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托管理

时间:2024-09-20 17:28:34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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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托管理

[摘 要] 知识产权信托既是以无形财产权为对象的新型信托类型,也是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进行的探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信托不仅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也为其融资增添了新途径。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通过信托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并对知识产权信托公示进行探讨,以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托管理的完善。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信托;管理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s a new type of trust based on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which also helps to transform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o reality. T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s conducive not only to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ut also to adding new channels of financ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he trust property, and on the u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to raise funds, this paper explores pub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ust;management
  
  一、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可行性
  
  信托是舶来品,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积极的财产管理方式,是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虽然在专业科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准,但是在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知识,这就需要信托这种提供专业管理渠道的制度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具备作为可以信托的财产的几个条件。
  (1) 财产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一般应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价值的,即应是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长期以来在国外已经存在于信托领域。
  (2) 转移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专利发明的创造者、商标的设计者以及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取得知识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民法所有权原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权利,也就是说,当然包括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信托管理来实现权利。
  (3) 确定性。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两大法系均要求其在实物或概念上是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知识产权作为概念上的财产性权利具有其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的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称,广义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1]。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信托财产至少应满足财产性、转移性和确定性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信托方式和信托操作的转让性,知识产权信托的标的只能是可公开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由于商业秘密权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不具备公开性和流通性的基本要求,难以进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信托的规则[2]。
  
  二、通过信托制度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
  
  融资难题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能有效地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3]。
  目前,仅仅凭借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是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的,于是,拓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偏高,很少有中小企业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融资标准。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绕过资本市场进入的高门槛,通过资产群聚,构建资产池而达到证券市场进入的规模标准,使中小企业间接于债券市场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它必然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同时,它还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
  首先,融资成本较低。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证券化融资采用了资产重组、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手段,较好地控制了融资风险。所以,其额外的风险补偿成本低,总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其次,有效回避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矛盾。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销售,实现破产隔离,证券的本金与利息的支付来源于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与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无关。因此,它能有效降低证券风险,吸引投资者购买。
  
  最后,有利于中小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管理。实际上,无论保理商或其他的证券发起人,它们对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收入等资产的管理能力都高于单个的中小企业自身。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有利于这类资产质量的增强。同时,资产证券化也使中小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大大增强。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引入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在世界范围的资本市场中已经出现。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融合是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号召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发模式与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的双重创新,是知识产权价值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
  知识产权证券化借鉴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工具,通过特定的交易结构进行知识和资本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金融工具的作用,是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金融资本市场活跃的历史趋势而产生的一项新颖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其过程优化了知识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拓宽了知识价值的转化空间,提高了知识成果的转化效率,促进了权利人资金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操作主要是由证券化的各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以合同为主)来完成的,它以特定的交易结构模式为载体,以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池为对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关系。
  信息时代的许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资产证券化则是解决其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凭借知识产权使用费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采用了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有效地控制了证券的总体风险,对广大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利用知识产权信托融资
  美国学者亚历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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