装货港装完的日期而非开装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下,实际装船日期是否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相符关系到银行是否准予结汇。为使提单签发日达到与信用证规定交货期相符的银行结汇要求,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做法,前者的签发日期在实际装船日期之后,后者是货未装船时即由船方预先签署装船日期。倒签和预借提单构成对收货人或买方的欺诈,均为无效违法的行为,承运人因此要冒收货人索赔的风险,航运界往往视倒签和预借提单为习惯做法,主要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提单信用,且动摇了提单机制存在的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以立法打击这种提单欺诈行为。
二、海运单是相关知识
(一) 海运单的定义
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
(二) 海运单的作用
海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还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但是海运单不是一张转让流通的单价,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所以,海运单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三) 海运单的优点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在一定条件下海运单具有迅捷、简便、安全的特点
1、对发货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较方便:
(1)海运单不一定寄给收货人;
(2)节省邮费;
(3)免除了业务员对提单的检查,同时也免除了对其他配套物权单证的检查;
(4)发货人可向客户(收货人)提供更简易、更迅速的服务;
(5)整个单据程序得到了改进,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6)当货物尚未放行时,可视需要将海运单交货改为提单交货,海运单可由发货人改签提单发给新的收货人
2、对承运人而言,在交货方面减少风险:
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相信已将货物交给了合适的有关部门。
3、对收货人而言:
(1)可免除因等海运提单而招致的延迟提货;
(2)可免除为防止交错货物而向承运人出具银行担保;
(3)免除业务员对延误的提单及转运中丢失的提单的检查;
(4)不再产生滞期费、仓租费
4、在单证本身的风险方面:
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即使第三者得到丢失的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此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
而使用提单是,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丢失被第三者得到,他便有权提取货物,故提单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风险。
5、在单证的流转程序方面:
由于采用海运单不必递交给收货人,因此有关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而使用提单是,则必须向收货人递交正本提单,因此,上述有关单据,只有在提单签发后才能发给有关当事人。
三、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
1、关于物权凭证的作用的区别
最重要的不同是提单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即法律没有赋予海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通过提单的转让,能够实现货物的买卖。而海运单却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转让。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
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4、在签发单证分数方面的区别
提单签发的分数,按照航运惯例统筹是正本提单一式2~3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着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去效力。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但是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者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的参考。而对于海运单通常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但是,如果经过请求,也可以签发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正本海运单。如果托运人要求更改收货人,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交回原来已经签发的海运单,然后再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更改了收货人的海运单。
5、在提货时的区别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进行提货时,如果使用的是提单,则提单是认单不认人,只要向承运人出具合法的正本提单,则承运人则会将货物交给收获人,但是如果提单是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则必须是由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来提货,否则承运人不会将货物放行。但是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形出具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通常,收货人在取得提货单提货之前,应出具海运单副本及自己确实是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
四、总结
无论是提单还是海运单都各有利弊,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如果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和损坏,收货人可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但是流转较慢,手续繁琐,有时可能会出现货到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的情况,只是发货人不能结汇而影响发货人的利益。而且一旦提单丢失则会给收货人带来极大是损失。虽然电子提单能够解决相关的问题,但电子提单需要更多的软件和硬件以及相关的人才,从而是电子提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海运单相对于提单操作便利,手续简单。由于海运单不可转让也可以避免或减少单证流通环节上产生的欺诈,但是海运单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身份证明便可提货,如果是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进行提货也会造成收货人利益的损失,因此海运单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在采用海运单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运输途中变更收货人,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新的收货人即可,从而使原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由此看来,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提单和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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