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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次产业分类法应当正视的几个问题
[论文关键词]三次产业;金融市场;生产者[论文摘要]三次产业分类法是我国在研究国民经济结构方面采用的产业分类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宏观经济管理、调整产业结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步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日趋成熟,主导经济发展的产业部门也变得日趋多元化,单靠三次产业分类法来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已显得明显不足。文章结合国际上通用的机构部门分类法的特点,类比分析我国三次产业分类法的不足,指出在当前我国的产业分类中应该重视的几个问题。
三次产业分类法是我国在研究国民经济结构方面采用的产业分类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明确提出按三次产业分类划分产业部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应该说三次产业分类法在我国的界定与应用在一段时期内对宏观经济管理、调整产业结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步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日趋成熟,主导经济发展的产业部门也变得日趋多元化,单靠三次产业分类法来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已显得明显不足,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三次产业分类法无法反映产业内部的组合情况
产业分类法的分类理念是通过三次产业结构的变化反映产业升级的过程,进而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因此三次产业分类法比较适合纵向结构的研究,而对横向结构的剖析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以我国的第三产业为例,第三产业是涉及面极其广泛的许多非同质产业的集合,如其中包括了物质性生产服务、非物质性生产服务、营利性服务行业、非市场非营利性服务行业、法人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将这些非同质产业归结在一起,得到的是抵消了各产业变化后的平均值,这样,同一平均值可能是不同组合变化的结果,且各组合的组内方差较大。根据统计学知识,方差越大,平均值的代表性越小,当方差大到一定程度时,平均值很难说明什么问题。因此,单纯使用三次产业分类法无法反映产业内部的组合的情况[1](P58~78)。如2006年天津和安徽的第三产业构成均为40.2%,两个地区第三产业构成没有差异,但是很显然,这两个地区无论是服务的“水平与层次”还是服务项目的内容构成都不会没有差异。
二、三次产业分类法未对企业部门与住户部门进行区分,不能全面反映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程度
住户部门的生产与企业部门的生产无论是从经营规模还是管理层次上看都是不同的,住户生产无法与现代化大生产相提并论,因此住户部门的生产方式虽然存在于现代社会,但并不代表先进的生产方式[2]。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生产”与“住户生产”的规模与构成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与社会化程度。
根据《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原则,产业部门是由一组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的基层单位组成,而不区分其所属的机构单位是属于企业部门还是住户部门。因而,同一产业既包括了企业部门生产的产品与服务,也包括住户部门生产的产品与服务。如第一产业中,既包括了用于交换而生产的农产品,也包括了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可见,三次产业分类法并没有对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生产的产品与服务进行区分,不能全面反映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和
市场化的程度。
三、三次产业分类法仅对生产者进行分类,没有考虑最终消费者,因此没能将生产与最终消费联系起来,以反映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生产的目的在于消费,也决定了消费,因此生产的范围与消费的范围相同,生产范围一旦确定下来,消费的范围也就确定下来[3]。从国民经济核算角度看,不仅要反映生产与消费的这种数量关系,也要反映从生产到消费的流向过程,即生产是由谁进行的,生产的结果是由谁消费的。只有将所有的生产者与所有的消费者都包括在分类体系中,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三次产业分类法只对生产者进行了分类,没有包括消费者,它所反映的仅是单方面的生产结果,无法看出最终消费是由谁承担的,最终未能将生产与消费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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