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伦理思考

时间:2024-08-16 10:25:0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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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伦理思考

[摘 要] 在网络经济中,信息资源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前凸现的伦理问题,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对于网络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网络技术,网络立法,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等三个方面寻找这一矛盾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网络经济;信息共享;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一、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危机
  
  网络经济是指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因特网)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是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的经济行为,知识和信息是决定网络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意味着资金和熟练劳动力等传统的生产要素已不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同控制和操纵信息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网络时代的经济竞争也由物质的竞争变成信息的竞争。信息网络既可以独立工作,也可以相互连接乃至构成全球网,网上的任何一台计算机原则上都可以合法地获取任何一台计算机的信息资源。因此,人们可以在网络允许的技术范围内利用全网络的资源从事各种信息活动,如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业、农业、商业、金融、医疗保险、服务咨询、文化娱乐等几乎一切领域,以及家庭日常生活中信息处理和交换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现。 人们可以在网上签订商贸合同来代替传统意义上的谈判,可以呆在家里“逛超市”购物而免受劳累之苦,还可以在电脑上进行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而可以自行设计自己需要、符合自己口味的产品,可以对生产厂家、商业公司提供的样品加以修改[1]174。人们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实现社会的不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伦理规范相对于科技创新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与信息网络技术伴生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的发生、使用和分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化。第一,物质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再明显。由于网络上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传输和储存信息的各种媒介,如磁盘、光盘、光纤、电缆、各种计算机存储器等,给知识产权的识别和有偿使用标准的界定带来新的难题。第二,知识产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给侵犯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了困难。信息技术不仅使作品能够被迅速拷贝后扩散到网络中去,而且也能轻易改变作品的表现方式和编排方式。如果给予这种形式以著作权的话,那么原著者的权利就不再得到保护。第三,网络上有无产权的信息难以分辨。第四,电子服务和电子应用的全球化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由于信息产品受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各国之间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
  
  “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2]信息共享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当今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我们就可以迅速了解到别人的研究进展,使我们的研究少走弯路,少浪费资源。同时,由于信息共享就能够使科技成果更迅速更广泛地得到利用,科技成果的价值也会更好地得到实现。所以,从网络时代的崇尚共享与合作的特征,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共享是道德的。
  同样我们也必须看到,从信息的生产来看,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信息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通过销售产品,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信息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如果真按Internet的公开性原则,信息“合理”地被大众免费使用,那么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不可能或是无力再进行知识的维护、创新,我们所面对的可能是这样一种窘境:网上特有信息的绝对数量越来越少、重复率越来越高,没有新的知识信息注入的网络越来越陈旧、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网站不再费心去保护自己的信誉……所以说,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合理的、道德的[3]。
  “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像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像的”[4]。网络经济时代越来越要求网络经济主体必须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矛盾的难题。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矛盾的解决思路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这种二律背反,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而尖锐的问题,即怎样找到它们各自的合理范围,使其既保护知识产权又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在其合理范围内,在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其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最大化的贡献。信息的生产不是目的,信息的使用、信息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才是其最终的目的。所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技术保护、网络立法,树立网络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意识,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最大的经济价值。
  
  (一)技术保护
  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指用某种方法将网络作品或信息由能读懂的“明文”变换成难以读懂的“密文”的技术。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指利用密码技术对数字化文件实施某种数字变换,以起到与手写签名相同的作用。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信息隐藏学为基础,在被保护信号中加入一个不被察觉的信息,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特定的算法判定水印存在与否的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在声音、图像类网络作品中的应用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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