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必须要坚持合作制方向,这是由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宏、微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决定的,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改革中,首先必须要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其次必须坚持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关键词:农信社 改革 合作制
合作制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
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七原则”成型于1995年。主要内容是: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史纪良2000)。具体到我国的合作金融定义上,根据1997年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7规定”),合作制可理解为“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的《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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