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论

时间:2024-07-20 02:07:35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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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论

      摘要  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实际上指的是重复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必要劳动时间”。同时,在马克思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往往是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虽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他并没有直接将创造性劳动放入他的劳动价值论的考察中。而在知识形态中,创造性劳动日益重要,“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就成为新的命题。不过,这种“剩余”,已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计量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积累也主要是使用价值的积累,本质上则是知识(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这就是新的剩余价值论和积累。
    关键词: 创造性劳动   创造   剩余   计量价值

    一、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

   马克思的分析是从最简单的最常见的商品交换现象开始的。概括地说,日常经济活动中,A和B两种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以一定的比例相交换,这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它们为什么能够互相交换?又为什么有这样的比例?这只能是它们中间包括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是人类的生意义上消耗,而包括劳动量的多少则决定它们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这种关系就像机械运动和运动两种运动形式一样,因为这两种运动形式中包含共同的东西——能量——能按一定当量相互转化。劳动就是人类的社会性能量。在机械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的质也日益表现出同一性,即机械劳动这样一种同质的重复性劳动(因此,马克思的有关“正常条件下,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抽象也接近于现实)。所以,我们很容易出重复劳动生产一种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因为它仅决定于“劳动时间”,就可以进行客观的度量。
    其实,亚里斯多德早就认识到,只有劳动耗费相等的物品,才可以互相交换。托马斯•阿奎那还将公平价格看作是与生产上劳动耗费相等的价格。因为,这是符合当时的经验的: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互相对对方商品的生产条件和所耗费的劳动量都是清楚的。不过,马克思以前的学者没有抽象出价值,都不能正确地区分交换价值与价值。
    当然,为什么要交换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存在社会分工(它也是商品生产的原因),价值就反映了分工这种间接协作性质的社会关系。相反,如果只是内部分工,则不存在这种商品价值关系,而是分配关系。
    总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非常严密的。近来,劳动价值论成为一个热点,似乎越来越多的人将越来越多的非劳动要素纳入创造价值的因素中,但大多数人是想当然:其隐含的假设是“谁重要谁就参与价值的创造”。而我认为,如果不能从上述基本关系入手,找到矛盾,我们就不可能从理论上否定劳动价值论,同时,也意味着,也只有从上述基本关系的分析入手,我们也才能发展劳动价值论。
    爱恩斯坦有一句名言:正确地提出问题等于解决问题的一关。因为只有正确地提出的问题,才会有答案,才能正确地回答问题。经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不少观点所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而我们则改变了传统的提问方式,真正将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范畴来看待和发展。一方面,我们发现现代社会商品价值关系弱化而非商品价值关系增强的趋势,另一方面,又由于社会经济形式是处在一种发展过程之中,现代社会中的直接社会关系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商品价值关系仍然是基本的关系,所以,我们的仍然只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框架内来发展。这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可以充分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即凡提供有益使用价值(不限于有形的实体性的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可以认为是生产劳动,并区分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两大部类;  
    第二,需要用商品价值方法计算已不属于社会分工体系中间接协作性质的劳动量。主要指直接提供服务的劳动和各种创造性劳动。

    二、关于石器和电脑

    我想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石器时代的人们打造一件精制的石器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生产一台现代机器如电脑,两者所包含的价值量有没有可能一样?对这个问题如何根据商品价值的定义作出分析?
    我认为,它们两者的价值可能是相等的,如果两者对于各自的时代而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一样(如100小时)的话。从商品价值的定义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简单正常平均条件),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显然,石器时代有石器时代的“正常平均条件”,而我们这个时代也有我们这个时代“正常平均条件”,它们提供两个不同水平的平台,但只要花费的时间一样多,则可认为两者的价值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不同时代人类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多少仅与人类所花的总的劳动时间有关,而与其他因素,如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等无关。因为,不管是什么时代,不管各个时代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等等如何不同,每个时代都会在自己当下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基础上来衡量自己那个时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只要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相同,那么这两个时代所创造的价值量就是相同的(尽管劳动生产率和商品量等不相同)。
    当然,在今天这个时代,我们如果建一条现代化的石器生产线,那么,生产一件石器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非常微小的,这完全是技术进步或知识积累的结果。不过,在这里,我们可能要对不同的时代进行比较,这就是不变价。尽管我们没有必要以数万年以前为基准来计算现代社会商品的不变价,最多也就是以数十年前的基准来计算不变价,但反反映的关系是一样的。 三、创造性劳动

    从第一部分的看,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实际上是“重复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必要劳动时间”的,才可价值量。但从第二部分的分析来看,创造性劳动以人类的来说,似乎更重要,更具有根本性,创造性劳动推动技术进行,实现知识的积累,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本质。在知识发展的条件下,创造和知识的积累已成为普遍的和最重要的因素,几乎也不再可能被资本无偿地占有,甚至反将资本打败(如知识产权侵权),日益成为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反映重复劳动的价值论就不适应了,需要更多地反映创造性劳动的新价值论。因此,这里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创造性劳动却是无法像重复劳动那样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无法计算价值。例如,创造性劳动不受时空的限制,如睡梦中的灵感甚至对创造发明也成为关键性的因素;再如,重复的创造性劳动是不被认可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如专利只授予一个也只有一个发明人,当然一般使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创造性劳动不存在重复劳动那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创造性劳动是没有价值的。
    如果进一步考察剩余价值,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样存在。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日益全球化,一个也好,一个区域也好,靠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来增加利润是行不通的,实际上,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工作日是不断在缩短的,而劳动强度也是在降低的。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在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只是老一套(重复劳动形态),实际上就只能维持原有的生产状态,甚至要亏损。这就是说,企业盈利与否以及盈利的多少越来越决定于是否进行了创新以及创新的多少。但是,对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恰好就处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零!这显然与两大部类对剩余价值的分析是不协调的。简单地说,虽说个别企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积累可能存在,但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积累并没有得到解释。

    四、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我认为,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为我们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线索。首先,马克思考察有剩余价值的两个来源或形态。对于个别资本来说,可能存在剩余价值,它可能来源于剩余劳动,即传统的剥削,这实际上构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价值积累),是由于劳动时间延长、人口和劳动力增加等引起的;也可能来源于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马克思称之为“不费资本分文”。不过,在当时,这些创造性劳动成果往往是作为附带的因素被不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马克思没有进行单独的考虑,只是放进了相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中。
    我认为,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为我们解放问题提供了线索。如果我们与现代社会所提供现实条件相结合,就可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劳动力数量趋于稳定甚至减少,劳动时间也在减少,而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快,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日益突出。
    第二,由于现代国家对劳工日益严格的保护,所以,传统的剥削已越来越难以发生。
    第三,创造性劳动成果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无偿占有的情况也日益难以发生,即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是困难的。
    第四,当知识为社会所共享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也就成为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
    第五,创造性劳动直接创造“剩余”,或者说,这种剩余已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结果,是一种“计量价值”,具有预期价值的性质。在这里,重复劳动提供一个价值基准,而“剩余价值”已由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成了一种价值计量方法。
    第六,对于整个社会资本来说,则可能不存在剩余价值的积累,而仅存在以知识为本质的使用价值的积累。当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得以实现,或者虽未实现但已过期,知识也就为社会所共享,这种知识(体现在相应的技术、设备上)的再生产成为一种重复劳动,而知识本身则成为社会财富,这就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因此,即使有一大堆财富,但如果没有创造性劳动对这些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没有知识的积累,那么它们就会变成一堆废物,甚至是一文不值。
    总之,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中隐含“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因素,不过,由于在马克思那个,创造性劳动不占主导地位,因此,马克思没有强调这个因素,相反,他注重的是重复劳动和价值的创造,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价值的积累,将剩余看作是价值的多余部分,他没有能够直接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对以知识为本质的使用价值的积累估计不足,并使得他的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内在不协调。所以,我们明确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这个命题,这样一来,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就消除了,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使之能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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