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配层次性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再思考

时间:2024-09-24 22:58:00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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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分配层次性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再思考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对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及按要素分配的内涵结合新的市场经济实践进行再思考,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给以理论上的解释,对廓清迷雾,促进我国分配体制的正常运转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要素分配
  
  
  “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p.997)。无论是马克思本人的著作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研究都认为,分配关系是历史性的,这既是科学的结论又是科学精神的体现。同样,马克思在分析了生产过程后认为,分配关系或形式就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1](p.993)。在此基础上,我们党提出了“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2]的方针和原则。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原则与方针的正确贯彻和有效落实同样需要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因此,从理论上弄清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不但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宏观性及含义再考察
  
  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以必要的要素投入为前提的,各种要素之间在量上的比例结构的稳定(一定时期内)是生产过程高效运转的保障。社会生产活动的成果应该在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要素间分配的比例决定于当时的生产技术和要素稀缺程度。同时,生产活动本身有一种自我扩张的趋势,这就要求所必需的各种要素必须有量的积累,要素的积累主要体现在再生产过程中。因此,这种补偿就是按照生产和再生产这种要素所耗费的价值而对生产活动的成果进行分配。另外,生产活动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活动的成果也必将被各要素所占有。劳动作为一种要素,其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必然纳入按要素分配的范畴,而马克思批判的则是这种“竞争”前提的不平等。
  从生产过程的结合状态大致可以将生产要素分为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这些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或转移其价值。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获得补偿必然是按要素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补偿劳动的转移或消耗以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却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知道,具体劳动力的质量(主要指智力质量)存在很大的区别,有的劳动力质量很高,有的劳动力质量则很低。作为抽象的劳动力总体,其根本就不在存在质量差别。这正如其他要素一样,从宏观来看,根本就不存在差别,此时要素被抽象为一个个体。所以,这种要素在宏观中就只存在一个报酬率。劳动的报酬率决定于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就这一点而言,劳动要素和其他要素是一致的,即其内在价值是具体的确定补偿量的标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必然是对劳动要素在宏观层次内的一种补偿原则,一种分配标准。这不仅是当前生产活动顺利进行所提出的维持劳动力质与量的要求所必需的,而且是劳动力要素本身积累活动所必需的。这一点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已有相关论述。
  (一)马克思将工人抽象为一个固定的群体,其更新也是在这个群体内自行进行的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值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低到了劳动力价值以下,这样一来,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3](p.196)。这里的“劳动力”是参与生产的要素之一,“一定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从宏观层次上看,劳动力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保证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的质与量的稳定。但是,劳动力要素仅仅维持数量与质量的稳定并不能适应生产扩大化的趋势。对劳动力要素的补偿除了马克思所论述的补偿外,还需要有劳动力要素价值积累的部分。只有如此,才能为劳动力要素质与量的提高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生产过程中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小,而劳动要素将发挥主要作用,这就是说,劳动力要素质与量的提高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即按照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宏观层次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马克思以微观现象为例,实际上论证了宏观规律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3](p.195)。这里看似马克思是在论述微观分配问题,如“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资料”,但实际这里仍是在论述抽象劳动力的补偿问题。因为只有在宏观分配上才能在劳动力的价值中考虑其再生产问题,即子女的生活资料。在微观领域,子女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于父辈的工资而不是父辈的工资决定于子女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宏观上看,劳动力作为一个抽象的总体,其再生产所需要的价值大体上是一定的,这既包括了在当时条件下简单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即维持个体生存所需要的价值,又包括当时生产发展要求其提高质与量而必须学习和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扩大再生产的费用)。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3](p.194)。其再生产的价值就有可能被确定下来,但具体微观个体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这就是说,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有在宏观领域,在劳动与其他要素共同分配生产成果时才能得到实现。当然由于受到当时生产技术和要素稀缺程度的影响,劳动要素的补偿标准不得不受到资本的“摆布”。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1](p.195)。
  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理论实际上说明的是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获得补偿时应遵循的规律与标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宏观经济运行层次的分配规律,应纳入按要素分配的范畴,是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共同进行生产活动时获得补偿与积累的规律。
  
  二、按劳分配的含义及衡量有效劳动的标准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及分析
  按照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存在于具体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领域,只存在于劳动与其他要素共同参与生产过程中,以要素为对象的抽象分配领域;按劳分配则是在劳动要素领域内,不同要素所有者,即具体劳动力价值获得实现的分配方式,是以具体的劳动力的贡献率为标准进行的分配。这与其他要素所有者获得补偿的规律是相同的。就全社会来说,资本作为一种要素的报酬率是一定的,具体的某部分资本的报酬率却是依据各自的贡献率来确定。否则,就不会出现要素占有的不均衡现象和要素集中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促进效率提高的社会动力。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提供了宏观保证并为微观领域的分配活动提供了价值标准,而按要素贡献率进行分配则在价值标准并结合技术水平及要素的稀缺性基础上,解决了要素所有者价值补偿及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问题。
 在物质产品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时候,人们必定要按照某种规则去分配物质产品,生产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分配的次序。首先,必须以要素为标准进行分配,使消耗掉或被转移的要素获得补偿,以保证各要素的量的比例结构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稳定,并使各要素都得到一定的积累,这是保障正常运转的前提。其次,各要素被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所有,为保证效率就不能以各自占有的要素量为标准进行分配,必须以各自所占有的要素的贡献率为标准进行报酬的分配,这是促进效率的保证。具体到劳动要素,就是要以劳动力提供的有效劳动为标准。按劳分配是在物品极大丰富之前,占有劳动要素的人之间进行报酬分配的最好标准。社会生产活动并不是我们在研究活动中抽象的那样,而是由多个生产集团共同组成的。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各部门为了顺利实现本部门的生产活动必将最大限度地获取生产要素,这就出现了要素供求的矛盾。矛盾的结果就是使要素获得补偿的规则发生变形而不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具体到劳动要素而言,劳动力要素获得补偿的标准——价格,并不完全由其价值决定,而同时受制于供求。在微观活动领域,正像我们前面所论述的一样,企业或生产集团不会因为宏观中存在劳动要素的价格而按照此价格对其所有者进行成果分配,而是以其所有者提供的有效劳动为基础进行的。宏观中劳动要素的价格变动将导致单位有效劳动获得的报酬量发生变化。按劳分配是对具体劳动力的补偿标准,属于按要素贡献率分配的范围,是微观经济活动层次内的一种分配规则。微观领域中劳动力获得报酬的标准虽然不是劳动力的价值,但是,仍然与劳动力的价值密切相关。
  (二)按劳分配实施过程中衡量有效劳动的标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是由市场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定的,这种流动的最终结果是产生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产生为社会范围内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提供了前提条件。这就使以向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为分配标准的按劳分配体制得以建立并实现。但是,有效劳动如何衡量呢?社会本身很难找到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个劳动力所付出的劳动,即使有这把尺子,在现实中也无法实现对无数劳动力提供的有效劳动进行衡量。市场交易规则不但对此提出了要求,而且提供了可供利用的“尺子”。在劳动力买卖双方无数次交易中,双方最终选择了“岗位”作为衡量有效劳动的尺度。社会经济生活中,岗位是相对稳定的,特定的岗位总是要付出特定的劳动,所在岗位越高,其所要求付出的劳动也就越复杂,劳动量就越大,同时,岗位所要求的不只是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有效性。因此,岗位作为衡量有效劳动最为合适的一把尺子,它既提出了量的要求又提出了质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在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完善且发达的香港,职工工资的差别主要体现了人们岗位的不同。
  
  三、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传统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但是,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对此重新审视并突破自己,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宏观层次上以抽象的要素为对象的补偿标准;按劳分配则是对具体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补偿原则,是具体微观经济活动领域内的一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价值判断关系,它们之间更主要的体现为一种逻辑次序。
  每种要素都要求自己的价值得以实现,否则社会生产将难以进行。劳动成果在它们之间的分配比例除了受到各自价值大小的决定外,必然受到技术水平以及稀缺程度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时,价值规律虽然作为内在的规律,但只“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生产的社会平衡”[1](p.195)。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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