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下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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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下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市场是一种利用无区域界限的Internet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新的经济形态,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1994年网络市场便开始在中国出现。据统计,2001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为9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7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为102.7,网络市场成为买卖通路的新选择,成为21世纪中国最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
  
  网络市场的经济模式与基本特征
  
  网络市场的经济模式
  网络市场的迅猛发展与它的经济模式和特征是分不开的。从买卖双方的角色来看,网络市场的经济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这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类型,使供应链管理自动化以节省成本、增加效率。它的应用包括:订单处理、客户服务、采购等。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企业透过Internet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它的对象是消费者个体,所以又称为“消费性电子商务”。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网络市场中的网络商城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而网络商城在其间收取佣金或谋取广告收入,所以这种模式又被称为“中介模式”。
  
  网络市场的基本特征
  网络市场以INTERNET为平台,以网民为自己的潜在顾客,自然有着和传统市场不同的特征:
  无时空限制。在网络市场中的经营可以是24小时的持续营业,而且经营的场所和传统市场是不同的,在网络市场中经营者不需要摆放商品这样的场所,有一个网址和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就可以了。而且网络市场中经营范围一般是不受限制的,在这里人们可以在全世界寻找买家和卖家。
  成本极少。网络市场上的虚拟商店的成本主要涉及建立Web网站成本、软硬件的购买(维护)费用、网络使用费用等等。和传统市场相比,它的人力资源使用费用也是非常低廉的。
  交易的间接化。在网络市场中,交易的双方不像在传统市场一样直接交易,而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发生交易,一般来讲双方是匿名的。一方面,这种间接化节省了双方的时间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但同时也暴露出双方交易的脆弱性。
  上述特征可以表明网络市场发展的前景是远大的,但同时网络市场中交易的间接化又使网络市场的成熟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即网络信用问题的存在。目前制约网络市场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就是网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所遭遇的网络信用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市场发展的严重的障碍。
  
  网络市场下的信用关系
  
  在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辨认出以下三种信用关系:
  
  直接信用关系
  在网络市场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交易,主要是授信方通过受信方的网络平台进行买卖,是不借助第三方而发生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在在B2B和B2C的经济模式中比较常见。在B2B模式中授信方是企业,与受信方同等级,这种信用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稳定的;而在B2C中授信方是消费者个体,受信方是网站或企业,这种也被称为“消费信用”。
  
  间接信用关系
  主要指的是在C2C经济模式中的信用,作为授信方和受信方都是通过第三方的网络平台发生交易关系。在这里,网络市场中的电子商店只是为双方提供展台并不提供信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最终在网络平台外完成。
  
  第三方信用关系
  主要指由第三方的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即支付机制)的服务,并从中抽取佣金,这种信用关系在三种不同的经济模式中都有出现,也被称为“中介信用”。第三方信用关系中比较普遍的是信用银行。这三种信用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通过修改、增加或减少某些环节,就可以从一种信用关系转化为另一种信用关系。如,直接信用关系中的一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来出售或购买,那么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功能的不同,直接信用关系就可以转化为间接信用关系(第三方网络平台不提供信用)或第三方信用关系(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信用);在间接信用关系和第三方信用关系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展成为交易的一方直接提供信用,那么这两种信用关系就会转变成直接信用关系;间接信用关系中的第三方如果能够提供信用担保的话就会转化为第三方信用关系,反之第三方信用关系也可以转化为间接信用关系。   网络市场的信用体制建设
  
  严格规范电子市场的准入
  一个办法是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对于网络市场中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等条件,并按公司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基金,由政府监管,作为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赔付给消费者的储备金;对于在网络商店(商城)中租赁一定空间的个体店铺同样由网络商店(商城)收取一定资金作为信用保证金。
  
  加强政府监管
  包括提供电子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而制定信用黑名单、处罚违规现象,除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迅速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使用强制性的手段处理网络市场上的信用欺诈行为,这是建立良好的网络信用体制的前提条件。
  发展并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已经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系统。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帐户进行货款支付,由对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很多种,如eBay易趣的“安付通”、B2B代表企业阿里巴巴“支付宝”、首信“易支付”、易达信动“1st-pay.net”等等。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网络信用风险,但另一方面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各自为政,网络消费者在不同的网站购买商品需要不同的信用卡或账户,非常不便,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标准或互相通用应该是将来发展的方向。
  
  网络平台使用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针对C2C模式中的买卖双方,网络平台应该制定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区分不同的信用等级。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的双方各自赋予唯一的会员资格,每位会员的买卖情况由其交易者进行评价,网站根据一定的规则对会员进行评级,这种信用等级将成为其他会员和他进行交易的一个依据,这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用良好的会员将会有更多的交易机会,实现经济学上所谓的重复博弈,鼓励会员的守信行为,惩罚不守信的行为。
  网络市场的繁荣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因此也充满了各种商业机会,也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信用体制的建立将形成良好的信用行为和可靠的信用关系从而有效的避免这种风险,达成便利和发达的交易关系,促进网络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参考文献:
  1.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
  2.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1011/01471068640.shtml
  3.http://www.ccw.com.cn/news2/look/htm2005/20050509_10GR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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