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4-06-25 18:43:59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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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工业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客观推动作用,特别是随着产业不断升级、结构不断调整,伴随商品的多样性,人们对消费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工业,通过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更好的促进工业企业的发展。以下举例说明我国的工业发展现状。

  农业内燃机冷却系统的功能就是设法将各种热量带走,使内燃机处于正常的工作温度,发挥正常功能并保证良好的经济性。燃料在气缸内燃烧时温度可达到几千度左右,所放出的热量有百分之三十左右被气缸、活塞、气缸盖、气门等吸收,如若不把这些热量散去,则内燃机将因温度过分升高而引起进气不足、功率下降、润滑油变稀或烧死、润滑不良、零件加速磨损、运动机件可能因过热膨胀而咬死、零件因强度降低而损坏等不良后果。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冷却,空气冷却和谁冷却。

  由于散热需要足够的表面积,所以气缸内制有散热材料,以保证足够的散热效果。同时为了加强冷却效果,内燃机在选材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气缸体和气缸盖多采用导热性良好的铝合金铸造,同时为了提高冷却强度,设有加速气流的流动以有效利用空气流的流动作用。对于水冷却的方式来散热的冷却系统也有自己的特点,水具有较大的热容量,便于调节冷却温度,特别在冬天加热水的情况下可以加速冷却速度,同时水冷却对温度有一定的要求,水温应保持在八十到九十度之间为宜。在加水方面要注意方法,不要在内燃机过热时加冷水,以免冷热不均导致缸体缸盖、机体破裂。要保持内燃机的正常工作温度,以免破坏内燃机的各零件。特别在冬季要注意内燃机的.各部分的正常进行,保持水温,以免冻裂散热器,机体、缸盖。同时要定期做好保养工作,清洗冷却系统并清除水垢,检查并消除漏洞。

  同时保持润滑功能,汽车拖拉机内燃机采用的是飞溅润滑以及压力润滑相结合的综合润滑方式,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的主要零件表面采用压力润滑,气缸、活塞等采用飞溅润滑。润滑系统将机油不断的供给各运动零件的摩擦表面,以减小零件的摩擦和磨损,系统的主要作用如下,(1)机油在零件表面形成油膜,以减小摩擦、减小磨损。要求润滑油油适当的粘度以保持不造成过大阻力。(2)通过润滑油带走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保持零件表面的温度不至于过高。(3)利用循环润滑油冲洗零件表面,带走金属表面的磨损物和其它杂质。(4)利用的润滑油的粘性,粘附于运动零件表面,提高密封效果。(5)润滑油附着于零件表面,防止零件表面于水、空气及燃气接触发生锈蚀。润滑方式主要有飞溅润滑、混合油混凝固润滑和压力润滑等。

  从以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工业还存在技术相对落后的现象。在国际国内的影响下,我国的工业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业面临着萎缩、资金缺乏、法律不健全的困难,应采取如下对策,(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经济制度健全经济法规。(3)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制定切实有效的经济发展计划。

  1.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如制定完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完善统一的体系。西方国家采取对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系统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与基本规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侧重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2)科技成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如书籍、机械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其可能因为内容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但很多国家并未将其列入产品责任范畴,因此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制定和完善产品属权和责任归位的法律法规。(3)在危险明显或生产商做出警示的情况下,应清楚不合理危险因素。同时应当弱化国家标准,强化行业标准,把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当只作为参考依据。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产品的方案、计划等上的缺陷;原料不合格等生产中的原因造成的缺陷也应该得到完善。(4)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第三人全面的直接请求权,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第三人滥用请求权。应当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在防止第三人权利滥用方面,可以在《保险法》中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完善。(5)建立产品责任制度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相对混乱,应当建立强制产品责任保制度。但我国目前工业企业发展相对慢,因此不应盲目制定产品法。

  2.完善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

  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逐步转变观念,认识上跟的上,要深化理解,增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发展是第一位、主动适应、大胆去干是经济发展变大更加主动和更加有活力。伴随经济的新常态,我们要加紧步伐逐步完善我们的发展思路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利用目前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同时结合我们自身条件,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要发挥人民的消费积极性,充分了解市场,加快消费导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注意消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客观环境为基础尊重客观规律,不断挖掘消费点。加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保持经济增长符合客观规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促进民营经济市场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有品牌有实力的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的优势,激发民营企业科学发展新活力。(1)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新兴高科技产业,品牌产品发展。(2)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3)从审批、民营经济发展、企业减负、节能方面加快改善步伐,(4)简政放权,不断放活市场经济,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发展。五、从调结构与稳增长的平衡点入手,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新高度,不断实施新的经济发展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促进和引导经济向新常态方向发展。

经济法论文2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与法规,推动了法制进程的发展。从经济法的立法来看,我国经济法已经达到了量的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以来,经济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经济法的实施摆在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推动经济法走上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一、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诸多不完善的问题。实现经济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是要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既对市场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又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应遵守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二)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不管是经济法立法,还是经济法研究,实现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法的实施。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发挥经济法的效力,对各个市场主体、政府产生约束性的条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法实施是树立法律威信,规范约束人们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正常的秩序,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通过经济法的实施,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推动其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法体系不完备

  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中的环节不够规范,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这种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充实和更新。

  (二)经济法执法困境

  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约束,对行政执法不利。经济法带有强烈的政策性规定,内容比较抽象,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责任主体要求不明,责任职权不清晰,会造成两个极端,一方面是过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激发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弱化职权职责,对市场放任不管,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常发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在市场经济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经济法执法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的现象时常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遇到的经济发展问题也越来越多,监管部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有些地方设置了众多的监督管理部门,但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经济法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很多执法不严的问题,存在寻租、权力过度使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解决经济法实施的对策分析

  (一)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应该严格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下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立法相关规定,开展立法活动,加强监督,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和维护合法人的权益,打击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经济法的执法力度

  严格按照经济执法相关要求来规范和约束执法人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要发挥政府集体决策制度的优势,完善政务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人们参与决策,为人们提供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政府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营造健康的经济环境。综合利用市场经济调节和监管作用,应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障经济法的实施,确保市场经济安全有序。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要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较多的专职监督机关,他们既可以监督各个执法部门,使他们正确执法、合理执法,还可以发挥他们相互监督的功能,保障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有法可依,依靠法律的权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综上,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经济法的地位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加强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经济法各个方面向前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论文3

  一、成立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任:金慧华

  副主任:张建华

  成员:法学专业全体教师

  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负责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论文答辩各项工作,包括论文答辩的时间安排、毕业论文答辩教师名单及分组、参加答辩毕业生的名单及分组、毕业论文评阅教师的指定、毕业论文及成绩的判定等。

  二、毕业论文时间安排:

  从第七学期末,即进入毕业论文的具体运作阶段:

  1、开题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20xx年12月1日起,公布论文参考题目;

  20xx年12月14—20日,做好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动员工作,首次确定选题及指导教师,师生互相留下通讯方式。

  20xx年12月21—20xx年1月3日,指导教师与学生至少一次面对面指导学生学生选题和收集论文资料的途径。

  20xx年1月22日前,完成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开题工作,并将毕业生选题情况汇总报教务处。

  20xx年寒假期间,学生收集论文资料并准备开题报告,并要求师生随时保持联系。

  2、开题答辩:

  20xx年3月5日前,完成开题答辩

  开题答辩未获通过者,3月20日之前,再次安排答辩。

  3、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4、毕业论文中期进展情况检查

  20xx年5月5日前,毕业论文中期进展情况检查

  5、完成毕业论文的二稿、三稿

  20xx年5月2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的二稿、三稿

  6、毕业论文预答辩

  20xx年5月22日,完成毕业论文预答辩

  7、毕业论文定稿

  20xx年5月30日,毕业论文定稿

  8、毕业论文答辩

  20xx年6月6日,毕业论文答辩

  9、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和归档

  20xx年6月15日前,完成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和归档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选题既要结合专业,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又要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力求体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要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中选题,突出现实性。部分专业的部分学生,可根据社会实际问题,结合本专业知识,选题进行毕业设计。

  3。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选题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饱满,经努力可以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同时指导教师要加强选题指导,因材施教,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4。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要求一人一题。

  5。学院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公布一定数量的、适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点提出研究选题,此外题目的选择也可与教师的科研任务密切结合,以利于教学相长并促进教师科研工作的深入。

  6。选题要注意学生外语能力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

  7。每届学生的选题应避免重复,保持70%以上的更新率。

  8。确定选题后,学生拟订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提纲,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分别就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所需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有关情况作总结和汇报,经二级学院开题答辩小组同意后,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交指导教师审核后,正式开题。

  四、毕业论文检查工作

  学院建立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的工作制度,抓好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三期”检查工作。

  1、前期检查

  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检查落实毕业论文(设计)的动员、选题、审题、指导教师选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计划安排等,视情况组织专家对课题、任务书前期工作进行抽查,保证严格的选题、审题程序。

  2、中期检查

  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可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论文(设计)进度、学生工作态度、指导教师责任心及工作情况,二次审查题目和内容。

  3、后期检查

  主要检查毕业答辩前的准备工作,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毕业答辩资格审查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掌握未通过答辩资格的学生情况和各二级学院答辩日程安排,学校随机听取毕业答辩。

  五、毕业论文的评阅

  1、指导教师阅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根据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工作表现、论文(设计)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水平,就毕业论文(设计)水平以及学生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及工作能力和态度写出评语,根据一定比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之A表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分工作底稿》。

  2、评阅人评阅,评阅要求 :

  (1)评阅人必须具有指导教师资格。

  (2)评阅人不能评阅自己指导的学生。

  (3)评阅内容包括:论文(设计)的学术或科技水平;论文(设计)格式是否规范;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足够;所得结论是否正确等。

  (4)评阅人可依据论文质量、工作量和难度、创新点等,按百分制给出评阅成绩。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之B表。

  六、毕业论文的答辩

  1、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编排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名单。

  (2)审定学生的答辩资格。

  (3)主持并组织毕业答辩工作。

  (4)确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和评语,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

  (5)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

  2、答辩资格审查

  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答辩资格:

  (1)旷课、请假等累计缺席时间超过总工作时间1/4者。

  (2)有抄袭行为者。

  (3)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未按规范格式编制,论文中的图、表或设计中的各种图纸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文献目录未按照书写规范编写者。

  (4)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的材料不能按时交齐者。

  (5)有重大违规事件发生者。

  3、答辩安排与实施

  在答辩资格审查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程序、答辩学生顺序和答辩要求等;同时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检查各答辩小组是否明确答辩记分方法,是否明确对评阅人的要求。各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计划组织答辩。

  七、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采用“ 结构分”进行成绩的综合评定,结构分由指导教师的评分、评阅人的评分、答辩委员会评分等三部分组成,一般比例控制为 4:2:4。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辩按百分制给出的成绩一般规定为:

  优秀 (90分以上);良好 (80~89);中 (70~79);及格 (60~69);不及格 (60 分以下 )。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各类成绩的比例控制一般为:优秀10%,良好20~40%,具体比例按照当年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有关文件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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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xx.

  [2]于彤.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xx.

  [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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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存在的基础

  1.历史渊源。从历史角度出发,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诞生,是源于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早期,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试图建立相应的学科系统,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针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彻底批判,以此来服务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法律本质的彻底揭示,就需要从市民与社会角度出发,以经济学分析来实现对阶级利益的剖析,因此,实现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经济为基础。

  2.现实基础。基于《资本论》角度出发,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对相应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进行分析,而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随之产生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针对这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能够将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进行定位,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明确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同时,在《资本论》中,相应的经济法学思想在各卷中均有体现,而本文则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一维度出发,针对《资本论》中的经济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的剖析。

  二、《资本论》中经济法学思想的体现

  1.《资本论》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下,针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则是基于简单商品交换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备了使用价值,并能够与另一种商品使用机制进行等量交换,在存在这一关系时则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其它商品能够作为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则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大小相等。这就意味着在不同商品间的交换上,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即一方不强迫另一方从事违背其意志的活动;其次,这种意志上的平等是具体的,它反映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下,所谓的效率指的是:在社会总生产中,相应的生产效率,而基于社会总生产角度下,其又存在着广义与侠义的区别,因此,这就促使效率也具备了宏观与微观值分别。自此过程中,当资源配置能够满足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这一需要,则就意味着相应的资源配置具备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则至少意味着相应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基础看,所指的是侠义的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效率直接影响到了宏观效率,且二者间成正比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观效率越高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于生产者而言,所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公平与微观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

  2.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既统一又矛盾。从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出发,公平与效率间呈现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实现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条件下,逐渐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以及工人与工人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马克思阐述为:马克思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基于同一阶级内部,呈现出了统一的关系,而在对立的阶级之间,相应的关系是对立的,这一阶级对立关系的产生,是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马克思是从阶级角度看待公平与微观效率关系的,基于简单商品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最终是归自己所有的,此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只存在商品生产者这一个阶级,因此,相应公平与效率自然就是统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系,对立阶级的产生下,实质上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提升剩余价值,就需要提升劳动效率,进而致使公平与效率间产生了矛盾。

  3.公平与效率的经济法学思想。究其经济关系的本质,实则是就是经济利益的关系,而基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差异性下,就促使相应的生产关系随之产生了差异性,在经济关系中,其所体现的是这一利益体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矛盾,基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体系中,其最早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这一角度出发的,基于劳动异化下将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过程进行揭示,而在整个异化的过程中,其实质是利益分配与争夺的过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马克思提出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这一基础进行外显的,这就将利益定位为社会中一切行为的动因。而在利益关系中,法的融入则能够实现对矛盾的缓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随之凸显。法律的调整坚持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事实上现在讲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而所谓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借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针对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对公平性的考虑,避免因顾此失彼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当下的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协调推进而言,《资本论》经济法学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点现实意义:

  1.顺应生产关系的变革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征是转型,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政府职能转型及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转型期的生产关系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确认、维护新产生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现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对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推进,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2.顺应发展的需要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基于市场经济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竞争性本质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础,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竞争的本质是对利益的争取,在市场经济却不具备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顾公平与效率,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介入。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公平倾向社会成员利益平等化,但却容易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效率强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容易忽视利益差别的扩大。所以只有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四、结语

  《资本论》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经济学巨著, 更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 其中蕴含的丰富而科学的经济法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称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1]薛伦倬著:《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 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2]马克思著:《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4]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从《资本论》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晋阳学刊》20xx年第6期.

经济法论文6

  [摘 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 键 词 ]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 大体有以下几种: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

  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存在,从而导致该体系的土崩瓦解。

  2、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交易物权的内容。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3、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物权不同于债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物权则不同,它是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该权利人,其他的人均是义务人,均负有不得侵犯该项物权的义务。所以作为物权,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只有将物权加以公示,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

  4、市场交易的谈判中,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谈判者的权利模糊,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可以使谈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风险,因而确定一个明确又简单的所有权规则。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弊端的例证

  尽管法律条文将法律现象规定的是如何的完美详细,但对于变化万端的大千世界而言,总显得有些苍白和束手无策。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例外,它规定的内容许多有实无名的东西经常出现。但却因无法律之名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典权,就是其中的一种。笔者认为,典权就应该是一个已经出现的物权,它完完全全地具备物权的特征。但《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典权,反而将典权排除物权法的体系当中,使之丧失物权所应具有的保障。最初的典权不仅可以典房、典地,还可以典人,在后来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典权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典人,包括典房和典地,即不动产典权。一千年以来,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融资和担保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在逐渐地扩大。例如,在现实的生活中,公民闲置的房屋既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卖,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权人既能收到典价进行使用,又能够保留所有权,不至于灭绝产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在我们研究典权的时候,我们发现典权和私有不动产之间存在一种密切的联系。即有大规模的不动产私有,就有典权的需要。而在我国,大数房屋私有就是不动产私有的一个重大体现,房屋已经成为我国家庭主要财产。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以建筑物作为融资渠道的各种经营模式,用典权制度去规范,是非常合适和必要的。从这一点上观察,典权的设立,甚至关系到《物权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问题了。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不规定典权,法律就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当事人约定典权就没有了物权法依据,而只能受到债法的保护,就只能按照债的关系,处理典权合同所约定的典权内容,不动产用益关系的稳定性就会大大折扣。所以,《物权法》中未能规定典权,实在是《物权法》的一大局限,让人民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削减了。而典权实在是众多有实无名的准物权之中的一种,如果强行固守物权法定原则,那么这些有实无名的准物权就无法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物权法》本身也由于物权法定原则而束缚了自己,未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过来,对物权法定原则本身也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

  现在,学者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物权法定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此原则,而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立法,不能使之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变成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禁锢物权法发展的原则。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维护物权法定原则的领导地位应毫无疑问,但可允许其在基本的理论框架之内有一定程度的松动空间,即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以期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的目的。如何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如何协调“于社会生活之长久酝酿,习惯之反复践行所生的新物权与物权法定主义之冲突”,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和经济发展的迅速,立法总是呈现滞后的特点,表现在物权法上则是物权种类的、效力的残缺遗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把行政法规纳入“法律”的范畴。立法本身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严守“法律”的概念会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新出现的权利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为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性,应当把行政法规纳入“法律”的范畴,使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物权,待物权法修改时再将其提升到物权法中。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立法法。《立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等。”而且,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其实这就是一个物权法定弱化的问题。物权法定的弱化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指导原则,具有不可取代的不可抛弃的地位,它对整个物权法都是一个基础,所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遵守。但是物权法定的弱化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大陆法系及我国的物权法的发展走向与理论体系,我国也应该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以期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还顽固地坚守传统的物权法定,肯定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正常运转。物权法定是基础,是轮廓,没有了物权法定,也就没有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失去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标准,必须正确面对物权法定的弱化,用这种弱化去克服传统的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漏洞和缺

  陷,以弱化去解决去弥补,这不失为一条弹性的而又始终不离主旨的完善法律之路。这是因为:

  1、用传统的物权法定来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已不现实。社会发展的非常迅速从物权种类看,近年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物权,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还有市场经济的新生物,预售房屋的登记,使预购人获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

  2、从国家管理和经济政策角度讲,物权法定也应该弱化。我国目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只担当宏观调控的任务,放手搞活市场,也就是说,应该有灵活的法律和政策去适应和去规范调整,物权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而传统的物权法定会导致交易过于保守,缺乏应变能力,会使整个社会发展不稳定。

  总之,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M]。法律出版社,1998。

  [2]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法工委,20xx。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7

  目前,我国出版业遭遇的最大难题是出版物盗版现象,经过近几年的市场治理发现,通过经济法手段治理盗版现象收效良好。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就经济法治理盗版问题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着重从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两个方面提出相关防治措施。

  有关数据表明,在我国每年行政管理机构接手的版权案件中,高达86%的收缴物品是各类盗版产品,其中查缴的盗版出版物占盗版产品的23%,单次盗版册数甚至超过1900余万册,而这些不过是冰山一角。实际上,我国有绝大多数的盗版出版物都在消费市场中顺畅流通。就现阶段的盗版现象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盗版范围不断扩大。目前,盗版出版物不再局限于武侠小说和畅销书,凡是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出版物都会被盗版,其中包括杂志、教材以及走红的网络小说等。

  盗版速度快。在过去的盗版现象中,销售时间往往落后于正版出版物,但是现在的盗版几乎与正版上市时间不相上下,有的甚至比正版进人市场的时间更早。这个问题已经发展成为盗版领域的普遍现象。

  盗版种类多、数量大。现在,盗版出版物的数量要远比正版多,有的.盗版出版物甚至出现几十个版本。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小说《围城》的盗版版本已经超过30个种类,作家张抗抗所写的《情爱画廊》盗版量更是高达200多万册。《读者》《家庭》《知音》《青年文摘》等杂志也都曾被盗版。

  盗版物印刷质量大幅上升。随着需求的扩大,经济实力较强的盗版商专门创设了相关研究机构,并且雇用专业封面设计、纸张研究、印刷、防伪以及装订等技术人员。他们利用最新的印刷技术与设备,印刷出与正版出版物质量相当的盗版产品,几乎达到真假难辨的地步。

  出版物盗版趋于网络化与专业化。我国现阶段已经出现专业盗版商,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小集团规模。此外,他们还充分利用互联网与通信等技术,铺设一条自动产销链的盗版网络。一旦盗版出版物印刷出来,利用下游的层层零售与批发,仅需短短时间就能将其销售到全国。

  涉外盗版案不断增加。很多盗版商为了追求更大利益,铤而走险将触角伸到涉外出版物版上,这种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国际影响。如《丁丁历险记》盗版案件,是我国在加人WTO之后首次侦破的涉外盗版案件中最大的一起。由于《丁丁历险记》十分受欢迎,发行不到半年就出现了盗版行为。除此之外,《哈利·波特》也没能躲过不法分子的眼睛,即使采取了众多防伪措施,还是难逃盗版的命运。

  运用市场手段对出版物盗版问题进行防治

  首先,对出版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对印刷设备条件、企业注册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大幅度上调发行、印刷主体的市场门槛,遏止盗版行为的恶性膨胀,促使出版市场步人正常发展。其次,对印刷发行主体进行严厉的资格审查,对于执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查处不法发行商、印刷厂,如有触犯法律的,及时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同时,提高对出版社侵权赔偿的力度,并给予及时合理的法律救助;对盗版商加大惩处力度,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反盗版相关条例,将盗版在一定程度上视作法律犯罪。尤其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盗版商,更要加强惩处力度。其次,规制我国执法机构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此外,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运用宏观调控进行出版物盗版问题的防治

  产业规划法防治出版物盗版。产业规划法的制定要与文化产业改革的需求联系起来,全面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市场的发展逐步规范化。与此同时,确立出版行业发展的具体流程与方向,促进该行业的良好运行。鼓励一部分达到破产条件的出版商退出市场;进行产业政策调整,通过立法限制产业优惠的范围和受惠的主体,充分发挥出版企业的积极性。总之,产业规划法的制定只有在充分满足产业改革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从宏观调控的角度着手,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控出版物行业价格,抑制出版物盗版。针对现阶段我国出版物市场价格偏高的实际情况,各部门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与引导。目前,国家要积极推行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符的出版物价格体系,综合运用价格放开制度和宏观调控手段。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性价格,严禁垄断行为的发生;出版社要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定价,并且对出版物成本进行严格控制,通过产业改革背景对内部进行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缩减管理费用。企业还要以微利与生产成本核算为出发点,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实现与读者的交流与互动,并且将市场行情作为出版物定价的依据,最终在获得合理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降低出版物价格。

  结语

  运用经济法手段防治出版物盗版问题具有突出的效果和意义。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两大方式为我国现阶段的出版物盗版治理奠定基础。除了上述手段外,国家还可以在审计监督、税收法以及出版物采购行为规范方面进行治理,多手段并用,最终实现出版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论文8

  金融法的价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价值还是安全价值。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价值更加有了现实意义;但我们不局限与单单研究金融法,我们还要分析经济法的安全价值。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主要指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价值。金融法安全价值是经济法安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为经济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预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要确立价值,首先要确立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行为者努力奋斗所要实现的目标,凡是前进方向要达到目的的任何活动,都是价值定向的活动。”[2]法价值评价标准包括内在标准与外在标准。内在标准是主体所参照的内心依据标准。[3]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提出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研究意义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和金融功能的深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加,金融对经济的反作用越来越显著,金融功能发挥的好坏已成为直接影响经济能否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历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在金融创新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伤害不亚于一场战争,波及面可能是整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金融。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如何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金融完全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前一段时间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安全这一金融法价值命题的提出得到广泛的关注。这两次金融危机均没有对我国造成毁灭性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市场还没有完全的开放,特别是资本项目没有开放,并不是我国金融安全已经打到了很高的水平。相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我们可以简单的回顾一下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关系的发展史。

  20世纪20年代以前,整个经济市场信奉自由竞争理念。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处于鼎盛时期,他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只是守夜人角色。积极创造的态度内在地要求自由,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为此,人们往往将“自由”与“竞争”,合称为自由竞争。[4]

  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繁荣,刺激了股票投机活动,导致股市泡沫。以1929年11月21日股市暴跌为导火线引发了1929-1933年的大危机。1930-1933年有9096家银行破产,相当于1930年初银行总数的36%,银行总存款下降了39%。[5]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凯恩斯主义成为主流的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认为,没有监管和无法控制经济的不稳定性是大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

  现在来看,货币主义者强调更自由的市场竞争力量的效率,认为强加于竞争行为的限制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当。随着金融创新的剧增,旧的限制金融竞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失去效力,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法律逐步推行。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由限制竞争的干预制度转变为鼓励竞争的政策。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6]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外力的冲击,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金融经营者过度的追求金融经济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但是我们应该固守金融安全价值,保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不能盲目最求经济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卢文刚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提出的,即作为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一部分。

  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刘沛、卢文刚认为,金融安全是指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态。并指出“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8]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的安全状态。因为经济运行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9]

  三、经济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经济安全”概念的官方报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发市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在该报告中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等并列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10]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军备竞赛被以发展经济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所替代。经济发展成为国家政策的重点,维护经济安全已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与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11]

  对经济安全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种角度来理解。微观经济安全有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安全。民商法以个人经济生活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商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现为:对于市场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种危机(如各种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民商法无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则加以防范与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个人,而无法照顾到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而这些危机却往往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根基造成致命打击。

  宏观经济安全即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它包容了微观经济安全。它既可以促进国民整体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以国家整体经济为本体,较之民商法,经济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响宏观经济安全。

  四、经济安全价值的体现

  我们从经济安全的内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国的特殊地位及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渗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势必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失控,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问题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类是市场性风险,它纯粹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场、规范化的经营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等;另一类则属于经济体制或机制性风险,它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规则不清,国家监督不力,不确定空间增大而导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12]后者必须通过金融法来加以控制,为此,应尽快完善有关金融立法,完善金融业自身风险防范系统,同时增强对市场本身引发的风险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减少风险冲击,确保金融安全。

  (二)基础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面对的风险是“产业空洞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产业处于衰退阶段,而新的产业还没有得到发展;或者新的产业发展不够充分,不能弥补已有产业衰退的影响,造成经济陷入不断下降,甚而萎缩的现象”。[13]所以我国一定要注意产业的发展和布局。

  (三)投资安全

  国家应开放多元化的投资途径与渠道,引导投资方向,完善法律规范投资程序与条件,成为化解该领域高风险、增加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力。

  (四)价格安全

  五、经济法安全价值与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关系

  金融安全问题是在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日益自由,金融活跃和创新不断高涨,金融投机风潮不断发生,一个个国家接连爆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连锁反应的从一个世界影响到另外一个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国家面对经济危机都不会独善其身。在这样背景下,很多国家纷纷关注金融安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运行的体制能够维护和促进一国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个安全的、有效的金融体制绝不是一种随意的安排,它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它是决定于一国产业结构的选择。然而,金融结构的安排又会反过来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因此我们要注重经济法中的安全价值以及金融法的安全价值,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安全价值的建构,立法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些也是与经济法的其他价值是相通的。从一个部门法来看整个法律部分的价值,是很有意义的。

经济法论文9

  摘 要: 可持续开展理念提出以后,人与天然生态谐和开展变成遍及的寻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用平衡经济增加、社会开展和环境维护三者联系的经济开展形式,越来越遭到重视。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开展形式,其法令保证――循环经济法也有自个不一样于别的传统法令的明显特征。

  关键字: 可持续开展 循环经济法 特征

  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开展观”自提出以来,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活跃的呼应并变成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活跃呼应可持续开展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我国21世纪人员、资本、环境与开展白皮书》,初次把可持续开展战略归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造久远规划当中来;十五大正式把“可持续开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造中有必要施行”的战略,其间以“经济可持续开展”、“社会可持续开展”和“生态可持续开展”最为主要。

  作为“可持续开展战略”的主要路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来并广泛实习。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用平衡经济增加、社会开展和环境维护三者联系的经济开展形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广,经过长时间的实习,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现已完成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令标准推进和保证循环经济的开展和循环型社会的构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遭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展也对比敏捷,“20xx年公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我国循环经济法令系统建造的一大行进”。[2]那么作为可持续开展理念的完成路径,循环经济法终究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剖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多种定见。蔡守秋着重它与生态环境的联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做法,但循环经济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本的开发、使用、维护、办理及其办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联系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本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动身更着重其经济法的特性:“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归纳性,而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有些特色,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专家将以上观念归纳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以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目标,发生和开展的独特因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一样于别的法令部分的独立部分。[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念,从内容、系统和目标来说,循环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令部分,具有自个鲜明的特征。

  一、杰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发生布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大家在探究开展的过程中考虑人与天然的联系的产品,当可持续开展变成正确处理人与天然、生存与开展的理念后,作为此理念施行的路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开展着重的是在不危及子孙开展的前提下开展,要以天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完成开展与天然维护谐和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基地,也重视着重大家有必要在天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开展经济,把环境维护与社会经济开展与大家的生存依照“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完成人与天然谐和开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所表现的恰是人与天然谐和同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令的防止优先性

  可持续开展理念开始应用在经济范畴,然后扩展至各种范畴,尤其在生态环境维护方面,它之所以能够深入到这些范畴,恰是由于它包含着开展的超前性意识。人类国际假如仍以传统的理念开展,不断向大天然讨取开展资本,持续损坏生态环境,无疑是一种自断后路的饥不择食式的开展。可持续开展则请求大家以久远的目光看待开展,不能危及子孙开展,也不能过度损坏环境。循环经济法与传统法令相比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当地。传统法令通常以今世人利益为基地,环绕今世人的利益、权益和胶葛打开作用;而循环经济规律遵循可持续开展理念,重视的是人类社会的久远开展和久远利益,统筹今世和子孙的当事人权益,“十分重视科学猜测,着重和杰出防止准则,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准则的建立,仍是立法系统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确实定都表现了‘防止优先’的精力”。[6]

  三、着重科技性

  现行的科技法是建立在传统的寻求起码投入最大收益的经济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具有十分浓厚的经济至上的色彩。而循环经济则是建立在可持续开展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经济开展形式。它以一种全新的思维重新剖析了人于天然之间的联系,将人类社会至于天然全体的内部,人与天然是一种共荣共损的联系,然后改变了曩昔人与天然二元敌对的格局。由此,它请求科学技能的开展有必要契合人与天然的全体观,为科学技能的开展指出了行进的路途。低碳经济就是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开展低碳经济,请求有必要开展低能耗和动力替代品技能,也只要技能层面的疑问解决了,才有也许完成经济的循环开展。

  四、系统的归纳性

  从上文不一样专家对循环经济法的不一样界定咱们能够得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有关经济或许环境方面的法令,而是一个高度归纳的法令系统。开展循环经济触及到社会的各个范畴和各个阶级,它请求多个法令部分和多种学科参与,具有典型的归纳性特征。循环经济法既触及经济开展中的各种范畴,又触及环境维护范畴的诸多方面,也引导着科学技能的开展方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现已在归纳运用各种部分法(如宪法、行政法、动力法、计划法、农业法、环境法、贸易法、工业法、出资法、科技法、工业法、预算法等)对循环经济的施行进行标准和调整。这些国家的做法也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法供给了学习。

  经过以上对循环经济法基本特征的一些剖析,能够得出结论:以可持续开展理念为辅导的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有用平衡经济增加、社会开展和天然环境三者之间联系的经济开展形式,它必定是我国施行可持续开展战略、完成人与天然谐和开展的最好形式挑选。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疑问研讨[J].环境维护,20xx,(1):18.

  [2]曾沉.经济学视角下循环经济法的缺乏和完善[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

  [3]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xx,(1):3.

  [4]蒋亚娟.循环经济法:等待被敞开的生态“安全阀”[A].资本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造与环境资本法的热点疑问研讨――20xx年全国环境资本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我国北京,20xx:169.

  [5]陈泉生.循环经济法研讨[M].北京:我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xx:31.

  [6]陈泉生.循环经济法初探[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1):41.

经济法论文10

  一、关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主要学说

  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一般把经济诉讼就认为是经济法诉讼,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在这样的称呼下,容易让大家造成误解,这样就更不容易区分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诉讼。其实,经济法诉讼也是因为经济纠纷出现的,为了协调这些矛盾,我们应该用经济法诉讼来进一步协调,来解决这些经济纠纷。所以,经济诉讼不仅可以涵盖经济法诉讼,还可以包括在民法诉讼和经济纠纷中。由于缺少相对的理论,所以在我们学者中也有很多的说法。

  ( 一) 民事诉讼说

  认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诉讼就是关于解决经济纠纷的,而经济纠纷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所以认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有的学者发现,民事诉讼和我们的经济诉讼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许多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的,他没有完全的涵盖经济诉讼,但是尽管这样,学者认为可以找到一个中间的平衡点,可以建立一套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来专门解决这类经济诉讼,这样不仅可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解决了经济诉讼领域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

  ( 二) 综合经济诉讼说

  有很多学者按照从法律的可诉性出发,从而论证出了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应当具有一定得可诉性,因此,有经济法的存在也应该有与之对应的经济法诉讼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却无法认识到经济法诉讼的真正意义,理解不了经济法诉讼与其他部门法诉讼之间的区别,不能够超越传统诉讼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经济法一切宗旨还有目标的诉讼制度。

  因此,只能将民事诉讼法还有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里贴上经济诉讼法的标签,也就是说按照经济法纠纷案件种类的不同而直接果断的对传统的三大诉讼法进行使用。根据当前的实践情况,对于实质上属于经济法诉讼范围之内的诉讼,大部分时候都是采取了这种处理的方法。采取和“综合经济诉讼说”对经济法纠纷相类似的解决办法,当看清楚了这其中纠纷的本质原因之后,有一些学者便得出了“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的结论。从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符合经济法特质的内容,而是拥有徒有其表的经济法诉讼,与“经济法诉讼的不存在”是没有任何实际区别的。

  所以,在“综合经济诉讼说”没有完全了解经济诉讼法的特殊性质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诉讼这一理论的存在的,这个理论从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于提到当前事件中的种种做法,也就只是由于经济法诉讼这一体系并没有建立而迫于无奈才有的举动,这其中肯定会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而一步步走向终结。

  (三) 独立经济说

  主政这项的学者认为,许多的法律是因为有纠纷所以才设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所以产生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让每个刑法都有自己相对应的理论,所以学者认为经济诉讼也应该想成一套比较严格的理论。这样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更加全面完整。这种学说认识到了以前的学说已经不能满足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需求,在这一项法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但是这种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这些学说是建立在传统的分类上的,有的不能体现它的价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价值,如果一部法没有价值了,那么它就没有灵魂了,也就没有需要设立的理由了。

  ( 四) 公益经济诉讼说

  这项学说是独立经济学说的一个延伸发展,主要强调了经济诉讼的公益性质。这些学者认为,公益经济诉讼对于大家的面比较广,任何人都可以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的行为进行起诉,这样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学说会让大家在看到这种理论时就误会,这样会造成有可能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体利益。

  二、建立独立经济法诉讼的必要性

  虽然法律有他的独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应该有自己的联系,任何物质都是互相联系的,不可能是孤独的存在。所以审判和法两者之间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一样的精神。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各类的诉讼的价值目标应该和他所服务的价值是一样的。但是他们也有他们的差异性,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单纯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不能完全满足经济诉讼的要求的,这是一个过渡期,不会是最后的发展结果。

  我们也应该逐步构建完整的体系,满足日后的发展需要。整体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可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人的利益组成了整体的利益,只有维护了整体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三、结语本文中对经济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从这些看出,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应该更重于构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经济诉讼体系。这样不仅使得经济诉讼就不光局限于内部,也进一步改善了传统的诉讼体系,进而有效解决了经济纠纷事件,让这类事件的解决不再那么复杂。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结合经济法理论的价值内涵和应用范畴,我们看到其作为一种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通过融入现代化元素和市场因素,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的转型发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也为茶叶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本文拟从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入手,结合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从而探究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茶叶企业;应用价值范畴;价值思维

  经济法理念中所诠释和表达的是一种核心指导理念,其中所诠释的不仅是一种立法精神,更是生动诠释和表达了立法、用法的价值宗旨,更重要的是在该过程中,也从文化视角实现了对经济法的长期、系统化的应用。

  1经济法理论的具体价值范畴分析

  客观上看,只有我们自身对整个经济法价值内涵形成正确而深刻的认知,才能更为有效的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解价值。实际上,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数人缺乏对经济法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具体的经济实践过程中,往往对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应用特征形成全面应用。在经济法应用过程中,其能够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尤其是通过合理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当然,经济法作为以“经济秩序”维护为基础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承担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价值诉求。因此,通过发挥经济法的应用价值,从而对整个市场进行有效净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也能够对参与市场的各项主体进行有效筛选和把控,通过合理应用制度准入机制,从而避免市场秩序混乱。实际上,在整个经济法中,其对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客体等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如果能够合理应用市场法律机制,将有效维护生产与经营秩序。此外,经济法中所具体包含的内容极为多样,比如市场价格、广告机制、产品体系等等市场因素,都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合理应用经济法,将为整个市场经营的平衡发展和全面发展提供高效、稳定的支持。在整个经济法中,社会责任本位意识是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充分注重维护的重要内容所在。经济法旨在围绕和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利益分配活动的协调开展。所以,经济法想要实现最佳应用效果,就必须注重做好自身责任意识的诠释与展现。通过合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优势,从而实现整个经济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经济法是立足国家这一角度,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从而对公共经济的各项元素进行集中干预和合理调控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因此,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应用价值两大主要价值范畴,经济法理念是其应用过程中的思想精髓、精神理念和价值宗旨,其中所诠释的应用价值,则主要是经济法理论自身对社会大众自身价值和意义。因此,深入挖掘经济法理念的价值范畴将为当前茶叶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供重要支撑和帮助。

  2茶叶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认知

  对于当前茶叶产业的具体市场状况来说,日益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激烈化的市场环境,其都决定了茶叶企业在参与具体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再是简单的茶叶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体系的管理和优化,更重要的是需要茶叶企业形成正确的市场参与意识和价值思维。结合当前社会大众的健康养生诉求看,如今整个茶叶市场日益活跃,尤其是茶叶产品自身的商品化和内涵化要求日益提升,这从客观上就对茶叶企业的经营体系革新发展提供了深层次的诉求。一方面,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中,其有着诸多以往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全面革新,以及庞大的大众诉求等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其也存在较大压力,比如国际贸易格局的初步形成,对茶叶产品的品质和健康属性要求不断提升等。所以,我们不妨说,如今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发展时,其在享受市场发展所带来“机遇”、“红利”的同时,也在承担当前时代所给予的“束缚”与“限制”。就茶叶产业行业的整体特点看,无论是品牌化打造,还是经营战略的全面调整,其都需要以经济法为基础。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本质化推进来说,茶叶企业既是主要参加者,更是其运行主体。因此,茶叶企业自身的合法存在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效、科学的经济管理活动将是整个市场管理机制得以发挥合理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合理、有效规范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不仅是对茶叶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约束,更是依照具体的经济法来管理茶叶企业的整体行为,从而对经济进行适度、合理的干预。

  3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法理论的应用机制

  在当前茶叶产业成熟发展进程中,茶叶市场更加活跃,尤其是在茶叶国际贸易推进中,茶叶企业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茶叶企业不仅是茶叶产业的发展主题,更重要的是其需要结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诉求,在维护茶叶市场经济环境的同时,树立“消费者至上”的根本性观念,通过完善多样化法律元素的价值应用,从而在满足大众饮茶诉求的同时,积极参与整个茶叶产业的经营发展与全面创新。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全面价值需要在长期应用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从而来深化总结与价值认知,进而实现经济法的最佳应用效果。比如,整个经济法中所倡导的自由理念和公平思维等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内涵,客观上看,经济法理念是从本质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其中极为注重强调社会责任的价值发挥。对于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当前其正处于转型、创新、发展提速的全新时期,尤其是对于当前整个时代特征来说,其需要结合具体的发展环境,融入法律和现代管理机制等诸多元素,从而有效服务茶叶企业的现代转型。对于当前茶叶企业的`具体发展来说,其中所需要融入的元素内容极为多样,无论是具体的管理机制,还是现代化的经营思维等等,都是需要茶叶企业站在现代思维和诉求视角所形成的全新认知,在这一过程中,其实际上就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应用提供了重要诉求。在茶叶企业具体参加的经济活动中,相关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能,茶叶企业自身作为经济活动的被管理者,其始终处于接受市场管理的位置。茶叶企业作为义务监督的主体,依法、合理履行相关义务,是茶叶企业所必须履行的重要使命。茶叶企业作为履行经济法义务的关键主体,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需要依法履行的义务突出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法履行宏观管理的具体义务。其中包含服从具体政策,合理应用相关资源,尤其是准确填写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诸多内容,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系统化接受统计和审计的具体监督,结合依法缴纳税费等,从而履行企业自身的经营价值。对于茶叶企业自身实际来说,其需要茶叶企业自身能够服从相关政策支持,尤其是要结合当前有关茶叶产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履行市场监督。当然,从另一面看,其主要履行市场管理活动中的切实义务,特别是要立足茶叶行业的产品要求和消费者要求,整个茶叶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对茶叶产品自身的品质进行合理把控,尤其是要合理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之中,不能实施盲目竞争和恶意竞争。在市场经济成熟构建的今天,茶叶企业作为经济法律义务的践行主体,其在享受经济法律带来的权益和保障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系统化的经济义务。一方面要积极注重完善相关权利职责的具体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自身的经营觉悟。在强化自身品质把控的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与约束。

  4结语

  当前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具体的经营要素,还是系统化的经营机制,都应该紧紧把握法律和技术应用这两项要素,要在优化茶叶企业自身经营机制的同时,提升其经营完善度和价值力。就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内涵看,其中所承担的内容极为多样,不仅包含了茶叶企业的经营诉求,也有着茶叶市场的时代因素和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岳彩申;叶明.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03):2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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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2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经济法论文13

  一、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

  法律解释似乎是伴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同时,也是伴随着法的发展而发展的,法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面对所要规范的具体行为时,不得不做出“我为什么能规范你”的阐释,甚至我们也可以认为,法律的适用必须伴随着法律的解释,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不经由解释法无法适用。在成文法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经济法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是关于“利”的生活,人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而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解释的内在接受力。

  经济法的活力也恰恰在于其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习惯民法与判例民法固亦不免发生解释问题,然解释之必要,殆以成文法为著。”笔者以为,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目的就在于使经济法所体现的意志、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经济法所蕴含的的某一个维度具有确定性。而法律解释本身所昭示的一个法的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最终原因恰恰源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的依赖。预期是对未来情况的估计。市场经济中,没有人希望自己对于未来情况的估计都落空。哈耶克说“虽然新规则的制定乃旨在保护既有的预期,但是每一项规则的制定也会产生新的预期”。经济生活的预期和经济法是相互交织的,相互促进的,预期和法律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对经济生活上的某一方面强烈的感到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对这个方面有了强烈的预期,那么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则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經济生活的特定预期的形成却又会约束个人行动者在未来的可能选择,亦即对“将来”的特定情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预期既引导个人指向和应对经济生活的“将来”,又约束和构成个人行动的“将来”。

  进一步说,也就是当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特定预期被法律保护之后,那么这种特定预期就在将来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有了特定的指引,也就是成为了人们经济行动的将来。要达致这种特定的经济指引、经济行动的将来恰恰就是人们渴求的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因为只有调控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经济法有了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才会达到这种指引、这种将来。

  二、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立法导向性

  前已述及,充分认识到经济法的不确定性(确切地说,是经济法的规则条款),也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不断发展、完善的动力。经济立法、司法都是在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之后,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使经济法所调整的每一个经济生活的维度具有相对确定性。在经济立法阶段,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指导性,一方面有助于为“超前立法”做好准备。超前立法是从时间角度对经济立法属性所做的界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经济利益,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某些尚未成熟或者处于未然状态的社会关系,预先所进行的,以促进、阻碍或者禁止该社会关系出现的立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渐增,也就会不断地在人们头脑中,对这些新增的、具有新类型的社会关系是否应立法进行调整产生“似是而非”的关系联想,正是这种新类型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加之人们对其是否应纳入经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不断联想,在此基础上,立法者不断地整合民意、对这些新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行加之衡量(即是否具有立法的价值)、价值取舍。最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势筛选出具有经济立法价值的经济社会关系,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把这种社会关系规范下来。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立法者谨慎立法。无论立法者试图把新类型的经济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之内还是试图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都需要考以下几个因素:其一、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是否达到了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紧迫程度,及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理,对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规范调整。这种调整也需要考量“紧迫程度”和“是否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二、对即将纳入和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价值取舍和法治实践假定。即将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和其他不准备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新类型的经济关系要做出价值取舍,究竟这些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哪些应该纳入?哪些不应该纳入?在这两者之间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的目的(对已经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关系进行调整,其最终目的仍是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的价值目标、法的目的。不再赘述。)其三、要纳入新类型的经济关系或者调整已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基于法的不确定性考虑(这里,主要指基于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一、要力求语言的妥实性、规范性、准确性、概括性,要让有正常辨识能力的读者能够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表达的意旨有大体一致的、明朗的了解和认知。切忌立法语言出现“见仁见智”的狼狈样态。第二、要注意立法语言的抽象性和法治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高度对接。立法语言最终会也必须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要让立法语言所体现的法律本意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避免“华而不实”的立法状况,不能让法律停留在“喊口号”、“起号召”作用的“高冷”层面,这既是对法律本质的亵渎,也是对法治实践的熟视无睹,其最终的结果是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也就是说,经济立法,必须在熟知经济规律和经济样态的状况下对经济行为做出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李宜堔:《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年7月,第19页。

  [2]周红阳:《预期与法律-朝向哈耶克的时间域》,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第4页。

  [3]刘风景:《超前立法论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经济法论文14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运营商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后面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第7条规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说的经营者,这就为本法的执行力埋下隐患。

  可见,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以后修改该法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经营者,例如雇员、经营者的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主体或者对象。

  1.2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在市场竞争中的着足点。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1.3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为主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这也过度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强硬性,不正当竞争者只能机械的接受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经济法论文15

  摘要:茶叶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茶叶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茶叶企业在经济法律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茶叶企业的整体发展,而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作用。为此,本文就从茶叶企业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入手,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茶叶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以供借鉴。

  关键词:茶叶企业;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1前言

  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全面发展阶段,受到经济、科技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各个行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茶叶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茶叶企业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以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最为突出。茶叶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茶叶企业就必须从这三个问题出发,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整体的发展。

  2茶叶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所组成,因此,在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之前,这一章节首先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明确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加深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理解,从而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2.1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企业都是拥有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存在能够促使企业更好的研发产品,从而促进自身得到发展。茶叶企业是以经营茶叶产品为主的企业,由于茶叶企业的特殊性,造成茶叶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茶叶企业在经营活动开展中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并且未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具有重要的作用,导致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不少的风险;

  第二,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来参与,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

  第三,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知识产权管理的良好开展需要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来予以保障,但是,在实际中,茶叶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是不完善的,从而影响了整体的发展。

  2.2合同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就是合同风险问题,由于茶叶企业无论是在对内的经营活动还是在对外的贸易中,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茶叶企业开展良好的合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中,茶叶企业面临着不少的合同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茶叶企业未注重将相关的沟通内容保存下来,增加了合同洽谈与协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没有从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将一些细节予以落实,从而增加了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3破产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就是破产风险问题,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的活动都是以市场经济变化为风向标,而存在于市场上的企业不会如常青树一样一直存在,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或者是缺乏流动性资金,就会面临破产风险,一旦企业遭遇到破产风险,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不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剧债权人的负担,而且也会带来一定的动荡,影响企业得到整体发展。茶叶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茶叶自身内部管理不到位,不仅存在工作人员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也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无法为茶叶企业的外部活动提供充足的保障作用,从而加剧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

  第二,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发展时代,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投入力度低,科技使用率不高,不仅导致茶叶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率不高,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

  3解决茶叶企业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措施研究

  在各自明确茶叶企业存在的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之后,这一章节从这三个问题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为实际茶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见,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人才引进和制度的建设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表现如下:

  第一,意识影响行为,行为的做出需要在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由此可见,要想做出正确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因此,茶叶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中,内部人员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意识的指导下开展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第二,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规避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关键,由于知识产权人才在各个方面的要求是较高的,因此,茶叶企业要重视这一方面人才的引进,使得企业内部具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促使知识产权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

  第三,完善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相关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明确各个部门或者是工作人员的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3.2多方面入手,做好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工作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的合同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由于要经过多次的沟通才能实现意见达成一致这一目标,合作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会采用多种形式,比如说会使用邮件、信函等形式,茶叶企业要注重对双方合作的信函、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的保存,并且茶叶企业要及时对双方沟通的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够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在沟通中,茶叶企业要做到据实回答,切勿夸大,以此来增强实质性的合作。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要明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要承担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以此来规避风险的产生。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要从合同出发,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3.3提高人员工作能力,提升企业偿债能力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的破产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再加上人才是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才决定的,由此可见,在茶叶企业的工作开展中,要想将这一项工作做好,就要从人员入手,一方面,茶叶企业要拓宽对外招聘渠道,提高人才准入门槛,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应聘的人才,争取为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人员基础;另一方面,茶叶企业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丰富工作人员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要想进一步加强破产风险管理这一目标,茶叶企业一定要将负债总额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必须要提高茶叶企业的偿债能力,首先茶叶企业要对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此明确自身发展水平;其次提高茶叶企业的资信水平,降低破产风险;最后茶叶企业要注意借款后及时偿还,提高信用程度。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茶叶企业也得到了更快的发展,本文从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入手,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分别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促进茶叶企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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