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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增加,作为权利救济方式的调解、申诉、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在解决高校与学生纠纷时却表现出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一理论问题出发,结合学者们的几种不同观点,分析采取不同法律关系框架下有利于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的机制,联系我国高校与学生纠纷的现有救济和保障方式,从而提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法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利救济;权利冲突;权力限制
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对各种权利产生巨大的诉求。高校学生也不例外,然而,他们的权利保障却显得特殊。他们具有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身份,不仅要接受社会的约束,同时也要接受高校的约束,两者之间虽有许多的交叉和重合,但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并不能相互代替。大学生对权利的重视往往会促使他们以实际行动实现权利。诉讼涉及的案件包括学校拒发学位证、毕业证,学校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受教育机会等等。但是,众多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是历经周折,类似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无救济即无权利”,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其关键就在于往往没办法明确如何适用法律,究竟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还是权利间的冲突呢,而要明确如何救济高校学生的权利,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前提。由于权利救济常常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定性之上,对高校与学生之问法律关系盼陛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时所选择的途径的不同。学生的权利究竟应当如何予以保护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引起了学理界的广泛探讨。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不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它是一种合法关系。上面已经讲过,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解决,其核心问题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何种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应采取何种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问法律关系,我国国内的学者已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力关系,即上述纵向(隶属)法律关系。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录取、教育、管理等多方面,都使得高校与大学生相比处于更优势的地位,高校与大学生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且不得任意放弃。秦惠民先生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
第二种观点,也是多数学者都赞同的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综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平权)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李静蓉、雷五明指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是内部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外部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因此,学校与学生在有些场景中的关系肯定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此时,学校是行政主体”。]庞本指出:“高等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教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因而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除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调整外,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问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褚宏启先生认为:“既然学校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他进一步强调“学校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不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和保障常常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定位之上,对高校与学生之问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对学生权利进行救济时所选择的救济制度的不同。虽然如此,为了使学生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学者在各自的理论基础之上完善和设计多种使学生们的权利得以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途径:
1.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有效机制,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社区管理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值得借鉴的“东方经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行为内容上而有所差别,但是,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和法律强行规定的时候,调解也许更利于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基本权利。以调解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较之设置对立面的诉讼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以及学校和管理相对人之间未来关系的培养和发展。
2.申诉
申诉权是指当违规学生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认为不适当或不公平时,不服其决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以为,针对校生冲突救济的现状,有必要对申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诉范围及管辖;二是进一步明确申诉处理有关机构组成及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申诉的程序。笔者以为,在制度设计上既不过分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又要能保护学生权利是申诉制度完善的重点。
3.听证
听证是指违规学生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申请召开有多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主张个人权利,并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其处分方式。听证权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听证制度是实现申辩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文规定赋予受侵害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虽已有“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但在具体化程序规范上不完善。随着听证制度在一些学校的成功试点,听证制度必将被更多的高校采纳。
4.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教育法中有“不服教育主管部门对自己申诉做出的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表述,也明确了学生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诉讼
与行政复议制度相配套,我国有关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不服教育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可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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