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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休闲产业统计学
1 问题的提出在西方,自凡勃伦(Veblen,1899)以来,休闲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在中国,把休闲产业作为一门学问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于光远先生最早提倡要对休闲进行研究。现在,随着休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休闲产业进行统计已经开始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已经在着手建立各自的休闲产业统计框架,它们的统计年鉴中已有专门的休闲消费统计分类,英国更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每年出版《休闲统计年鉴》。我国也有学者已提出了要建立我国休闲产业统计学的设想。但是,要建立休闲产业统计学,并使所建立的休闲产业统计体系在统计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对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关休闲消费、供给、产值、就业、投资、贸易等所有统计指标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科学界定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已成为目前休闲产业研究领域所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休闲产业的不同理解
休闲产业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学者们越来越大的兴趣,迄今为止学术界发表了对休闲产业许多不同的理解,如布朗和威尔(Brown&Veal,1988)认为,休闲产业主要是指那些为满足人们在闲暇时间里的消费而向他们提供物品、服务和设施的组织和个人的集合。杰弗瑞·戈比(2000)曾把休闲业定义为与旅游、疗养、娱乐及游园等休闲行为有关的职业和团体组织。
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休闲产业的定义及范围的界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于光远先生(2004)曾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它是休闲得以实现的条件。这一定义虽然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里的“休闲需要”是指直接的休闲需要还是包括了间接的休闲需要?定义的模糊使得休闲产业的外延变得很不明确。实际上,于光远先生也并没有给出休闲产业一个明确的外延。
马惠娣是国内较早研究休闲产业的学者,她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特别是以旅游业、娱乐业、服务业为龙头形成的经济形态和产业系统,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休闲产业一般涉及到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等)、影视、交通、旅行社、导游、纪念品、餐饮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她还认为:“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边界十分模糊,相互之间都有交叉与渗透,界定不同,称谓不同。如在我国,过去统称第三产业,经合组织称服务业,在美国休闲产业被划定一个范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大致相似。”_她这一关于休闲产业的概念目前为国内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很明显,她指的其实只是休闲服务业,而对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那些休闲产业部门则没有提及。而且,她将休闲产业等同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还有一部分学者也认为休闲产业只存在于服务业中,他们甚至将教育产业、消费品零售业等一些不属于休闲产业的服务业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如李再永(1999)认为,所谓休闲产业是指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加而兴起的产业,它主要为人们的精神享受提供服务,以满足人们的“美、感、游、创”等心理需求为主,主要包括旅游业、美容业、文化娱乐业、居民服务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等。宋成立(2001)则认为休闲产业是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各种行业和产业的统称,它包括传统的消费品零售业、生活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娱乐及旅游业、文化、体育、继续教育等产业。这类定义将一些因消费者的休闲消费而引发对非休闲服务的需求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明显存在外延过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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