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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初探论文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是一项理论性、操作性极强的制度,充分发挥了财产权的经济效用,还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却少有研究,因而无法实际解决知识产权实施中的担保力不强的问题,本文结合一则事例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若干方案。
关键词:担保功能 担保标的价值
A 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 from one then loan case guarante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s a useful system characteristic of its profound theory and accurate and careful operation, has been fully applied to display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successfully opened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the enterprise。 But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is rarely studied, which thus leads to little help in solving the weak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This article unifies one then pawned instanc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proposes certain plans concerning the enhancement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Key words:guarantee function, value of guarantee sign
2003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商业银行官园支行正式向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100万元专利贷款,这是北京市企业首次以专利权为物获得的银行贷款。{1}在这笔专利贷款业务中,银行要求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提供专利权外,还必须提供一定的有形资产的担保。该例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权事例颇为引人注目,但银行的这一做法也让人掩卷深思。因为专利权是质权人通过对专利权交换价值的支配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专利权的价值远远高于一般有形物的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完全可用该权利获得担保利益,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另行提供担保的做法似乎有违专利权的目的。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认识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是知识产权所具备的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其功能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对其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缺乏研究,因而无法实际解决知识产权实施中的担保力不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业务的开展,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担保功能评析
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担保功能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创造性思想及其表达方式以及识别性标记的精神产物,其价值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价值远远高于一般财产。如1998年IBM的专利许可费收入为10亿美元。日立公司1996年的专利许可费为5亿美元。远远超出有形财产的价值。但知识产权是一个庞杂的权利体系,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同类的知识产权因客体的不同其价值也存在差异。以商标为例,驰名商标的价值就远远高于一般商标的价值。因此,虽然从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拥有高价值,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的价值都有所差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也存在着价值差异性。
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受技术、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有时价值会逐步攀升,有时会有所下降。以商标为例,当企业经营良好,销售顺畅时,商标的价值会大幅度上升;但当企业经营不好,销售不畅时,商标的价值则会下跌。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在设立知识产权时,其价值是以当事人或者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但预期价值与其实现的价值并不相吻合。因为评估价值是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模拟交易价格,受未来市场诸因素的影响,评估价值必然与实现价值有差异。若评估价值高于实现价值,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的高价值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但出质知识产权的品质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驰名商标出质的其担保功能相对于一般商标要强。
第二,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第三,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不及动产。动产标的的价值有一定的稳定性,动产的流通性较强。当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将质物折价、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动产源于质物的担保能力是充分的、有效的,因而动产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与动产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性较大,容易受技术状况、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上下浮动;同时知识产权的流通性也不及动产,这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知识产权中质权人从质物中获得的保障是有限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不及动产。
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虽不及动产,但强于股权。知识产品的价值与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都具有不稳定性,但两种财产的性质不同。股权中股权所代表的仅仅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意义的财产权利,其难以为股东所实际控制和掌握。而知识产品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价值增值。例如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从而使自己的商标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上升将是价值变动的主要趋势。当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会因经营状况、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而降低,但对于知识产品价值的降低质权人可以事先预知,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在股权中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往往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股市行情等影响而波动较大,股东难以预知难以控制。当的股票价格上涨时,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旦股票价格下跌,质权人则承受债权得不到充分受偿的风险。质权人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而股权的担保功能较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是极有潜力的财产类型。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使其物尽所用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是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知识产权交换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但囿于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企业不注重创建、维护驰名商标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不高,加上知识产权价值本身的不稳定性、预期性使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弱于动产。这大大影响了知识产权业务的开展。
二、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若干方案
如何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已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无庸置疑,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将是首选方案。这是由担保标的价值大,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就强;担保标的价值小,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就弱的关系所决定的。但其在操作中难以具体实施。因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受诸多因素综合影响,忽略了其中任一因素都将使知识产权价值有所偏离。而对任一因素的修正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短期内我们的难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囿于知识产权的狭小范围,而应从知识产权之外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还是企业新的融资手段。而企业在融资时,银行往往根据企业的自身状况要求企业采取其他保证债权实现的措施。这些额外的措施是否可以成为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的手段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些措施已在实践中被银行采用,而且效果较好。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案:
第一,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定保证协议。广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就引入了这种制度:除要求抵押和外,绝大多数业务都要求企业主或主要股东对贷款负无限责任。这种做法减少了银行的忧虑,保证了贷款的收回,又使企业获得了急需的资金,拓展了知识产权业务开展的空间。有信用的企业主们乐意接受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与广发行温州支行共成长的庄吉集团、高邦集团和银星集团等等知名企业的股东均在“无限责任”的条款栏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以企业的商誉增强的担保功能。在珠海商业银行软件著作权一例中,珠海商业银行直接根据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向软件企业贷款。{3}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 享有较高的商誉,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相信它们具有还款能力。可见企业的商誉在银行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对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的有效补充。商誉的价值与著作权的价值的结合大大增强了著作权的担保功能,银行通过对质物价值的支配完全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三,以企业的信用增强的担保功能。在福建金得利集团的商标贷款中,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则以福建金得利集团的信用和董事长个人的信用为商标的补充。{4}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经济评价。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其信用状况与他所拥有财产、资本密切相关联。作为一家固定资产在4000万元左右的中小民营企业,每年被银行评为3A企业,福建金得利集团的信用和董事长个人的信用能够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在采用这三种方案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三种方案是作为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辅助手段而提出的。它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即它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价值含量不高的知识产权。
第二,选择最优方案。第一种方案运用面较广,目前银行主要采取这种方式减少知识产权的信贷风险。只要企业主或主要股东愿意签定保证协议。银行就可以提供贷款。企业高级管理者也往往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是企业在没有其他的融资途径的情况下,解决资金难的唯一方式。第二种、第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限定范围,适用面较窄。前者主要适用于有相当商誉的企业,后者适用于有一定信用的企业。总之,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增强知识产权的担保功能。这样既保证了知识产权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增加银行的赢利。
第三,这三种方案仅是增强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权宜之计。最终的解决出路还是要增强智力成果的创新能力,提高商业标识的市场评价。当然,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1} ①2003—08—02 —13
{2} 刘伟:《专利技术融资的新渠道—权利》,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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