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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到规则契约:路径依赖与模式转变
【摘要】本文通过对关系契约内涵的分析,说明关系契约有其两面性:一方面建立在良好声誉基础上的关系契约能够促进规则契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关系契约也可能因其垄断和主导力量,破坏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则契约的执行,表现为对交易一方或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其结果使经济导向“坏”的市场经济轨道上。在关系契约向规则契约转变过程中,合理的社会经济基础结构和均衡社会资源配置对于推动规则契约的执行有着重要意义。并通过经济交易各方的充分协商和谈判,使规则契约成为普遍共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关系治理 路径依赖 转变困境 功能凝聚 法律凝聚
在我国,无论是长期历史积淀,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与转轨期,关系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重要因素,引导和调节着人们行为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系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关系是否会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消失,在公司治理中关系的作用如何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以制度经济学为研究视角,来认识关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的变迁路径。
一、关系治理的理论框架
1、交易、关系及关系治理
关系是在交易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它是由交易而引起,由契约而连接。契约是界定交易过程中人们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包括交易前的契约谈判、承诺、签约后的执行和监督、违约或中止的惩罚等。
威廉姆森(1996)以交易持续时间、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为维度,将不同交易类型和三种契约治理机制相互联系:分别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对于交易持续时间较短、资产专用性较低、交易各方依赖程度很弱或不存在时,古典契约得以实施。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的产生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投资专用性较高、交易的持续时间较长时,价格已无法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调节,此时,契约的治理机制更多依赖于双边治理和统一科层治理。
在承认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新古典契约认为当事人可以就重要条款进行谈判,如果契约各方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和调节,保证契约公正执行。关系契约的履行,相对于新古典契约更复杂,更接近我们现实中所面对着持续时间更长、不确定性更高和投资专用性更高的交易类型。这一类交易往往是难以被第三方所证实,因此,其最大特点是“自我履行(selfenforcing)”,即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参与者自行协调来完成的,没有经过制度、仲裁者等第三方的干预。关系契约广泛存在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它往往以非正式规则形式出现,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与可由第三方执行的正式合约,如企业激励补偿制度、债务合约等相比,关系契约内容仅仅为契约各方所熟悉和掌握,同时契约内容在交易执行前是无法预知的。在关系契约执行过程中,允许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吸收新的信息,来调节双方关系。显然,关系契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关系契约的履行,无法依赖于第三方的介入,这无疑也增加了关系契约执行的不确定性。为此,人们探索了一套有关保证关系契约得以执行的治理机制,即关系治理机制。
2、关系治理机制的运作分析
关系治理是以双方合意为基础,自我实施是关系契约能够长期维系的重要特点。在不同社会形态,关系契约得以维系的机制不同。关系契约和一定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则相联系,契约各方往往受到来自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则的制约。
关系契约是以人们长期交往而积累的社会资本为基础,使人们在惩罚犯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性,并在有限范围内形成了均一的政治和社会条件。因此,不难理解,在一些社会尽管存在模糊的产权,人们仍旧会通过相互合作将外部性内在化。
关系契约的维系同样需要第三方的影响,关系契约的第三方,得到关系网络成员的普遍认同,第三方则以自身的声誉和所控制资源为担保,确保关系网络中共同价值的存在。在关系网络中,即使一方发现投资的净现值为负,但也会履行契约,因为退出契约可能意味着第三方将施加更大的成本。关系网络中第三方强制实施是以长期关系为基础,共同享有关系租金是维系关系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
3、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的关系
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维系的关系契约显然受到来自以市场秩序为基础的规则契约的影响。随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其会逐渐削弱整个关系网络的利益一致性,并减弱人们被逐出关系网络而可能导致的威胁。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规则治理是随着产权保护规范化和明晰化而逐渐形成,自发秩序、第三方私人秩序让位于有着更大规模效应的正式司法秩序。规则治理拓宽了人们交易范围,弱化了关系对人们的约束。然而,规则治理不可能完全取代关系治理,二者即存在一定替代性,同时也存在一定互补性。
规则治理的形成是以人们对产权保护等价值观念普遍接受为前提,关系契约中人们的互信、自我实施合约有助于第三方正式机制的作用。在复杂、风险更大的交易中,灵活、双边、持续的关系治理和明确的契约条款相结合,使交易履行更加顺畅。
关系治理和规则治理二者侧重点不同,规则治理侧重于产权明晰、控制权的配置;关系治理侧重于一定社会规则和规范。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矛盾冲突。首先,关系契约的实施往往是以双边合意为基础,一方面可以促成双边合作,但另一方面形成了双边垄断,即任何一方都无法轻易退出联盟,否则会导致双边利益的损害。从而,限制更有效率交易者的介入或替代。其次,在关系契约中,双边产权关系往往是模糊不清,长期合作固然使双方通过协商分享关系租金,但模糊产权结构显然限制了任何一方面的退出,影响了产权的转让和资源的重新配置。最后,相对于规则治理,关系契约而形成的双边垄断者,往往为了维持这一关系,常常限制相关信息的发布,从而阻碍了第三方司法秩序的介入,影响了经济交易向以规则为基础交易秩序的转化。不透明、模糊性是关系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关系治理的路径依赖
以关系为基础调节人们的行为取向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历经时光变迁,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着根本变化,然而作为中国社会的本质特征,关系却始终是我们挥之不去的事实。
1、转轨经济时代关系网络的特点
(1)非正式契约的色彩较浓厚。在转轨期,关系网络的构建是围绕原有体制松动可能带来的利益“渗出”而建立起来的非正式网络。通过亲属、朋友、同乡等构成的关系渠道和原有体制相联系,利用体制内和体制外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获得收益回报。在改革开发的最初阶段,生产资料供应的价格双轨制使一部分掌握“批条权”的人获得了先富起来的机会,非正式关系网络与原有关系网络相比,缺少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机制,更多依赖于双边治理,与公开市场的本质不同在于,非正式关系网络中交易对象常常是公共权力和金钱的交换,因而具有一定隐蔽性、非法性,而不能够长久维持。
(2)行政权力参与网络的构建。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旧的双轨制”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深层次、更复杂的关系网络,其主导动因和我国的经济改革路径有着密切关系。80年代以后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化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分权化将地方公共支出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挂钩,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税收来源是地方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另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硬化了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准经济主体”,一方面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了围绕地方行政机构多元的利益格局,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资源投放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诸如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获得上市资格、取得土地资源等等方面,地方政府有着实质上的权力。因而,与政府搞好关系,通过利益交换机制建立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关系,则成为许多企业家的行为取向。关系决定了一个企业获得市场机会的条件,企业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机遇,而政府官员和上级官员的关系决定了其自身权力的可持续性,由此类推,关系的价值正是在这种非正式契约中得到不断加强。 2、转轨时期关系治理的作用和路径闭锁
在我国的改革路径中,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本身就是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决策参数,政府部门的放权或收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水平、财政负担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受政府委托管理企业的经理人深知政府部门的决策偏好,追求经济增长,将企业做大做强,使大量经理人不可避免成为风险爱好者,具有追求高风险项目的机会主义倾向。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局部经济利益,无疑会向企业追加资源和各种优惠政策。在关系治理模式中,一个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可能得到长期维持。
关系作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的治理原则,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关系对于扩大交易规模、深化市场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关系的存在排斥了更有效率交易者进入关系网络中,迫使经济主体将更多资源投资于关系网络,大大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性活动。关系治理开始时是以非正式隐性规则存在于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官员之间,但当该非正式规则通过和正式规则相联系,关系治理便有了堂而皇之存在的理由,依据关系进行交易原则,逐渐扩大到利益集团和利益集团之间,没有进入关系网络的集团,即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也不可能分享关系网络由此而带来的联合租金。处于关系网络的集团会固化享有的租金,维持既有关系的长久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为关系所主导,市场经济由此而导入依托权力控制市场的权贵资本主义。
诚如以上分析,在转轨型期关系治理实质上是资源和权力相结合的结果。构建庞大关系网络,从而享有关系网络所提供的巨大租金,是关系治理能够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三、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的模式转变
1、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模式转变困境
建立在一定信任、合作基础上的关系治理,无疑会有助于更复杂、持续时间更长的契约的执行,良好的关系治理不仅不会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治理秩序,反而能够补充规则治理的不足。然而,当经济交易为关系治理所主导和垄断,规则治理原则在关系契约中被任意践踏,表现为交易关系双方对第三方产权的侵害时,关系治理不仅仅无助于规则治理的形成,而且由于关系合约各方对租金的固化,而使整个社会导入关系治理的路径而无法自拔。
历史上各个国家都经历过关系治理的阶段,规则治理的形成,在许多国家是一个自发演化的过程,各种力量的讨价还价,逐步普遍接受了有关产权保护等治理规则,从而使社会发展路径导向以市场规则为基础的治理环境中。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仅十来年,在这一过程中,既存在计划体制下原有关系的调整,也出现了在新的体制下形成的关系网络。在巨大关系租金诱惑下,关系治理规则以利益为导向,产权保护规则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尊重。缺乏交易各方的讨价还价,而使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则作为外部强加秩序,在实际运行时往往不尽人意。
2、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转变的路径选择
相互制衡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完备的制度体系。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是社会经济结构、利益分配结构调整的过程,是社会对有效率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相互作用的过程。在20世纪初,俄罗斯的改革家认为只要通过产权改革和经济自由化,就会自动产生强烈的制度需求,如对于产权保护制度的需求、对第三方司法程序的要求等等,然而“大爆炸式”的产权改革并没有给俄罗斯带来经济增长,相反是持续近十年的经济衰退。俄罗斯的例证说明产权改革并不必然带来对制度需求,相反一些大富豪反对提高公司透明度等保护股东权益的举措,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结果,是由于产权保护降低了这些企业内部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掠夺公司资源的可能性。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无论是寡头公司、传统国企都没有积极性支持保障私有产权的制度实施。1998年经济危机以后俄罗斯内部开始产生对有效率制度的需求,许多企业家愿意通过支付税金等方式换取产权的公共保护,一些企业开始通过法律解决商业争端。波里什丘克(2003)认为快速的私有化,使原有体制的租金迅速耗散,大量企业相互争夺资源和寻租机会,当“社会已没有剩余可供窃取”,利益各方寻求相互协调,愿意共同建立可接受的行为规则。
社会经济结构和资源分配的均衡,能够促使社会各种力量通过讨价还价方式,来寻求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只有达到一种均衡,相关方剥夺另一方权益的活动才可能受到抑制,对他人产权的尊重才可能得到普遍接受。
3、法律凝聚到功能凝聚的路径选择
拉波特、劳佩兹-斯兰尼斯、施雷佛和维史尼(1998)研究表明,以规则治理为主导国家法律规则往往从普通法系演变而来,而关系治理主导的国家,法律规则往往从大陆法系演变而来。在普通法系中,法官有相对独立性,能够按照信托和公平原则对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识别,从而限制了公司内部人的侵吞行为;而在大陆法系,法官严格按照成文法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关联交易有表面合理的商业目的,法院是无权干涉的。在大陆法系法官更多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普通法系下法官的独立性和一个国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如英国“光荣革命”以后,议会就不再受国王的支配;而美国在建国之前,相对独立的民主自治,都为以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在制度演变过程中,人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一种是法律凝聚(Legal Convergence),一种是功能凝聚(function Convergence)。法律凝聚是指整个社会规则和执法机制向成功范式发生转变,这意味着整个国家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的彻底变革;而功能凝聚则是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分散的、零巧碎达式的变革,来促进制度的演变。显然法律凝聚会导致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巨大的压力,而使改革彻底夭折;功能凝聚能够通过局部的变革,而带来整体的变化。如施雷佛和维史尼(1998)所言,法律规范的制定并不一定按照最理想的模式进行构建,而是应考虑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可实施性;其次,当法院不能保证私人合约执行的有效性时,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仍可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资本市场无疑为功能凝聚的变革,提供了实验场地,为关系治理向规则治理提供了路径选择。然而,如果资本市场仍旧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所“编织”巨大关系网的一部分,特殊利益没有被公共利益所代替,那么这一路径选择未必会实现我们的目标。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关系治理理论内涵的分析,显示建立在良好声誉基础上的关系治理能够促进规则治理的有效执行,而当经济交易中关系治理成为主导和垄断力量时,关系治理规则会破坏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则治理,表现为对交易一方或第三方产权的侵害,其结果使市场经济导向“坏”的市场经济轨道上。在关系治理向规则治理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基础结构和社会资源均衡配置往往会推动规则治理的形成,允许经济交易各方进行充分协商和谈判,使规则治理成为普遍共识,无疑会增强规则治理的执行效率。最后,功能凝聚式的改革,对于减少改革成本提供了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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