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及治理对策

时间:2023-03-20 23:41:35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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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及治理对策

[摘要] 在我国,某些控股股东在公司申请上市时披露虚假信息,欺瞒广大投资者。在上市后,更是变本加厉,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上市公司做担保、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控制股利分配和控制权转让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这些现象本文从上市公司治理、公司外部监管等角度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 控股股东侵权行为中小股东治理对策
  何谓控股股东,国外研究一般认为一个股东如果持有20%~25%的股份一般就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据巨潮网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91.97%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25%以上,可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存在着控股股东,部分控股股东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种种手段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拖累上市公司,大名鼎鼎的ST猴王、ST兴业、ST轻骑都是代表。
  
  一、控股股东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多种表现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1.在上市阶段弄虚作假。在我国,上市指标是稀缺的资源。取得了上市资格,就等于获得了从资本市场圈钱的资格,而圈钱的最大受益者是控股股东。在上市阶段,控股股东往往通过种种手段扶持上市公司上市,如将优质资产剥离给上市公司,从而获取上市资格。为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同时用较高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
  2.利用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据调查到2004年11月底,沪、深两市有61家上市公司应收帐款中大股东金额超过了2000万元,有25家上市公司应收帐款中大股东欠款金额超过了1亿元,并由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其中大股东欠款比重超过50%的有21家。
  3.披露虚假信息。违规上市的公司上市后业绩难免会下滑,为了可以继续圈钱,控股股东不会轻易让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资格或者被特别处理甚至是退市。因此,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控制,使会计行为为自己服务。例如帮助、指使甚至是直接策划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以虚夸利润、隐藏亏损,资金使用情况或者隐瞒大股东出资不实;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粉饰,人为制造盈利或财务状况良好的假象,蒙骗其他中小股东和监管部门。
  4.利用股利政策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分配或很少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除了一部分由于经营业绩差,无能力之外,绝大部分应该是没有充分的理由长期不分配。究其原因,主要是控股股东不愿意和中小股东分享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定,控股股东以年薪或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干脆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身手中。实际上是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严重侵害。
  5.通过控制权转让获取溢价收入。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与完善的证券市场条件下的转让有着很大的不同,完全的市场竞价转让很少,大多为协议转让,缺乏透明度。某些大股东凭借历次发行股票的溢价及壳资源的稀缺出让股票来获利,有些控股股东由于经营无方便恶意炒作,一而再地制造重组题材,使一批批公众投资者被套牢。而有些受让者利用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代理人寻租的漏洞,搞幕后交易,空手套白狼,用极少的付出获取上市公司控股权,这种既无实力又无诚意的受让者,一旦入主上市公司往往会迫不及待地实施既定的掠夺计划,中小股东就成了这种股权转让游戏的直接受害者。。唐宗明、蒋位(2002)分析了1999年~2001年间沪、深两市88家上市公司共90项大宗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的事件,得出了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英美等国的结论。
  
  二、我国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大部分学者从制度层面剖析问题所在,认为股权结构问题是问题所在,把控股股东侵权行为的大部分原因归咎在股权分置上。但是否解决了股权分置就解决了一切?
  即使在没有股权分置的国外资本市场,也有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早在200年前就有“南海事件”的大股东侵权行为,近年来又有华尔街的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现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并不代表解决了控股股东问题。国资委在2005年6月17日公布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着重强调了“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这个核心,这意味着相当多的股改后的公司仍然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改后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旧保持着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并且国有股(控股股东)在禁售期满后才能实现全流通。即使禁售期满,控股股东出于控制权的需要也仍旧会保持控股地位,即便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出售股份,比较可能也会由机构投资者和民间机构接手,这必然会产生新的控股股东。因此控股股东会一直存在,即使是在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仍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控股股东也仍旧存在,并且适度的股权集中也有利于公司的良好运作。问题就在于如何让控股股东发挥积极的作用。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股权结构问题并不是控股股东侵权问题的主要症结,我国股市的规范和监管的重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根本。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从外部市场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监管。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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