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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加速培育与中国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在过去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中国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先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踏足保险领域、后外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的发展历程。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国家处于落后地位的状况得到了改变,与改革开放对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日益缩小,在经营上已开始向国际技术标准看齐,保险业也已成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成长较快的产业。1999年全国产、寿险保险费收入为1418亿元人民币,是保险业恢复时期的1980年保费收入2.8亿元人民币的506倍。
尽管如此,中国保险业的供给水平和社会客观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市场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供求结构性矛盾,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尚未见雏型;行业的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国内的保险人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对于如何应对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的残酷竞争普遍准备不足。虽然中国实行了较严格的产业约束政策,但因市场保护所应带来的收益效应并未能在保险业的经营成果中显现出来,不要说按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效率考评方法,即使按国内的现行财务制度来评定,中国保险业现在是否可维持一定的收益仍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还有监管方面的原因。归根结底,不外乎是由于市场发育不足及市场化深度较低导致了保险业的低效率的增长。
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足,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在保险供给上,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等方面。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业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添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中国的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入的,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保险发展却受苏联的影响较大;即使是1980年后恢复的保险业也依然延用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保险险种设置有限,保险费率结构简陋,保险保障范围不宽,保险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公司本身的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给直接产生影响。时至今日,在西方一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的一些保险产品,在中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一些工业化国家中常见的保险作法,在中国要靠行政的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动才可达成保险行为的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由此可窥见中国保险供给不足之一斑。
保险供给价格则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中包含着两个方面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一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客观地讲,中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可能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些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保险的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效率。在这方面,国内的保险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体现保险业核心功能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给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要求,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机械的约束。应当承认,在一个市场的发育初期,实行一定的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有限度出现,同时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的主体表现为经营活力不足。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给带来直接的影响。
作为一个使“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社会协助行为变为商业化行为的保险部门,其供给能力的强弱从根本上会受到社会收入水平的影响。中国GDP在1998年虽然居世界第七位,但不得不承认,如果按人均计算,中国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730美元的GDP只相当于日本的156%、美国的23%,相当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8300美元以上)的279%,相对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这也就是为什么1998年中国在保险密度一直在全球排名第78位的答案,从而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发现保险供给拉动力不足的原因所在。同时,又因过去多年实行的社会福利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群所造成的依赖心理并未从根本上清除,加之不同社会成员间可得到的社会保障各有不同,因此也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此外,因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发育与直接保险市场极不匹配,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承载容量有限,某些高技术风险再保险过度依赖国外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
而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因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代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第三,企业资产的大量非经济性配置及管理、保险公司承担非保险属性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因再保险技术的欠缺而使风险处理失当等,都从不同的方面吞噬了保险经营应当生成的利润。这样的事例在内地保险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第四,在市场缺乏硬约束预算的条件下,因保险监督不可能丝毫不差的坚持监管标准,包括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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