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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3)
五、质疑与回应本文初稿写成后,蒙一些学人惠览并提出了意见,在此谨深表感谢。这些意见比较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对生态农业这一概念的理解上,二是在江南生态农业的成本问题上,三则是在江南生态农业的实际可能性问题上。这些学者并由此质疑拙文所得出的有关结论。鉴于这些问题都与本文所论有密切联系,特在此作出回应,以便推动大家对本文所论问题的讨论。
(一)对生态农业的理解
质疑:本文在概念上,将“生态农业”与“农业”对立起来,这是不准确的。本文作者列举出“现代农业”以石油能源和化学肥料、化学农药为基础,指的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物质消耗,它与“生态农业”所强调的农业环境再造和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作者提到的农业废弃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能“对立并称”。因为在现代意义上,即便在作者所提出的江南布局模式中,也不排除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给鱼喂激素、向竹施化肥、对果喷农药,也不排除农户在任何生产环节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机械(明清农民没有此类生产资料而已)。
回应: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拙文初稿中未展开详细讨论,因此可能引起一些误会。读了有关学者提出的质疑之后,对此进行了补充,读者在修订后的拙文开头部分应当已经能够找到答案。这里要简要强调的是,正如现代生态农业奠基者之一的阿尔铁里所指出的那样,生态农业与现代农业在根本理念上是相互对立的,而理念又是农业技术的基础[1] 。其他农业专家也指出:生态农业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现代农业所带来的各种弊端[2] ,并被视为继现代农业(石油农业)之后的一种新农业模式 [3] 。因此生态农业与现代农业“对立并称”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此外,按照大多数学者的共识,生态农业是现代的成就和传统农业的精华的结合,因此并不拒绝现代科技产品的投入 [4] ,但是这种投入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种类都是非常有节制的(特别是尽力避免化学物质的投入),否则就不成其为生态农业了。这一点,我们应当予以充分注意。至于说“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给鱼喂激素、向竹施化肥、对果喷农药,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机械”的情况,肯定应当从我提出的“江南生态布局模式”中排除,因为从本文中无法推断出这种情况的出现。这种情况之所以不可能,不仅是因为明清农民没有这类生产资料,而且更是因为这些做法与生态农业的宗旨不相符。在今天进行生态农业的江南农民中,可能有人仍然在“竹施化肥、对果喷农药,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机械”[5] 。姑假定这种行为不是由于法制不完善所致,我们也需要注意这些化肥、农药和机械在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上与现代农业中的情况有很大差别。而这个差别是至为重要的。无论如何,每亩使用10公斤无公害化肥的农业和使用100公斤有公害化肥的农业,还是有本质差别的。
(二)生态农业的成本问题
1、质疑:对低湿地农业资源进行生态改造,其产前的基建投入很大,产中的运营成本也很高,决非一般的贫弱小农所能轻易为之。例如本文提到明清之际江南一个10亩大小的农场,其初始购置和改造成本为100两银子,这对“贫弱小农”,是一个什么样的成本概念?作者为了使其“低投入”的立论能够“自圆其说”,就说邬氏“已有田地和池塘”而“此姑不计”。因此,已有的大量投入并不等于“低投入”。
回应:这个质疑主要是针对拙文原标题《低投入,高产出:明清江南的生态农业》中的“低投入”一词而提出的。虽然我在修改时删去了原标题中“低投入,高产出”(因为本文不仅仅是讨论投入与产出问题),但是我依然认为相对于产出而言,明清江南的生态农业生产中的投入,较之非生态农业生产中的投入,仍然是较低的。其理由在本文第四节中已作陈述,兹可不赘。下面对质疑中提到的具体问题作出简单答复。
本文中谈到“陈恒力、王达按照张履祥《策溇上生业》中所说的情况,估计在明清之际的嘉湖一带,要买十亩田地并对其进行改造(凿池、培基等),一般大约需要100两银子”。这确实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不过如果对这种投资进行深入分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
首先,这种投资中的大部分是用于购买土地[6] 。而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生态农业的方式经营,这笔购地投资都是要付出的(除非是租地耕种,但这又要支付地租)。因此把买地开支归入生态农业改造投资,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对耕地进行生态改造方面,主要的投入是劳动。对于一般农家而言,这种生态改造工作中基本上是使用家内劳力,并主要是在农闲时期进行。而农民在农闲时期使用家内劳力进行农田改造,通常并不成本[7] 。因此对于农民来说,与其让这些家内劳力闲置,不如用来改造农田。
再次,在近代以前的江南,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农田进行生态改造,通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年做一点,明年再做一点,并非“毕其功于一年”。这种生态农改造所需的总投入对于一个小农户来说虽然不小,但是由于是分多年投入,所以每年实际投入有限。
总而言之,因为生态改造的费用仅占土地投资的一个小部分,改造的投入主要是利用农闲闲置的家内劳动力并且分多年投入,因此这种投入对于小农来说并非无法承受。针对其产出而言,这种“已有的大量投入”可以说是较低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低投入”。也是因为如此,拙文中说“对于邬氏而言,他们已有田地和池塘,不必再购买。在邬行素生前,已进行了相当一部分改造工作。余下的改造工作可以逐渐完成,不必一次性大量投资。由于这些缘故,此项投资虽然为数颇大,但在此姑不计”。这种忽略不计,显然是符合情理的。
2、质疑:假如依张氏设计的方案运作,种三亩桑,二亩竹,二亩果,凡七亩。在明清技术条件下,这七亩多年生作物,从种植年到“盛产年”(即农业经济学所指的达到预期的常规产出年)一般需要四到八年,农户这几年的生产投入和生活来源如何解决?显然,“等待成本”是很高的。
回应:这种质疑与前面的质疑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实际上都是从以今天的情况去推想近代以前的情况。如果我们从近代以前江南情况出发,那么可以看到:
首先,如前所述,农户的生态改造通常是一项长时期的工作,分多年进行,同时改种不同的作物(特别是改种多年生作物),一般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今年改造出几分桑园,就种几分地的桑树,明年改造出几分果园,就种几分地的果树。当然,按照某种统一规划或者模式设计把田地一次改造完毕并种植指定种类的作物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但那只是发生在人民公社。在明清江南史籍中,我尚未发现此种现象。从江南小农经济的特点和传统来看,更可能的是农民依据其人力、财力乃至气候、市场等情况,逐年改造,逐年改种,因此把他耕种的十亩水田中的七亩改造为种植桑、竹、果等作物的旱地,常常需要多年(按照张履祥为邬氏所作的规划,需要5年,而且在此之前邬氏自己已经完成了一小部分的改造任务 [8] )。由于生态改造是逐渐进行的,由此导致的所谓“等待期”也是部分地逐渐出现的。由于农民并非将田地一次改造完毕并改种多年生作物,因此他们也不会在那里坐等收获。由此而言,“农户这几年的生产投入和生活来源如何解决”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不仅仍然从尚未改造的田地上使用旧法获得收入,同时也随着已经改造过的田地上的“等待期”的过去,逐渐增多地从这些田地上使用新法获得收入。
其次,桑、竹、果都是多年生作物,但是说种植这些作物的土地在“从种植年到‘盛产年’”的“四到八年”中一无所获,却不符合事实。第一,这些作物本身确实需要经历一定的成长期后才会有收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等待期”内全无收获。万历时人湖州人闵光德说:“桑故难成易败,初年种,次年接,又次年阉,三年内国课空输,六年之后获茂盛”[9] 。换言之,自桑秧种下后,到可以大量采叶之前,大约有六年时间,桑园收益很少,但完全没有收获的只是前三年,后三年中的收获虽然不能与六年后相比,但是毕竟也有,而且在不断增加。果树情况因种类而异,但就张履祥为邬氏设计的方案中所提到梅、李、枣、桔等果树而言,其盛产期可能比桑树早一些 [10] 。至于竹,本是速生植物 [11] ,因此盛产期来得更早。第三,在桑、竹、果园里还可以种植其他作物,特别是在桑、竹、果盛产期以前的“等待期”,更是如此 [12] 。其实,张履祥自己在《策邬氏生业》中也已说得十分清楚:“桑下冬可种菜,四旁可种豆芋”(而且邬行素生前已经这样做了),“梅、李、枣、桔之类,……宜肥者树下仍可种瓜蔬”。因此即使是在头二三年的“等待期”中,农民仍然可以从这些土地上得到收入。
由此而言,农民对田地进行生态改造的“等待成本”,并不如想象的那样高。
3、质疑:历时数年的收获等待期内,十亩农场的生产投入、管理投入以及盛产期来临以后的采摘运销投入也是很高的,甚至不是只有“半劳力”3人的农户所能胜任的。
回应:如前所言,对于将其田地进行生态改造的农民来说,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历时数年的收获等待期”,而且其进行生态改造的“等待成本”并不很高。因此我们也无法以此为基础得出“历时数年的收获等待期内,十亩农场的生产投入、管理投入以及盛产期来临以后的采摘运销投入也是很高的”的结论。
当然,如我过去所表明的那样,在明清时期,江南农业生产的集约程度不断提高,而桑园生产的集约程度更高于水稻生产 [13] 。在此意义上而言,十亩农场的生产投入、管理投入确实很高。不过我们应当注意:
首先,桑、竹、果园如果进行集约经营,每亩劳动投入大于稻田劳动投入 [14] 。但是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清江南水稻生产的劳动投入量早已固定,而桑、竹、果园的劳动投入量则有颇大的伸缩性[15] 。这就意味着在家内劳动力不很充足的情况下,农民仍然可能从事桑、竹、果园经营,尽管这会导致经营的粗放。
其次,正如本文第三节所指出的那样,在水稻生产中,对劳动的需求高度集中于农历四月下半月与五月上半月(收麦、种稻)和九月下半月与十月上半月(收稻、种麦)两个时期,形成了农忙时节。而张履祥方案中的桑、竹、果各项生产活动,在时间分布上相当均衡,因此不会导致农忙时节的出现。在此方案中,耗费人工最多的罱泥,一年中有八个月都有,而丕 地也是六个月都有。由于可以工作的时期较长,不必急于一时完成,相对而言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从而使得妇女和半劳力也可参加此项工作 [16] 。况且桑、竹、果生产中的许多工作(如修剪、捉虫、采桑、摘果、掘笋乃至浇水、拔草等),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妇女和半劳力在这些工作中向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主要是妇孺的工作。因此这些劳动力在桑、竹、果等生产活动中更有用武之地。
再次,江南农家改种桑、竹、果后,“盛产期来临以后的采摘运销投入”实际上并不会很高。小农家庭农场种植的水果和竹笋数量有限[17] ,而它们的成熟期都比较长,又不在同一时间 [18] ,因此农户有足够的时间逐一慢慢收获。桑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江南,育蚕时间通常集中在农历四月(所以在蚕桑业发达的地方,四月也被称为“蚕月”)[19] ,育蚕活动的时间大约总共为30天[20] 。“方蚕月,……农夫女红,尽昼绵宵,竭蹶以祈蚕事之成”,“时促而用力倍劳”,“官府至为罢征收,禁勾摄”[21] 。因为育蚕的时间性很强,所以桑叶的摘采时间也很集中。不过如前所说,采桑的劳动量相对来说不算大,农家老弱妇孺可以胜任。当然,由于诸多原因,许多育蚕人家也常常需要购买一些桑叶,因此使得明清江南出现了相当繁盛的桑叶贸易 [22] 。这些被买卖的桑叶的运销确实需要劳力和资本,但是大多数农家育蚕所需的桑叶仍然主要是依靠自家桑园生产,实行自给自足。
最后还要说一句:农场经生态改造后,由于废料循环利用,因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投入。例如,桑园生产中,劳动投入中最大的一项是罱河塘泥 [23] 。但是如果桑园紧靠池塘的话,“池中淤泥,每岁起之以培桑、竹,则桑、竹茂,而池益深矣”,由于河塘泥可以直接捞起施用,不必搬运,因而此项劳动也可以大大减少。
由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即使是十六、十七世纪江南那种依靠传统农业技术的生态农业,运营的相对成本也是明显低于较之非生态农业的。否则,象张履祥这样一个十七世纪江南最优秀的农学家,断然不会为其挚友的遗属作出上述规划方案的。
(三)江南生态农业的实际可能性问题
质疑:在生物链中,每一级生物利用,都会消耗掉若干能量,因此就存在“种群依存数量”的问题。这个依存数量决定了生态农业的效率。举例说,一定面积的桑地可以饲养一定量的家蚕,这些蚕的蚕沙和桑地的枯叶能养一定量的绵羊,这些绵羊的粪便能养一定量的草鱼,这些草鱼的粪便能养一定量的鲢鱼,鱼池的沉积物(淤泥)反过来培肥桑园。如此往复,才能确定一个农业生态系统的价值。实际上,一定量蚕虫的蚕沙和枯叶能饲养的绵羊数很有限,绵羊的排泄物中所剩的营养物质更少,能养的草鱼就更少,混养的鲢鱼自然又更少,每年的鱼池沉积物所能提供的肥料也不能完全补充桑园的肥份(浙江农业大学校园内的大鱼塘每十年才清一次淤,田边鱼池的淤积量更少,很难每年罱泥)。因此,明清江南生态农业生态体系不足以达到现实的生产目标。反过来,试按本文对张氏设计的十亩生态农场的产出量计算,而作者又已证明江南生态农业在清代已很普及,那么,常熟县有耕地65万亩,该县有多大的产出量?全江南呢?恐怕连作者自己也不能对计算结果“自圆其说”了。
回应:这里实际上是两个问题:第一是明清江南生态农业生态体系是否足以达到现实的生产目标,第二则是清代江南生态农业是否普及。下面对此一一作出回应。
首先,质疑者认为明清江南生态农业生态体系不足以达到现实的生产目标,理由是在张氏方案中的可以循环利用的废物数量太少,不足以维持这种生态系统。这里我要说的是,这一点也是今天家在设计生态农业工程时首先要考虑的,因为“种群依存数量”是前面所提到的生态农业模式设计的基础之一[24] 。由于不可能做到完全不从外界补充部分物质要素,因此即使是今天的生态农业工程也还不能形成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需要从外界补充这些要素而否定生态农业的有效性。
我们还要充分注意到古今情况的差异。诚然,“浙江农业大学校园内的大鱼塘”很可能“每十年才清一次淤”,但由此推论“田边鱼池的淤积量更少,很难每年罱泥”,却是无法成立的。事实上,至少从明代以来,河塘泥一直是江南大多数地方的主要肥源之一[25] 。直到1950年代中期,情况仍然如此。据陈恒力和王达的实地调查,1950年代中期嘉兴县建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因没有其它肥料来源,只有在捞河泥上面打主意”,“一年劳动时间有60%花费在捞河泥和运送河泥上”。尽管陈、王也开始担忧“今年尽量捞河泥,可产一千船,明年后年继续捞,能否永远保持这个数字?这是一个问题”[26] ,但是至少是在195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我们尚未见到江南出现河泥资源的记载。
其次,如何看待一种新事务普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键是如何理解“普及”一词。按照最一般的理解,“普及”的意思就是“传布和推广到各方面”[27] ,“普遍地传到(地区、范围等)”[28] 。我在本文第四节中说“这种生态农业出现后,在江南逐渐普及了开来”,就是在此意义上的“普及”,亦即此种新的农业经营方式在江南地区内部普遍地传播开来,传到许多地方。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方式在江南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地位。正如今天生态农业在我国农业中的比重还很小,但是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有了生态农业实验点,生态农业的理念和已传布到了全国大部分地区 [29] ,因此也可以说生态农业在全国逐渐普及开来了。在任何一个地区内部,由于各方面情况的差异,各地农业经营方式都很难完全一致。因此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传布到各地,并不意味着这种经营方式在各地都百分之百地被采用。由此而言,按照某地新出现的一种生态农业模式的生产率来概括其全部耕地的生产率,恐怕不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最后,我还想说一说的是,正如我曾经指出的那样,我们若是为“近代至上”的偏见所蒙蔽,把古人看得愚不可及,那就无法真正了解过去 [30] 。在近代以前的世界上,江南是商业化水平最高地区之一,生活在这个地区人民,向来以其经济头脑著称 [31] 。他们决定采用何种经营方式,也是出于非常精明的考虑。象张履祥那样的农业专家,他们所提出的方案,针对当时当地的各方面情况而言,不仅具有高度的经济理性,而且也具有高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希克斯告诫当今的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史上的问题时,首先要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我是一个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处在那个地位上(例如一个中世纪的商人或者一个古希腊的奴隶主),我应当做什么?”只有这样,才能理解过去 [32] 。因此,在了解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时,我们也应当首先设想“我是谭晓或是张履祥”,由此出发考虑到底哪一种农业经营方式最为有利。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对“生态农业是否有利”及“生态农业是否有效”的问题作出真正合理的答复。传统农业中有许多东西,本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珍贵遗产,但是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过去那种“近代至上”的偏见的下,却被忽视了。今天我们对这些东西重新作出评价,肯定其价值,乃是恢复本来的面目,而非对其进行“超乎科学的褒颂”。这也正是李约瑟、白馥兰和其他许多学者多年辛勤努力的目标。
注释
[1] 阿尔铁里明确指出:生态农业“是对农业提出一种新范例的”,“这种新兴科学与占统治地位的化肥农业的实质性区别”,在于生态农业所依据的是“所有土生土长的老农民都有”的“一种宇宙运动观”,以及由此“宇宙运动观”发展出来的“大的分类并适应自然”的体系。然后“原则产生技术”,才由此产生生态农业的技术。见前引《生态农业的推动者》。
[2] 例如孙敬水就已说得很清楚:“生态农业是针对农业投资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弊端,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角度提出的”(见前引孙敬水:《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3] 胡人荣、余长义则指出:“我国的生态农业是继传统农业、石油农业之后,在我国背景条件产生的一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模式”(见前引胡人荣、余长义:《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4] 按照本文注3中所引用的曹东风与戈峰对1960年代以来世界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的分类,在这些模式中,有三种类型与强调高投入、高产出,可大量使用化学农药以取得显著效益的现代农业(即集约型农业)不同:一类是完全不使用人为因素,而只是靠自然界中的自然因素进行病虫草调节的,即“回归型农业”(包括现代自然农业、有机农业、无为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素食农业等),第二类则是不使用化学农药,但可使用生物防治制剂进行病虫草防治的“替代型农业”(包括生物农业、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还有一类是以发挥自然控制为主,但可适量使用化学农药的“持续农业”(如持续农业、低投入农业、低熵农业、生态经济农业、综合农业、精久农业等)(见前引曹东风与戈峰:《面向21世纪可持续农业的植物生态保护刍议》)。本文中的生态农业既包括上述第二类中的生态农业,也包括第三类中的生态经济农业,因此并不排斥适量、适度和适时地使用高产品(如生物制剂、某些种类对人和环境无害的化肥和化学农药)。
[5] 但“给鱼喂激素”是生态农业及其他无公害农业所不能允许的。
[6] 邬氏所在地区在明清之际的田价的记载,尚未发现,但是毗邻地区的地价记载则有一些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崇祯中后期和顺治的松江府和苏州府的记载。在松江府内,地势较低、水稻产量较高的华亭、青浦两县上田每亩价格为十余两银(顺治初更达15-16两);而在地势较高、产量较低的上海县,田价也在3-4两之间(崇祯中的上田价和顺治初的下田价)。在苏州府,普通田价在4-5两(苏州府,崇祯十五年)至十余两(苏州府嘉定县,顺治初)之间。以上俱见岸本美绪:《清代前期江南の物價動向》,刊于《東洋史》(京都)第37卷第4号(1979年)。
[7] 因为在此时期即使一事不做,农民也依照要穿衣吃饭。
[8] 据《策邬氏生业》,邬氏已经改造出了1亩有余的桑园。
[9] 闵光德《东林志》卷上《风土论》(引自嘉庆《东林山志》卷二十四艺文志)。
[10] 例如就今天的情况而言,著名的枣树大王枣,当年栽植苗,次年试果,第三年开始进入盛果期(引自果菜网)。又如柑桔,种植后第三年即可投产,是一种早结果的果树(引自石门柑橘网)。
[11]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十九种植引《种树书》,说在杭州一带种竹,“第一年生小竹,随即取之,次年亦去之,至第三年生竹,其大如所种者。……禁中种竹,一二年间无不茂盛”。
[12] 例如,崇祯时宋应星已明确指出:“〔蚕豆〕,西浙桑树之下遍繁种之。凡物树叶遮露则不生,此豆与豌豆,树叶茂时,彼已结荚而成实矣”(《天工开物》乃粒第一卷)。直到清代中期,包世臣仍说:“〔桑园〕秋种菜子,春秋种赤绿豆、芋头、脂麻,余皆病桑”(《安吴四种》卷二十五《齐民四术》卷一农一下“蚕桑”)。
[13] 见李伯重:《明清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以及《发展与制约》第3章。
[14] 以明末湖州沈氏农场为例,一亩桑园的劳动投入总量大约为48个,而一亩水稻的劳动投入总量大约为12个,亦即桑园劳动投入4倍与稻田。
[15] 例如,沈氏经营的集约程度就大大高于一般农户。沈氏桑园一般一年施肥4次,而大多数农户却只施肥2-3次;沈氏桑园一般是二十天锄一次草,而大多数农户却是一个月锄一次草;等等。
[16] 罱泥虽然是重活,但在江南一向是农夫农妇共同承担的。丕 地(即中耕锄草)也是男女都可以做的活计。
[17] 例如张履祥为邬氏的十亩农场所作的设计方案中,有竹2亩,果2亩(见《策邬氏生业》)。
[18] 根据前引张履祥《荐新蔬果》和《沈氏农书》中的《逐月事宜》,收枣在正月,收笋在四月,收梅在五月,收李在六月,收桔在十月,收梨在十二月。
[19] 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
[20] 明清江南地区蚕户育蚕的时间,各书记载有所不同。《涌幢小品》卷二说是 20天,而康熙及嘉庆《余杭县志》等说是40天,《吴兴掌故集》、《潜书》、同治《双林镇志》等又说是30天。康熙《石门县志》卷二物产则明确指出30天是育头蚕所需天数。据冯和法《中国经济资料》续编第二十二章第四节,1930年代平湖县用土种育蚕,“从孵化到上簇成茧,如天时正常,只须28天”。因此,育头蚕需30天左右是较有普遍意义的。参阅李伯重:《“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以及《发展与制约》,第131-132页。
[21] 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七蚕桑。参阅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
[22] 田尻利:《清代の太湖南岸地方における桑葉賣買》(上、下),刊于《鹿兒島經大論集》第27卷(1987)第4号、第25卷(1988)第1号。
[23] 按照我的,每亩桑园的罱泥人工为18个,占桑园生产全部劳动投入的37.5%。见李伯重:《“桑争稻田”与明清江南农业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以及《发展与制约》第3章。
[24] 此外还有整体性原理、边际效应原理、种群演替原理、自适性原理、地域性原理及限制因子原理等。
[25] 早在万历时代的嘉善,“捞泥粪田”已被视为“农家本务”(《支华平集》,万历四十八年支氏清旦阁刻本卷二十二《放生河约说》)。《沈氏农书》“运田地法”也说:“古人云:‘家不兴,少心齐。桑不兴,少河泥’。罱泥第一要紧事”。在沈氏的农作日程中,除四、六两月外,每月都有罱泥工作。他还指出:“人家雇长年,天雨无生活可做,不得已而垦田。若有船可以罱泥,定须开潭罱泥,消磨雨工。其田地生活,必须晴天方做”。到了清代中期,河泥的使用更为普遍。袁学澜《罱泥诗》说:“田禾须培壅,河土可代粪。捞泥必及时,农工纪吴郡”;钱载《罱泥诗》也说:“吴田要培壅,赖比〔河泥〕粪可成”(俱载于袁氏《吴门岁华纪丽》,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抄本,卷二罱泥)。这些,都表明河泥在清代中叶时苏州农田用肥中的地位。
[26] 参阅陈恒力:《补农书研究》,中华书局(北京),1958年,第255页。
[27] 商务印书馆编《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北京),1992年重排本。
[28]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北京),2000年。
[29]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县、乡、村生态农业试点已有2,000多个,,其中生态农业县 300多个。见胡人荣、余长义:《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展望》,孙敬水:《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30] 李伯重:《控制增长,以保富裕:清代前中期江南的人口行为》,刊于《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3期(1994)。
[31] 王士性:《广游志》卷下物产说:江南“人既繁且慧,亡论冠盖文物,即百工技艺,心智咸儇巧异常。虽五商辏集,物产不称乏,然非天产也,多人工所成,足夺造化”。
[32] John Hicks: 《A ory of Economic History》,Oxford: Glarendon Press,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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