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阳光私募的兴起和发展经济论文

时间:2024-08-01 05:26:37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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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阳光私募的兴起和发展经济论文

  20xx年,中国经济渐别阴霾,迎来新的曙光,在经历了2007年的大牛市和2008年的金融海啸之后,方兴未艾的阳光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投资精英们“掘金”的主要平台,也渐渐为投资者所认知。

我国阳光私募的兴起和发展经济论文

  所谓的“阳光私募”是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托管人,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里的资产管理公司就称为“阳光私募公司”,其发行的信托产品,称为“阳光私募产品”。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的“阳光”主要体现在其运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上,它的设立要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因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能得到很大的保障。

  1 我国阳光私募的发展现状

  1.1 数量与规模

  公开数据显示,国内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是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成立的《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产品期限为5年,资金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其收费除了按照资金1.5%比例收取管理费以外,年度提取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提成。其成立标志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依靠信托平台开始规范化和透明化运作,正式踏上阳光化的探索之路。

  2003—2006年是中国阳光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经过2007年和2008年的牛熊市洗礼,私募基金的发展逐渐跨向成熟,也有越来越多优秀的资产管理人跻身私募领域。阳光私募管理人在2007年和2008年的不俗表现逐渐让广大投资者认可,阳光私募行业在2009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年的阳光私募产品发行量是2008年的3倍。而2010年以来,前三个季度的发行量也超过了2009年,达到334支。

  从2003年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成立起,由各路人马会聚而成的中国阳光私募基金运作团队,短短6年时间已发行800多只产品,资产管理规模达600余亿元,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预测,随着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的推出,我国阳光私募的管理规模5年内将突破千亿元。

  1.2 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的运行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与深圳模式。

  上海模式指的是其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是结构性的,所谓结构性就是将计划参与者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前者是普通客户,一般保证一个固定的目标收益率,后者一般就是阳光私募公司,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力,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风险偏好保守的客户,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产品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

  深圳模式指的是其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是非结构性的,也称开放式,与上海模式不同,基金参与者不做等级区分,收益同享,风险共担,除此之外,其他方面与上海模式并无太大区别,此种方式产品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

  1.3 地域分布

  阳光私募在我国的地域分布极度不平衡,无论是投资顾问家数,还是发行信托产品的数量,都集中在金融发达的城市,其他城市则是零星分布,实力相差悬殊。

  按投资顾问所在地来划分,投资顾问家数形成了深圳、上海两强争霸,北京紧随其后的局面。根据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深圳和上海平分秋色,投资顾问的家数各有53家,彰显了它们在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北京有28家,而昆明、广州、青岛、成都等城市则只有零星的两三家,形成这种分布与地方的金融政策、金融地位、投资者意识等因素有很大关系。

  而从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来看,则呈现深圳、上海和北京三足鼎立之势,深圳和上海的产品比重各占32%,而北京占21%;云南占6%;广州占3%,其中一大半是新价值旗下的产品,其余城市产品数量较为稀少。

  1.4 投资理念

  我国阳光私募主要奉行的是价值投资和趋势投资相结合的理念。所谓价值投资,简单地说就是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入手,股价跌入自己认可的价值区域内就买进,超过自己认可的价值区域就卖出,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而趋势投资,主要强调的是顺势而为,它可以不看公司是否有业绩支撑,当出现上涨趋势时就买入,出现下跌趋势时就卖出。价值投资和趋势投资理念的结合是一种互补的投资策略,资金进出相对灵活,能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动态配比,为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广大私募基金经理所推崇。

  私募排排网2009年年末对国内阳光私募的调查结果显示,71%的阳光私募认为其投资理念属“价值与趋势投资结合”,29%的阳光私募认为其投资风格属“价值投资”;没有一个基金经理选择“趋势投资”和“投机型”,见图2:

  2 我国阳光私募兴起的原因

  如上文所述,阳光私募在我国的兴起并且得到大发展也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其兴起的背后的主客观因素。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阳光私募在我国的兴起是国内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私募基金自身谋求新发展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法律环境方面来看,针对规模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严重的体制缺失,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针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也迟迟不见出台,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虽然对阳光私募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也或多或少地给了阳光私募一点相对合法的存在空间。因而阳光私募成为国内众多私募基金另辟蹊径的必然选择。

  其次,从市场环境方面来看,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社会个体聚集了越来越多的闲散资金,同时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工具也日趋丰富,这为社会闲散资金投资理财提供了支持和可能,而市场上数目众多,规模庞大的阳光私募正是其中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具有灵活性、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

  最后,从私募基金自身发展方面来看,私募行业发展早期的“坐庄”赢利模式逐步失效,给私募基金造成了严重打击,也给其带来了极其不佳的声誉,尤其是在监管者的眼中,更是一个“坏孩子”形象。私募基金要继续生存和发展,进一步被投资者、监管机构认可,就必须从“灰色”地带中走出来。为改变形象,私募基金本身也在积极的做出改变,如2008年5月10日,由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倡导发起“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正式向成员单位颁布。同业公约从私募基金募集、投资及从业人员等领域进行自我规范。阳光私募的兴起正是私募基金行业谋求改变的

  具体体现。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阳光私募在我国逐步兴起,并在短短的几年内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

  3 我国阳光私募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阳光私募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代力量,丰富了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让我们看到了资本市场多样化发展可喜的一面。但是与之相对的是,作为新生事物,我们也要正视其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制约阳光私募发展的因素必然会存在,在此仅对阳光私募生存的法律环境和行业自身两个主要的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3.1 投资主体法律身份的尴尬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没有主体地位,催生了阳光私募这样一种“相对合法”的投资主体。但是明确对阳光私募进行界定的法律条文也迟迟不见出台,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实质上也是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任何的风吹草动都可能对其发展造成极大的伤害,监管层往往顾及不到阳光私募这一没有明确身份的“孩子”。

  2009年7月,为完善新股发行机制,防止大企业、大机构通过信托平台广开股东账户提高中签率的投机现象蔓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叫停了信托证券账户新开户。由于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被暂停,需借信托渠道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行业陷入极大的困境。

  随着信托证券账户的停开,一些信托公司借机高价叫卖老账户,最高价甚至达到阳光私募总赢利的5%,且光有钱还不行,阳光私募需有良好的业绩史才能拿到老账户。信托开户已经被暂停了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尚未看到任何重启的迹象,信托公司叫卖老证券账户这一做法不仅涉及商业道德问题,其本身也隐藏着违规的风险,因为在购买旧的信托账户后首先面临着账户改名的问题,按照中登公司特殊法人开户的实施细则,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这个专用账户被其他人使用时必然承担着违规风险。

  抛开是否承担违规风险不说,如果信托证券账户开户继续被暂停下去,存量的账户也不足以支持阳光私募的高速发展。开户的暂停也激发了私募将信托产品存续时间延长,有的甚至达10年之久,但随着休眠存量账户逐步被消耗,存量的证券账户总有一天无法支撑阳光私募的发展。

  3.2 人才与管理的瓶颈

  阳光私募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在市场空间确立的同时,业内人才瓶颈也日益突出。一些成熟的团队分裂乃至自立门户,造成原先的团队大失血,另外,有大批来自公募、券商和民间的人士拥入行业,很多新设立的团队延续以往私募“一两间房,四五个人”的低端模式,走低成本的模仿扩张之路,进一步导致了行业内人才的供给紧张。

  除了数量不足外,人才质量上的欠缺也制约着阳光私募的发展,很多阳光私募在人才团队的培养和传承方面都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经常可见的情况是,一个团队除了基金经理之外,其余都是新入行的新手或者经验很少的人,基本上基金经理一人唱独角戏。

  除了人才的缺乏,很多阳光私募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即便是一些业内处于一线的私募公司,其整个企业体制也没有完全成形,部分公司的决策考核依旧依靠老总“拍脑袋”决策。有些公司的员工工作职责中,甚至无法把公司老总的个人事务和公司事务区分开来。这种典型的“江湖气”现象在业内广泛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行业的一个缩影。

  4 促进我国阳光私募发展的建议

  4.1 加快立法进程,明确阳光私募的法律主体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立法上的滞后,阳光私募这一“相对合法”的投资主体在法律条文上仍然没有任何地位。监管层在对市场进行调控的时候往往不能顾及到阳光私募,如2009年信托股东账户的停开,监管层这一动作本身是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阳光私募却遭到了池鱼之殃。

  阳光私募是我国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应加快立法进程,明确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及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条文,以促进阳光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这也本应是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对我国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将会起着强力的推动作用。

  4.2 阳光私募行业自身的完善

  阳光私募行业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高质量的人才和管理上的不规范。

  阳光私募公司应重视人才培养和积淀,以投资研究为着力点建设自己的投研团队,进而形成可以信赖的投资决策机制,避免基金经理常年唱独角戏的情形出现。

  另外,在公司管理方面也应做到体制规范,职责分明,以企业化的高要求来完善公司治理,避免成为“江湖式”的小作坊。

  可喜的是,阳光私募业内也有少数公司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一些公司在人才和管理方面也在做着积极的沉淀和准备。但对于不断发展的阳光私募行业,这个比例仍然嫌少。如果并不是有意识地调整,或许再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个行业就要面临“大浪淘沙”的考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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