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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的操作风险管理
内容摘要:操作风险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列出的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目前国内对操作风险管理缺少研究。笔者认为,通过定量化的方式衡量操作风险是大势所趋。本文基于新巴赛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规定,分析了操作风险的涵义和衡量手段,并提出了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新巴赛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
虽然目前国外对操作风险管理也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通过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风险则是大势所趋。国内银行操作风险的模型化发展基本处于零阶段,这就造成操作风险的管理始终停留在内部审计和主观判断的低层次上。把操作风险量化研究与控制框架结合起来才能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国际活跃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量化操作风险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损失数据库,因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自身都要按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矩阵立即着手建立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资料。建立成功的损失数据库从而为精确度量操作风险建立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元庆,杨旭.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看银行操作风险管理[J].南方金融,2005
2.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操作风险衡量与资本金约束[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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