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应有强制权
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这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并且凭仗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
首先,笔者对于教育中的暴力,或者暴力的教育,也同样持厌恶反对的态度。尤其对于小孩子,教师的某些暴力行为会对其形成巨大的伤害,甚至影响了他的整个生命。但,我认识其中应当探讨的细节还有许多。比如,教育过程中的一些体罚,与其他社会上的暴力违法现象还是有着许多不同。最起码目的不一样:一般情况的违法往往是通过伤害别人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而教育中的体罚,多是一种警戒。而这种警戒性的惩罚,对于施者无利益,而对于受着则是一种长远的益处。需要注意的只是一个“度”的问题。
一个正常责任感的人,都应知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要靠什么来保障执行,我们有相关的法律,但法律的规范有待于完善,并且人们的认识也失于片面。比如说,我们通常认识“义务教育”,是国家提供的义务性的教育,但没有想到“接受教育”也是学生的义务。说的更具体点,教师不认真教课是在违法,而学生不认真听讲,不能按时完成作业也是在违法。我们现在过多强调的只是,学生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有受到学校、家庭等等方面的保护。对于学生应当承当的义务,及不尽行义务所应承当的处罚,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但从法理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你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执受教育的义务。比如学生完不成作业,或者违反了其他受教育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等的处罚。换句话说,法律上只规定“老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能怎样?”并没有。好像只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说服,感化。险些以外,并没有可执行的办法。――没有处罚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惩罚的教育也是不完整的教育。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一些家长甚至:我的孩子不好学,学不好。那就是老师的能力问题。而你老师在教育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就是在违法。我们可以要求法律制裁了。于是,好像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都成了老师的问题,而与自己的孩子无关。他们只有权利,并不需要承当义务,不应当承当任何处罚。
这显然不是我们法律的本义。因为,我国法律应当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如此下去,不但老师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从长远看,对学生本身也没有什么益处。
我们都知道学习如“逆水行舟”,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人都是有惰性的。这在于受教育的学生年龄段也更明显些,因为他们还没有太多的社会责任感,自制力远远不够。――一些人们喜欢说保护孩子们的天性,天性是需要保护,但教育的目的更在于培养高贵的人性。若是中要天性的化,何必要学校?去满大街跑去,去原始森林里爬树就行了。这时候,需要老师的循循善诱,但也缺少不得一些强制性的锻炼。比如我们说的“锻炼”一词,就是锻打冶炼,若只是和风细雨,怎能够百炼成钢?我们原来听到一些素的说法:小树不砍不成材。现在正在被人们所忽略。要想长的挺直高大,必然要斫去旁枝斜干。只靠温柔说教不能够的。现行的中学生处罚的规定好似也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罚手段,但也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有实际的强制性效果。
设想,学生上课只是不听,作业只是不做。道理讲了几百遍,只是不管用。怎么办?警告,严重警告,仍然不管用!怎么办?莫伸手,伸手即犯法。莫申斥,法律也有精神受损的说法。只好放任不管,也就是教师教育的无能了。我们又应当看到,一个老师的无能,会导致几百个学生的无能。百千个老师的无能,也会影响了整个的民族。
从整个社会上的协调来看,也显得不太合理。我国是有法律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就是暴力,就是警察监狱,就是监禁死刑。如若,我们的学生在学校里从不懂得义务,不懂得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当惩罚,或者认为所有的错误只是要说教。那么在走出校园后,马上就要接受国家暴力的约束。他们能理解并适应吗?学校里一味的姑息迁就,只强调保护,而后去社会上强制――这倒有些纵容怂恿而后倒成了一种引诱打杀了。。
这也应当不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本义。
造成当今的一些局面,也正是因为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包括教育方面,包括法律建设方面。我们的传统教育中是有“戒尺”的,现在的教育是摒弃的。在否定我们封建传统的同时,我们更多的希望学习西方开放的现代化的教育。认为他们的教育更“人性化”更“科学化”。那他们在教育过程中,是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呢?我们也搜检一下: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7)有些地方规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政府教育部门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澳大利亚: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若上面资料属实的话,我们就应当考虑,我们的教育机制法制是不是还不够健全?我们在引进的过程中,是不是有些断章取义了?
从中国的传统上来看,我们并不是一个法治的传统。总在谋求一种法律道德的调和。现实的教育体现的最是明显。尤其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需上课,教师必须教好,一个成功的教师,往往是师德高尚,有时却免不了要梃而走险,干些犯了法的事情。一辈子不体罚学生,安分守法的老师,却往往不算好老师,算来倒是干了一辈子老师,缺了几辈子的大德了。
不知诸位看官,有没有教师方面的3人大代表,有机会拟个法律议案,算是大功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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