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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
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航运安全和水域清洁处于极大危险之中,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讨论了集装箱运输中包装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容易实现性、行为责任、后果和原因,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集装箱 危险货物 申报 瞒报 单证
一、前言
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的使用呈迅猛发展之势,其中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数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个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2年11月,“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由新加坡开往苏伊士运河的途中,一个装有5.1类次氯酸钙(UNNO:1748)的集装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一名船员失踪,新建造的4400TEU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也不得不被弃沉的特大事故。虽然有关该事故的具体情况被韩进公司封锁,但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就是作为承运人的韩进公司接装了被托运人瞒报的危险货物,致使船方积载隔离不当而最终引发此次事故,这种说法所凸现出的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当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员工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仔细审查,遇有疑问及时请示,一方面要求托运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单证资料,港口海事主管机关也加大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
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
2.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针对危险货物的专门shipping order,即所谓的“运输单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紧急联系人及24小时联系电话、EMS等,并要求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所承装的集装箱的外表按规定涂刷或粘贴有关危险货物的标志,同时,托运人还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能够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进行有效制约,承运人都会通过运输提单制定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不知条款”、“货物检查权条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专门条款。
但是,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海上运输行业规定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既不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也不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而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使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使海上运输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三、瞒报行为的容易实现性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一概不知。第二,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太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
综上所述,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也不在少数。
四、瞒报行为的责任分析
应该说,瞒报现象的发生,一般不是船方故意造成的,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至于船方,由于集装箱的启用,他们对箱内所装货物一无所知,如果箱内装的是石头,托运人说是铁他们也只能认为是铁,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
很明显,船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箱内装有危险货物而故意不申报,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因此,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责任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五、瞒报行为的后果
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提单)时的弱势。
六、出现瞒报现象的原因
笔者总结出,危险货物瞒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四方面:托运人知识的匮乏、受利益的驱动、侥幸的心理或别有用心。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现在,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货主),尤其是常年走货的,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加30%就是480美金,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目前,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还有一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OOCL)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走水路行为。
四是航线(或者说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瞒报对托运人来说都是的一种冒险,如果被发现或引发事故,不但会面临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重罚,还会造成承运人对其的巨额索赔。
七、解决瞒报现象的方法
1.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
呼吁国际有关组织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进入贸易和运输环节的货物应必须使用由几种规定文字描述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一如要求危险货物那样。目前,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对CY(container yard)—CY的集装箱来说,只要求客户(托运人)提供“对货物和包装的描述”(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而没有要求提供正确的运输名称,这种做法固然使船公司自己省心,客户满意,但却不能配合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船公司自己也要因此承担更大的海上风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承运人把好关
危险货物托运人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固然很重要,但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运输单证应该更有意义。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应拒绝瞒报。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承接危险货物的船公司的员工应熟悉所有危险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这一点有些困难);(2)船公司(必要时多家船公司联合)把自家能够承运的货物建立一个数据库,该库内所列货物应用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开发一个软件,当输入提单时,若货主提供的货物名称有误(不是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或货主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申报,系统就能够做出相应的警告或提示,这样就能够防止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装不知道而蒙混过关;对不能提供出正确货物运输名称的,可以拒绝承运。
3.货物的装箱场所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许可,使危险货物不能够在普通装箱场所装箱
(1)建议承运人建立并使用自己的装箱场站,尽可能用自己的人进行危险货物的装箱,同时,对“外点箱”的装箱也要派自己的装箱检查员进行监督。
(2)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职业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
(3)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比照货物名称、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等方式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对危险货物瞒报案件的奖惩制度,重奖如实举报的线人,严惩瞒报者。
(4)IMDG是一部成熟的危险货物管理规则,它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单证、运输、应急措施及急救都做了详细的划定和规定,已经在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管理各环节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其效力扩大到生产、运输、储存、运输、管理等所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环节,而不仅仅是海运。
八、结 论
在集装箱运输下,防止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所有的从业人员共同的努力,互相监督,而且还需投入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并且所有人都能够认真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完全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SALOS公约.
[2] MAPPOL73/78公约.
[3]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 邓卫华,邓卫宁.《危险化学品瞒天过海.水上运输安全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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