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功能

时间:2023-01-12 22:35:42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制度的功能

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君主制”(我们可以将这一特殊的制度范型加以一般化,从而视之为“制度”)被视为约束个人的自利行为、防止落入状态的重要手段。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通过考察中世纪欧洲土地和王位的“长男继承法”以及“限嗣继承法”的起因[1],认为“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为避免强邻的侵蚀吞并,不便于将地产和国土分割继承。他还在对农奴制、分佃农制和长期租地权保护法的考察中指出,这些制度“所起的促进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订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的多。”[2]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通过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结构变化(政教分离、分封体制以及城邦制度兴起)的考察指出,精神因素尤其是价值观念对制度演化具有巨大的作用。他强调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的重要意义。韦伯的一个贡献是:既定的社会习俗、惯例和制度对于此后的制度演化方向具有决定意义;而在后续时间上继起的演化过程中,精神因素对于社会发展、制度演化并不是毫无作用的,相反,它可能是个先导作用,并可能是制度演化的重要动力。

较为独特的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则将社会制度视为特定统治阶级的工具。在马克思的制度理念中,制度既是特定时期生产关系的社会结构性框架,也是特定生产力水平下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规则,而推动制度演化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生产力的发展,制度演化过程的主体则是阶级,而制度演化的主要手段则是阶级斗争。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3]就制度的功能解释来看,诺斯认为,“在上,人类制度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秩序,以及降低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并为经济行为的绩效提供激励(1991)”。[4]“纯粹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可能往往伴随着欺诈、逃避责任、盗窃、袭击和谋杀(1981:11)”,而一种能有效约束人们反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则能对以上现象形成约束,从而使人们的行为面临更少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使预期的稳定性和行为的可辨别性得到改善。J.R.康芒斯(1950:104)则将制度功能描述为,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并创造“预期保障”。类似地,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67:347)则认为,制度提供“解决跟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以及相关利益冲突的方式,制度“帮助人们形成那种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

以加尔布雷斯和缪尔达尔为代表的后制度主义者,在老制度主义者凡勃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替代新古典“经济人”假设的“规则人”假设。他们认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动机并非要追求理性最大,相反,其行为多数按照既定的规则和制度行事。他们强调了社会知识存量的增长才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而这一动力的作用机理是:知识存量的增长与现行制度体系内的价值观念结构之间的冲突、协调、兼容等关系决定了制度变迁的不同方式和方向。[5]

哈耶克(1973)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在世界上行为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世界将充满无知和不确定性。米契尔(1910)则指出,制度使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此外,在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的基础上,博弈论经济学家们(刘易斯,1969;玛格丽特,1977;斯考特,1981;史密斯,1982;肖特,1982;杨,1990;宾默尔,2000等)则进一步指出,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人类行为中经常出现的各类协调问题,以及囚徒困境或其他类似的问题。博弈论制度分析有效而直观的解释了人类社会中作为博弈结果和规则的制度,对于维系道德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基于新古典传统的NIE经济学家,通常强调制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例如:威廉姆森(1975)主张,如果组织内部的等级制度利于节约交易费用,那么它将成为取代市场的重要替代方式;诺斯(1981)则认为,意识形态的作用更像是一台交易费用的“节约装置”;波斯纳(1977)强调,习惯法代表获取经济效率的最初尝试;而德姆塞茨(1967)则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对外部性的内部化”。米契尔(1910)和黑纳(1983)则强调制度能使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6]国内学者姚洋在《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一书中,则更具体地将制度功能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a)降低不确定性;(b)降低交易成本;(c)消除外部性;(d)促进经济效率;(e)界定权利边界。[7]

制度履行所有社会、经济职能的事实是不容忽略的。但制度功能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基于制度本身所内涵的公平、正义、道德、伦理以及效率等标准。如果一种制度只是服务于少数人、特定部门,甚至还可能是损害其他群体或社会整体利益的,那么这种制度的存废完全取决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结果。在制度功能分析的理论史上,OIE学者曾将制度视为牺牲他人利益或长期社会利益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凡勃伦对有闲阶级和精英的批判就是一例);NIE学者如布坎南和奥尔森以及诺斯等,在对国家的考察中(尤其是奥尔森关于寻租理论的分析),则将制度视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往往只能服务于特定的利益集团,有时甚至会损害其他群体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如果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概括,本文认为制度功能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的社会协调和整合作用。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而有力的手段,制度对于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2)制度界定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由于人类行为的复杂特征,不同制度指向需要对各种可能的具有负的外部性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约束,从而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3)制度具有促进经济效率和实现资源分配的作用。根据本文所分析的制度演化过程来看,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本身是社会环境引发的竞争压力的产物,因此,如果一项制度无法改善人们的经济条件和资源收益,那么它就不会被人们认可。(4)制度提供的物质资源和精神价值的保障。前者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后者则指自由、平等、民主和权利以及尊严等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5)从制度对于认知和信息的作用来看,制度会给定特定的信息空间,有利于人们在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从而有利于指导个人和组织行为。(6)特定制度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具有伦理教化作用。制度所预设的伦理、价值观念,直接规定着该社会的整体伦理状况或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及其可能性空间。(7)制度应当具有一种激励作用。制度设置支配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着他们行为方式的选择,着他们的利益分配、社会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发展。因此制度的激励作用在不同领域的表现都应当符合社会价值的公共导向。(8)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制度是社会系统的基本架构。它必须在开放性和封闭性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在封闭性空间上,它应当有利于促进共同体内部知识增长和认知的提升,并为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凝聚力;从开放性角度看,即使一个封闭的制度系统也无法避免来自系统外部的竞争压力(制度竞争),因此,制度系统必须保持开放性来降低系统熵值,以防止内部的低水平自我复制,并从外部吸收能促进增长和进化的动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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