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阶层对社会利益原则的影响-基于农民阶层与经济法的双重分析

时间:2022-12-09 06:46:41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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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阶层对社会利益原则的影响-基于农民阶层与经济法的双重分析

摘 要: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变。社会阶层分化、流动和组合深深影响着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变化,有时还主导着其发展方向。社会阶层分化下的社会利益有着自身的本质性、时代性内容、要求和发展趋势。社会利益的法律原则化是保障社会利益的本质诉求,社会利益原则制度化则是社会利益实现的制度解。经济法已成为社会利益实现及法律原则化的主体制度,共同形成以宪法为核心、行政法为主导、民商法为补充、诉讼法为保障的维护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阶层,特别是农民阶层对社会利益原则的影响是巨大的。农民阶层会使社会利益原则的价值序发生方向性影响、内容序发生层次结构支撑性影响和主体序发生动力性影响。关键词:农民社会阶层 社会利益原则 经济法律制度 价值序 内容序 主体序中国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告诉我们:我国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转型期,系统化的改革和建设措施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带来了制度文明;不仅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还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巨变。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社会阶层[1] 结构的变化,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必将使反映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发展变化。事实证明任何社会的发展都伴随着阶层变迁所带来的利益之争,并深深反映在法律之中。因此,关注利益的矛盾、冲突与协调,研究阶层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原则的影响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一、社会阶层分化下的社会利益何为社会利益?对社会利益内涵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我们围绕社会利益而展开的研究。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是组织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2] 可见,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利益,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体利益的总和,亦即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利益。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将利益分为三大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3] 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维护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各种具有普遍性的主张、需要和愿望。我国学者也纷纷对社会利益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根据利益主体进行分类而来的,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并列的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社会利益表现的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国家。[4] 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包含广泛的内容。[5] 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一样,都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并主要以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为内容,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6] 更有管理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是指在某一特定空间区域内,所有的个人与组织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7] 笔者认为:社会利益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对社会的不同理解导致对“社会利益”的不同认识。如果将“社会”作为包罗一切的广义理解,社会利益就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切利益,是所有利益概念的上位概念。如果将“社会”作为相对狭义的理解,社会是基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8] 或是以共同物质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9] “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10] 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构成。社会利益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笔者认同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均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并认同:如不作特别的分析考虑,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同义。社会利益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全体成员,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社会目标而对诸种社会要素和社会状态的共同需要所体现的利益形态。社会利益是广泛个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具体的、独立的利益形态。
在对社会利益有了初步认识后,我们分析一下社会阶层分化下的社会利益。我们知道:社会现代化过程就是社会阶层分化的过程。[11] 中国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发展已经导致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初步形成。尽管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尚处在不断变动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但其资本构成成份、结构形态、等级秩序、关系类型和分化流动机制等方面都较1978年前有了深刻的变化,[12] 其社会阶层位序已经确立,阶层基本成份不会有大的巨变。在新的社会阶层结构中,不同阶层因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引起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的变化,表现为不同的阶层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而导致利益的分化,原有社会的利益整合机制被消解,需要建立起新的利益整合机制。反映在利益关系上,就应在增强阶层群体意识,在促进利益结构多元化的同时,协调利益关系,整合不同价值追求的多元利益目标、利益和谐与社会公正。完成这一目标的重要归一措施是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社会利益,通过社会利益的质与量的双向供给,从而满足多元化利益主体对利益增加的共同追求,使利益分化下的社会冲
突有了消解的利益基础。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从其外在形态看,正经历着阶层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球型转化;从内在依据看,正经历着以无形资产(权利、声望等)向有形资产(金钱、财富等)为划分依据转化;从其发展历程看,正经历着分化型分化(纯粹的阶级层分化)向整合型分化(伴随着协调或整合的分化)转变,[13] 正经历着自然、自发分化为主向国家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分化方向转变。但总的看来,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不合理,还没有形成与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合理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14] 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社会中间阶层规模过小的社会阶层结构,不断地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和法治化使社会阶层分化更加剧烈,社会阶层由“两个阶级一个阶层”走向多元化,社会阶层分化正经历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这种不断发展中的社会阶层分化使社会利益形态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使社会利益形态的形成和发展已不再是纯市场的行为,国家的介入、社会制度的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生活习惯的影响、文化的作用等均使社会阶层分化有了可发展、可规制、可民主、可文明的演进动力和发展方向。其中,社会制度的作用成为社会阶层分化下影响社会利益形态的首要因素,深深地影响着社会阶层分化下的社会利益形态。社会利益法治化的要求成为社会阶层分化中社会公正、和谐社会实现的本质性、时代性要求。二、法律原则化的社会利益(一)法律原则化:保障社会利益的本质诉求
在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的法治社会,社会利益的相对独立是不争的事实。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不仅是法治化国家的新使命,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新需要。在社会阶层分化下进行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对因分化产生的新的阶层结构的阶层利益进行重新分配与协调,以实现利益的和谐,而利益和谐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增量化、独立化和法律化,因为阶层分化中新阶层与既得利益阶层之间必将展开利益争夺。只有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才能为和谐利益关系的形成提供可能。尽管社会阶层分化本身不属于法治建设的范畴,但它能够为法制建设提供动力;尽管社会利益的法律原则化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但它可以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提供基础和出发点,有时还可以成为法律实质性判断的依据。社会利益的法律原则化,就是应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确立社会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法律原则化是对社会利益的价值提升,其价值取向是实质正义。将社会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是保障社会利益、实现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相对于普遍化价值的形式正义而言,实质正义反映的是一种具体化的价值,是局部的、特定的个体或群体享有的价值,是其对现实的享有与满足的价值。实质正义不仅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追求各自合法利益目的的工具,以促进个人追求个人目的而达致的社会普遍利益,而且努力为社会成员制造条件,积极为其寻求具体的、现实的利益享有的途径。[15] 特别是在社会成员无法自身实现具体、现实的利益时,国家通过法治手段介入,进行社会制度的理性安排,就显得重要和必然。(二)原则制度化:社会利益实现的制度求解
改革和现代化是深刻的社会转型,必将伴随经济与政治体制转轨、文化模式变化、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改革和现代化不仅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实现个体利益,体现自我价值的可能和条件,而且为社会成员进取获胜或失败营造了充满活力、彰显公平的重要心理基础。可以说,改革和现代化为社会和谐提供了发展的环境和动力。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改革与现代化的深入,社会阶层的分化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要求我们必需高度重视社会利益分化加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目前社会利益分化所呈现的利益主体异质化、利益需求多元化、利益获得途径多样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矛盾与冲突显化等特点,[16] 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交换的利益关系变得复杂、紊乱和繁变。这种不稳定的利益结构关系将严重影响社会变革和现代化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个体利益为主体、国家利益为保障的和谐的利益体系,合理架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成为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1.社会利益基本属性的制度反映。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基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理论,人们一般认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追求个体利益的结果必然促进了社会利益。于是充分实现个体利益成为增进社会利益的前提。随着市场失灵,伴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性方面的冲突变得更加复杂而多元。利益结构中的基础性利益——社会利益不断走向社会和制度的前沿。社会利益具有整体性、普遍性、可转化性、表现形式多样性[17] 和利益主体不确定性等属性,这些属性要求国家以社会利益对实质正义的价值诉求为目标,在综合各种政策分析、价值观念、道德评判因素和文化模式考量后,依据制度规则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介入。一个以民主和法治为价值追求的国家或政府往往不可能坐等社会利益的自然形成,正视个体利益至上所带来的社会流弊,总会运用自己的智慧与能力去寻求一种自然秩序与设计程序良性互动的法律机制,以反映社会利益原则制度化的属性要求,以实现社会公平。[18] 不过,在社会利益原则的制度嵌入中,我们既要防止国家或政府失灵,又要防止市场失灵,更要防止制度的失灵,防止各种扭曲正常的利益关系的机制形成,用制度、文化、道德等价值力量,进行法律判断、道德判断、文化判断为内容的综合判断建立促进和谐利益关系发展的反扭曲利益机制,以实现社会利益对公平与正义的实质追求。正如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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