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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
摘要:在任何制度环境中,人都是最关键的因素。我国立法所定位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实现,选择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至关重要。根据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来选择具备相应经验、知识、教育与能力的人选,是相关制度设计的核心任务。关键词:独立董事;人选;选择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提出“选择独立董事合适人选”这一话题?这是由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选现状所引发的。在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队伍中,若依职业特征来分类,有两类人员占据了多数,一是各类技术专家,如两院院士;二是经济学家。这两种人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名人,名气大;二是往往有自己本职的繁重的科研工作任务或社会活动任务。这与美、英等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者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形成强烈对比。虽然公司董事会承担着监督、战略决策、战略控制等多重职能,但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立法所定位并强调的是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而非战略决策等其他职能。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特殊背景所决定的。不言而喻,在任何制度环境中,人都是最关键的因素。一项制度职能的最终实施还是要靠人的努力作为,而努力作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其具备履行该职能所必需的经验、知识、教育与能力。否则,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无所作为。那么,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主流人选是否是履行监督职能的合适人选呢?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旁观者,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但更多人的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说好听些,这两种人(指技术专家与经济学家——引者注)只是上市公司的参谋,由于法律和会计能力方面并非其专长,因此很难起到监管、制约董事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说难听些,一股独大控制的大股东董事会只是为图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之名,把独立董事作为‘花瓶’”。这位学者进一步指出,“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针对有上市公司欲聘请一著名作家担任独立董事的消息,另一位学者则批评到:“至于请名作家担任独立董事,是纯属往自己脸上贴金”,并指出,这种企业盲目追逐名人效应的行为只会适得其反,“不仅不会增加无形资产,反而降低了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术界与社会舆论界,都在强调和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监督职能,但作为当事者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追逐的却是独立董事人选的“名人效应”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或者说希望独立董事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公司中发挥战略决策参谋作用,而绝非引进一批监督自己的“外来人”。而作为另一当事者的独立董事,许多人也把自己的职责定位于或满足于向公司提供咨询和顾问,而非监督。可见,社会各界与当事者之间客观存在着沟壑不小的认识偏差,这至少可以从现行独立董事的人选上反映出来。
二、美国的实践
那么,哪些人选应是担任独立董事的合适人选呢?虽然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各个国家以及各个企业的人选标准,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有学者指出,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颇有成效,是与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成熟分不开的。“美国大多数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使独立董事能较好地审视公司的重大决策,识别管理层的利己和欺诈行为。”而且,在相对成熟的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约束下,独立董事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因为其本人的人力资本价值与独立董事的任职业绩紧密相关。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强调,在一个高效的董事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是举足轻重。因此,“每一个董事会都应发现、选拔和保留最能使董事会担当其角色并履行其职责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选拔董事候选人时,董事会应考虑它自己和它所服务的组织的需要。”为帮助各公司出色地完成选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工作,蓝带委员会提出了一般准则如下:
(1)董事的个人特征。蓝带委员会提出,要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个人应具有以下特征:正直和责任心;见多识广的判断;财务知识;成熟的自信;高业绩标准。
其中“财务知识”是指“董事应知道如何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他们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其他指数”,这是因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所以应寻求懂财务的候选人”。显然,这一特征在强调董事的财务知识背景。“高业绩标准”则是指“董事候选人应拥有能反映高业绩标准的历史成就”。显然,这一特征在强调董事应有职业经理人的职历。
(2)董事会的核心能力。为了充分完成董事会复杂的任务(从监督审计和管理业绩到对危机进行反应和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蓝带委员会强调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应具备以下所有的核心能力,并且每位董事至少应在一个领域内贡献其知识、阅历和技能:会计和财务;商业判断力;管理才能;危机反应;行业知识;国际市场;领导才能;战略/远景。
从上述核心能力的内容看,符合该准则的董事人选主要集中在职业经理人、法律及会计业专家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及其相关职业的、具有资深职业背景的群体。
(3)董事本人的承诺。蓝带委员会主张董事职业化,“本委员会将合格的公司董事定义为愿意为董事的角色带来高水平的职业化的人”。为此,该准则要求董事对所任职公司作出重大的承诺,包括:愿意付出足够的时间和努力;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不过多的兼职;持有相当份额的股份;连续的足够长的任期。
总之,蓝带委员会强调董事职业化,拒绝兼职的、点缀性的董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董事’可能为董事会的‘花名册’增添一丝光彩,但却不能为董事会提供出色的职业服务,除非他真正投入精力和能力。”而对于明星董事而言,真正地投入精力和能力往往是不可能的。
(4)团队和公司的考虑:平衡公司贡献;多样性;公司状况。其中,“多样性”是指“董事会应扩大人才库,更加广泛地囊括符合现行标准的候选人,使董事会获得最有价值的人才”,因为董事选拔的目的是提名那些具有有助于公司成功经营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的个人。
综上所述,蓝带委员会所强调的选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标准是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其核心准则如下:一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状况而选拔董事;二是保证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具备一整套的核心能力,从而充分完成董事会的复杂任务;三是董事本人客观上具备完成董事会任务的能力;四是董事本人主观上应承诺能够为董事会提供职业化服务。以此准则衡量,我国目前董事人选状况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三、代理理论的观点
April Klein依据代理理论分析了应选拔哪些人选担任独立董事。他指出,在现代公司的投资人与经理之间有一个代理机构的问题,因而需要成本合同、补偿计划和董事的监督计划。在存在代理成本(代理费与信息费)的前提下,要完成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计划,就要为纯粹的代理机构付出巨大代价。比如,为完成监督计划而收集、处理和转递信息的代价就很大。对需要有效地从企业内外征集和利用特殊信息的企业来说更是绝对必要的。不仅企业必须得到这些信息,还有效地转交给总经理和那些负责把信息同从专家那里得到的信息综合起来考虑,以便作出决定的其他职员。达到上述目的一个节省的办法就是在代理机构——董事会中吸收有关专家,如律师、银行家、咨询专家等。他作了一个重要的假设,拥有优越的途径获得企业特需信息的,而且善于执行检查与传递信息者,让他们成为董事,从而与企业建立有密切联系,比他们同企业没有这种联系要好得多。他的一个论点是,董事会组成的决定因素是内部董事的相对成本与获利能力,同到外边去找董事两者的比较。另一个论点是,有关专家在董事会的影响将随着企业对特定信息的需要而增加。
为此,Klein作了一系列假设。基本的假设是:其一,董事会把一定的外部专家包含在内,比起把他们放在外面,使企业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其二,董事会内各种专家将随着企业对专门需求和靠这些专家提供的服务的增长而增加;其三,若从外部收集、处理与转递信息的代价太高,企业就会变得内向。接下来,依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组成状况,Klein把外部专家分为六类:(1)律师;(2)外部咨询专家;(3)投资银行家;(4)商业银行家;(5)前政治家或军人;(6)现职或离职的科学家。再按企业类型的特性返回到每类专家占董事会百分比,这些特性是按企业需要的特殊信息选择代理人划分的。
假设a,请律师当董事,尤其发生在银行、公用事业、保险业等严格规范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特别需要法律指导。
假设b,请外部咨询专家当董事,尤其发生在大量研究与发展开支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因为这类企业资产或投资机会非常高,最需要获得外部咨询专家的帮助,以保证及时获得、处理和传递信息无形资产。
假设c,请投资银行家当董事,尤其发生在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企业(如至少有四种股票形式:债券、优先股、普通股、可转换债券等)和具有大量不能调动资产或风险很大的企业,它们都需要投资银行家的服务和指导。
假设d,请商业银行家当董事,尤其发生在大量借债的企业。高借债率从借款除以总资产得出,有商业银行家的服务与指导就会提高借款率。
假设e(1),有严格法规限制的行业的企业,最能够从前政治人物中得益。
假设e(2),国防工业最能够从前军界人物的关系和指导中得益。
假设f,雇佣大量高智力劳动者的企业和有大量不能调动资产的企业(如化学和制药工业)将从高等院校聘请专家当董事,得益最大。
在上述假设基础上,按与企业有无隶属关系,将以上专家董事分为隶属董事与外部董事(即除了当董事外,与企业无隶属关系,故又称独立董事),下表显示了董事会至少有一个外部或隶属董事的企业(1993年数据)。
从上述Klein的理论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每一个企业的需求都是特定的,不存在适用于每一个企业的外部董事的人选标准。
(2)外部董事的职业特征十分复杂,不存在适用于全部或大多数企业的某一种职业背景的外部董事。
(3)职业经理人、各种决策代理专家是外部董事的主流,纯粹的学者、技术专家只是外部董事的少数派。
四、我国的问题
为改变我国独立董事目前的人选状况,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少改进性建议,如强调哪些人更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等。但也有学者更清醒地指出,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的人选状况不尽人意,除了产生机制上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根本不具备美国条件下的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候选人群。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培养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队伍步伐,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有学者则呼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并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作为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来促进独立董事职业的规范发展。另有学者主张,为改进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人选状况,首先应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来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我认为,上述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比如: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人选确受制于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刚刚起步的社会现实,所以即使我们认识到独立董事的主体应该由职业经理人担当,但却无奈于真正意义上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缺乏。毕竟,合格的独立董事人选不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我们既要努力推进独立董事人才队伍建设,又不能过于急功近利。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我国立法在独立董事人选的规范方面并不乏完善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即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要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即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我认为,该规定对会计专业人士人选的强调,即是对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履行监督审计职能的专业能力的保证。《指导意见》还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依该规定,新闻报道中所谓的作家担任独立董事的现象应该是不能出现的。可以预见,随着《指导意见》等法规的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此前出现的热聘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的局面应有大的改观。
还有必要探讨的是,立法除了规范独立董事的人选机制外,是否还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详细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我的回答是否定的。问题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积极任职资格条件的立法规定已堪称细致、深入了,某种意义上已经做了不应由立法该做的工作,但业界不时仍有“应由立法早日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之类的呼吁。通过制度性措施来引导和纠正目前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人选的不规范做法,这一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能否通过立法形式来达成此目标,则不无疑问。必须承认,制度的架构并非一项独由立法来完成的任务。具体而言,立法只宜于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基本底限条件,对符合该底限条件的人选,一家公司究竟选聘哪一个(类)人作独立董事,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和企业经营管理自由的范畴,立法不宜干涉过深。如果确实存在予以制度性规范的必要,那么我们不妨重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指南)”,或由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来作进一步的规范。总之,健全的制度体系既为独立董事的选聘提供基本准则,又不要扼杀企业的创新空间和选择自由。当然,我们还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引导企业选聘更合适的独立董事人选。比如,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一个信息披露充分的证券市场中,如果属于同一行业的两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都聘请了5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家由5名律师、会计师、职业经理人等人士组成,而另一家由5名清一色的学者组成。在正常情况下,这两家企业所获得的公众信任感应该是大异其趣的。如果通过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指南等制度建设来规范我国的独立董事人选机制,我认为有三类人选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提倡,他们是:职业经理人、会计专业人士、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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