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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的论文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1.网上信息的开发和使用
数字化图书馆使用到的信息,除法律条文、时事新闻、通用表格和公开的历法外,其余作品无论是不同类别的信息划分,还是电子期刊,只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信息、数字资源虽然与传统作品载体不同,同样受著作权保护。也就是说,网上数字作品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不再是保护不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保护、著作权归谁的问题。也有人将著作权保护等同为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也不无道理。数字图书馆数字化对象主要有图书馆馆藏资源、电子出版物(电子图书、期刊、报纸等)、网上信息资源,在资源加工环节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对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肯定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图书馆将未经许可的数字化信息发布到网上允许读者进行点击阅读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除此之外,数字化图书馆信息“缓存”服务也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在数字化图书馆应用服务环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联的行为主要有:点播活动中的转载,摘编行为,馆际互借,网络资源的内链与外链。如果内链链接的不是同一网站的内容,则属于侵权,外链链接的是未经授权许可的内容,也会引发传播权及著作权问题。图书馆若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获取信息资源,或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薪酬,或依据信息使用规范细则明确信息信息使用程度,合理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和传播,也就可以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
2.数字化转换的著作权问题及作品的上传、下载和复制
作品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通常要将现有作品数字化。由著作权法规定可知,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一个权利,同样,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也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只是增加了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它虽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但是仍会涉及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即使是因馆藏所需而进行的数字转换其数量也要受到限制,并只允许本着公益目的转换、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如果图书馆出于营利需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进行作品数字化转换、存储或传播,其做法显然会造成侵权后果。就作品的上传、下载和复制来说,图书馆未经授权即对已购图书进行数字化,并在馆内局域网上允许用户下载使用,即可造成侵权。针对这一问题,业界认为,图书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中心优势,积极与著作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以取得复制品的某些权力然后再在网上为读者提供服务,这种作品复制和使用方式相对可靠一些。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优化策略
1.加强与完善相关策略
在信息资源建设中,我国学界逐渐形成了涵盖档案保护、图书保护、古籍保护在内的“大保护”思想,而要想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政府有必要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引起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传播权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重新定义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合法性,以建立能维护图书馆和权利人利益平衡的平衡机制。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各国版权法所普遍承认的,但是,目前,我国版权法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界定过于模糊,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参照他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权限给予新的认识和解释,建立健全图书馆作品使用制度和规范。具体来说,图书馆使用权限条例应涵盖如下图书馆义务:使用时要说明该作品的名称、开发者;不得侵犯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复制数字化作品限于本馆合法收藏的作品或已经合法提供给读者的作品,复制的数量严格控制在保存(存档复制)与替代(损毁替换复制)的范围内,不得销售和出租。在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中要尽量选择版权纠纷不明显的信息资源进入公共领域,对有版权声明著作权人不以全文数据库的形式收集,应制作成书目和文摘型的数据库类型。
2.最大限度获取数字版权
从当前来看,很多公共领域商业性质数据库资源存在较大的征集空间,为此,首先,逐一进行征集,即单独征集特定的信息资源,一般情况下,出版作品权利人和信息获取人协商,使信息获取人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授权。并且选择服务时,在阅读和浏览电子内容时,应依据协议内容进行,禁止任意下载与复制;其次,进行大规模的征集。该种方式为大批量的获取信息资源的授权,即通过图书馆和权利人双方的协商,从中获得一次性的版权作品使用许可。最近几年,特色数据库馆藏资源集中的传播、开发以及整合,使特色信息资源大批量获取机会得以显现。在编辑、整合不同信息资源后,以数字化形式提供给公众;最后,为达到有规律的获得信息可利用模式,提高版权征集效率,图书馆可委托版权代理机构,从著作人那里争取版权。当然,有时著作权人会将作品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给图书馆进行沟通,此时图书馆应给予数字版权人一定的奖励,例如颁发荣誉证书,甚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另外,在征集和购买信息资源时,可在借助图书馆自身需求丰富馆藏文献信息的基础上,例如,制作文摘、书目、培训视频资料、讲座等等。图书馆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依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各类服务,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为充分利用与深度开发自身版权资源,使自建能力与社会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3.其他优化策略
数字图书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获取信息资源效率提高上,同时使知识得以更好的传播与交流,因此,需将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当做重要发展目标。考虑到数字图书馆既可充当终身用户的角色,又可被看做是新型网络信息传播者。同时,在著作权利人和用户权利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使图书馆利益得以更好地实现,信息网络传播的邻接权也应当充分享有。当然,为了使出版商的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中获取最大利润,图书馆应和出版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另外,为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我国数字图书馆应具有一定的豁免权,即对图书馆信息的传播,在赔偿与起诉上加以豁免,在采取过错原则的前提下,可使默认许可方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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