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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业:变更所有制形式应慎行
[摘要]近年来美国、欧洲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始盛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制形式,国内一些学者因此倡导进行尝试。笔者认为,根据专业服务业的性质和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引入新型所有制形式应当慎重。 [关键词]专业服务业 合伙人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近年来,美国、欧洲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始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LLP)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的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对于企业自身降低运作成本和风险、谋求更快速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因而,国内一些学者也倡导中国专业服务业探索采用新型所有制形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在现阶段,本土专业服务机构加上“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等头衔,将失去专业服务业本应具有的社会意义。而且,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市场制度和竞争秩序有待完善,专业服务业成熟度不高,过早引入新型所有制形式将弊大于利。
一、专业服务业的性质需要保持“合伙人制”
专业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常是企业为了自身的专业化生产,将部分专业性较强或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服务业务转移到外部机构。因此,企业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提供真实、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帮助。正是这种客观需求促进了专业服务业自发产生,成为一个专门的服务机构。
1.专业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提供客观公正的建议或报告来为公司经营者、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因此,从专业服务产生的本质来讲,它的使命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判断依据。一旦这种服务出现了问题,如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假广告等等,将会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专业服务机构也以获利为目的,这无可非议,但必须看到专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投资者的资金,更需要职业道德。专业服务机构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企业的正当经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持续发展,如会计师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对企业财务进行评价和监督,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等。因此,各国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一般都是合伙制。更确切地说,这是为了符合职业道德的需要。
2.专业服务企业对“合伙人制”制度的选择,不仅是专业服务行业本身运作的要求,也是与客户长期联系形成的职业要求。通常专业服务企业的成长很难做到“短平快”,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积淀,逐步在市场上建立企业品牌和声誉,所以传统专业服务企业几乎都没有通过上市筹资来快速发展的。而且,专业服务业务往往涉及客户的许多商业机密,替客户保密的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业务真实情况的要求相悖,这也是长期以来许多专业服务企业采用合伙人制的重要原因。因此,传统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合伙人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企业的规范经营具有较强的制约。
相比之下,现在提倡的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制等新型所有制形式,降低了专业服务机构运作成本和经营风险,满足了自身快速发展的需要,但也为专业服务机构减轻了专业服务的责任风险,使其有害怕顾客诉讼,甩脱无限责任包袱的嫌疑。而且,从专业服务产生的那天起,它就担任了第三方客观实体的角色。寻求自身快速发展、自保风险的做法,显然失去了专业服务业原有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社会意义。
3.专业服务机构主要由受过专门职业训练并拥有执照的专业人员组成,活动属知识密集型,人力资本工作很难进行定量分配和结果衡量。合伙人制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灵活操作,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与业绩进行分配,如果合伙人工作不努力,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将其除名。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方面却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按投资比例分红,无论努力程度如何,均按投资比例享受股东的收益权,从而降低了股东的积极性。如果一个股东不敬业,其他股东也无法将其除名,如果要求他离开,他还会开出高价来要挟。而这些问题在合伙组织中是不存在的。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不适合专业服务机构。
二、中国经济的发展要求保持“合伙人制”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状态,许多不正当竞争、扰乱秩序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而建立完善的经济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专业服务机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专业服务机构使执法力度加强,能敦促企业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循市场法规,从而减少违规现象,防范道德风险,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方面为企业及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上的信息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评估,也履行着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有利于经济运行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各相关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第二,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各种专业信息服务,如咨询、策划、广告等服务,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也避免由此出现的悖逆选择现象,提高了企业决策的科学化、理性化程度和市场运行效率,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专业服务机构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能起到诸多作用,这就需要专业服务机构自身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客观、理性地对企业和社会尽职尽责。“合伙人制”的所有制形式则迎合了这种需求,有利于强化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规范经营具有较强的制约。
当然,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经济发展比较发达,市场秩序较为规范,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已经历了很长时间,具有较高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些国家的学者此时来探讨新型所有制形式问题,是具备了一定社会和经济基础的。
在我国,专业服务业发展时间不长,还不很成熟,许多地方有待于完善。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的企业未能有效行使自身职责,甚至还参与不正当竞争,反而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承担较大责任的“合伙人制”,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规范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专业服务性组织在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上曾走了一段弯路。目前,律师事务所多数已经转为合伙制。而且,我国2002年4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于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行业的形式只限于合伙制。
目前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外来竞争和自身发展的挑战。但是,如果不顾企业和社会的利益,而选择新型所有制形式,这种低成本的快速发展将会得不偿失。
三、对我国发展专业服务业的进一步思考
针对专业服务业的性质和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在保持现有合伙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专业服务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管理。为此,笔者认为推进以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
1.进一步完善合伙人制度。要通过培养专业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精神,完善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强化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促进专业服务者的风险意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要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参照国际行业惯例,实行强制性行业保险,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信誉,降低和分散执业风险。提高专业服务业的进入门槛,从而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机构的“自然选择”,创造一个良好的专业服务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2.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化、一体化发展。鼓励跨省、跨国发展合伙人,或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成一批上规模、上层次的具有竞争力的本土专业服务机构。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全球竞争的意识,通过不断学习和经验积累来增强国际竞争力。规模化、一体化发展有助于培养、集聚人才,成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服务机构。
3.通过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展松散型服务联盟形式,提升我国专业服务业的竞争力。服务联盟可以弥补我国专业服务机构在各自专业方面的缺口并增强机构的核心能力。这有利于保持各自灵活战略和独立地位,在竞争中形成合力,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完整而专业的服务。在专业服务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与市场之间往往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许多有着丰富专业知识的专家与市场之间也可能缺乏沟通交流,这些都对信息沟通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甚至成为了专业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所以,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展松散型服务联盟形式,成为提升我国专业服务业的竞争力的一条捷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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