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时间:2024-10-15 22:04:59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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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史》最近发表了几篇文章,开展对封建经济与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的讨论。本文拟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联系,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市镇与封建经济的关系等几个问题,结合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参加这一讨论。

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一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农业和手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 封建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至于土地买卖的,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运输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纳租这一经济活动中,货币既满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满足了直接生产者纳租的需要,并未与任何商品相交换、担当交换价值的角色。用经济学术语说,在用货币纳租的场合,货币是作为具有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

  其实,在封建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下的农民,把他们的劳动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们的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们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样,都是一种转让,但都不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也不以商品交换关系作为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说,封建地租剥削方式本身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论述,人们经常引用,说是:“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剥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2]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通过超经济强制”,是在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特点相比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的是封建地租剥削方式不像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那种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实现的。因此,马克思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 关键就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

  顺带说明,有一种把这里的超经济强制作为非经济关系看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这样的逻辑:直接生产者具有全部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等,独立地进行生产,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必须施行强制,才能迫使直接生产者交纳地租。实际上,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纳租为条件而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的。如不履行纳租义务,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收回,不继续使用,中断这一结合。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纳租,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拿钱干活一样,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制度。它不是强制所能凭空创立的。任何一个个人,不管有多大权力,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凭空对任何另一个个人征收地租,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它是土地权力的体现。个人只在拥有土地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土地权力人格化的担当者。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前提出发,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交纳地租。这就消除了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非经济关系的必要性,不必把纳租归因于单纯的强制了。

  在封建经济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剥削方式,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联系并不必然,特别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可以说,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环节,就不全然如此了。

  二

  如果不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是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整个运行过程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5]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个自然经济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我体会,这是说,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民,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消费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能够顺利进行的,就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当社会进入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以铁犁牛耕从事农业生产,消费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时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各经济单位必须具备如下一些条件:第一,拥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土地、水流、矿藏、森林、牧场等等;第二,拥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够利用所有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本单位的各种物质需要;因此,第三,劳动者能够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或者有完备的和稳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单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产业结构等等,大体均平,没有此有余而彼不足的现象。这样,各经济单位才能互不依赖,进行万事不求人的生产和再生产。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里,许多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使各经济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使客观现实与上述各项要求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比如,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小农家庭经济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首先要有足够的和各家大体均平的土地。封建社会里一向流行均平土地的思想,还设计地许多蓝图,但都不曾完全施行过;即使一时得以施行,也不能维持长久。例如在领主农奴制度下,交给农奴使用的份地面积,就是考虑到农民家庭经济的需要与可能而规划的。在开始施行的时候,虽然各地标准不一,但在一定地区内大体均平。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实际家庭财产单子继承制的地方也未能阻止家庭耕作土地面积的缩小趋势,实行诸子均分继承制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更为严重的是,各个农户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差异,本来一家应有一整份份地,后来往往只有一份份地的1/2或1/4,甚至更少。地主佃户制度下,耕地自由租佃,没有一个标准,农户佃耕土地面积的差异,就更为悬殊。据苏联学者科斯敏斯基的统计,英国十三世纪时,包括农奴户和自由租佃农户在内,每户占地一维尔格特以上者占总户数的3.5%,,一维尔格特者占24%,1/2维尔格特者占26%,1/4维尔格特者占10%,不足1/4者占36%。如果把农奴户和租佃户区别开来,租佃户之间占地面积的判别比利时农奴户之间更为悬殊。学者们认为,当时有半份份地始能维持农民的起码生活。那末,照此标准,46%的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27%以上的农户则富足有余。这种现象不止发生在英国。农民户占有的土地面积日益缩小,相互这间的差别日益扩大,是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普遍现象。

  同时,农民家庭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还要于农业以外,从事各种各样的手工制造,以满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生活,自用和纳租。法国学者德比在《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一书中作过这样的描绘:在中世纪初期,每一个乡里人都必须是一个手艺工匠,他不得不用自己的双手制造居家必备的一应事物,从住房和衣着到锅盘炊事家伙和农业工具,无论怎样简陋。同时,他还要为领主的家务工作。他要定期向领主交纳一些手工制品,木瓦片、板条、葡萄支柱以及呢绒和麻布等等。这些实物贡赋长期是农民的负担,农家是领主能够使唤的作坊。但是,终于来到了那一天,领主取消了他对手工制品的索求。在1100年以前,意大利许多庄园记录上不再出现这类事物,法国约在十二世纪上半期,德国较迟。领主放弃这类索求的原因是,在市镇上出现的小作坊里,同类产品比索之于农户的,又好又便宜。逐渐地,不只领主成了这些制品的顾主,农民也参加到购买者的行列。他们毫不迟疑地购买工效更高的犁铧和做得更好的鞋子,只要口袋里有钱。这说明,农民已不再自己从事各项制造,需要依赖市场供应了。与此同时,农民中间逐渐出现了偏重生产某一种手工制品的农户,在这中间,发展为专业户的倾向显著起来。所以在当时的乡村,那怕最小的村子里,都可以遇见手工业者,有些还集中到市镇上去据说,欧洲十二世纪末和十三世纪的乡村小镇上,首要的手艺工匠是铁匠和鞋匠。这段叙述,并不完备,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研究补充。但已经把农民怎样由从事各项手工制造演变为从事特定的手工副业的发展过程,表述了一个大概。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过程,是在工农结合体中实现手工副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手工业同农业分离的过程,在封建社会经济史上又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是土地分配的日益不均匀,另方面是手工副业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小农家庭工农结构体中,生产有余和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或者粮食有余而前着不足,或者布匹有余而口粮不继;或者这家有余,那家不足,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由多种多样向单一化发展,这一发展与小家家庭经济中的上述变化互相促进,结果使得土地所有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多样化,更难直接得到满足;加上由于自然资源偏在而形成了粮产区、牧产区、林产区、鱼产区、矿产区、盐产区等等的发展;封建经济对早已存在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不能不日益加深依赖。学家和社会学家考虑到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是正确的,但不能过份强调,不能夸大封建经济所能达到的实物形态的自给自足程度。封建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表现,结合封建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是:

  第一, 劳役地租生产商品的发展。也许在开始的时候,领主出售自给有余的产品,事属偶然,后来,逐渐变为经常,成了庄园自营业员地生产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产品出售部分可以达到相当大的比重。教科书中举出过一些经常性的大批量出售事例。例如,1100年左右法国克伦尼寺院卖马和谷物得价高达2000里弗尔。十三世纪初英车温乇斯特教区的三十二个庄园,出卖了1750夸脱小麦,占其总产量的48%,占扣去种子以后的净收获得的82%;一个世纪后,种获率,亦即收获量对种子的比率提高,出售量上升为总产量的70%。兰卡斯特公爵在威尔希尔的六个庄园,十四世纪初,谷物的净收获量共计1330夸脱,出售比率特高,可能性混有旧年陈粮在内。谷物之外,还有牲畜和羊毛。在法国,圣丹尼斯寺院的一处自营地的管家于1229-1230年度,出售了516只羊,40头猪,30头小牛和7头母牛,另一处自营地的管家出售了400张羊皮。当时,大庄园的管家们非常重视种植业和畜牧业等的收入,庄园为市场而生产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最著名的是十四世纪到十七、八世纪期间,东欧谷物大量输出到西欧的事例。这种输出在布兰登堡可以追溯到1260年,普鲁士稍后20年。那里,为增加谷物的出售量,领主们要求农奴们增加到每周五至七天!且不论劳役的增加是否全由于出口谷物的需要,增加了劳役用于为输出谷物而进行的生产和运输活动则是无可置疑的。

  第二, 实物地租形态单一化的发展。本来,土地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要求农民交纳的实物地租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后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发生了实物地租单一化的演变过程。由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变成多种农业产品,由多种农业产品变成一种农业产品。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需要并未随之而简单化,相反,而是日益多样化。为了解决实物地租品种单一化和需求多样化的矛盾,扩大对市场和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依赖就是不可避免的。地主收得地租以后,留下直接消费的,其余部分必须换成货币才能购买其他的物品,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要。地主愈大,占地愈广,收租愈多,对市场的依赖也就愈深。与此同时,交纳单一品种实物地租的农户,如果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即使纳租以后留下的产品价值量足以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如果留存产品的价值量不够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从事其他经营,比如进行手工业制造以谋求增加收入,弥补农田生产之不足,这一弥补过程,仍然离不开市场交换。因为耕只以供食,织只以供衣,在实物形态上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实物地租形态的单一化发展就意味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 货币地租形态的发展。货币地租形态是由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改折以前,农奴和佃户并非不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货币。不同的地租形态往往是相互结合的。如田税、军役税、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什一税、罚金以及各项陋规,除了可以用实物交纳者以外,无不用货币支付。当然,重要的是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货币支付。这种货币地租在西欧十二世纪时日益推广,十三世纪时更为流行。在英国,当时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是东部诸郡,但也只占39%,中部和南部则为23-24%,西部更少,而肯特、约克、诺森布里亚诸郡则几乎没有劳役。如从全英格兰看,劳役地租只占1/3,货币地租占到2/3以上。在中世纪的后几个世纪,意大利的大多数农民,南欧的许多农民,都只交纳货币地租。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当然要出售自己的产品以换取货币。所以,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加深与市场联系的最大原因是封建的货币支付需要。如果考虑到交纳货币地租以后还要购买一些必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租佃农民需要出售的产品数量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就不会太小,很可能,这时他们多半应该算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了。

  如果联系到土地买卖,则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范围就更扩大了。欧洲十二世纪以降出现了土地市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土地自由买卖。与土地买卖相适应的货币流能量,以及与这一货币流通相联系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量,都是相当庞大的。地主的新陈代谢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可惜的是,经济史家们还没有估算出一个具体数字出来。

  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源存在于封建经济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然而,这并没有改变封建生产因素的结合方式和剥削方式的性质,这是需要特别指出的。

  三

  上面,我们论证了封建与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本质的联系。下面,进一步考察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这间的关系。处在封建经济中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当然都体现封建经济的性质,这是需要首先声明的。

  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是一对矛盾。传统的观点特别强调它们之间对立的一面。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前者一旦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随着程度的由浅入深、由一个环节扩大到所有环节,就必然转化为后者。这是一种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因此而忽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即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依赖的关系,那就不正确了。因为,强调矛盾双方的对立而忽视它们之间的联结,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片面观点。

  晚近的,开始重视封建里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结关系,或者认为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或者认为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或者强调两者的结合。下面,我们试图根据一个经济单位内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关系,作一具体说明。

  封建社会里,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生产的目的是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商品生产部分和自给生产部分都是为的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因此,这里同市场发生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不是为了更多的交换价值,而是为了更多的使用价值;不是为卖而买,而是为买而卖;它的流通公式是C—M—C′,而不是M—C—M′。货币在这里参预的是简单流通,而不是为了价值增殖的资本流通。因此,在这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使用价值的这种特殊地位,使人们特别着重同市场相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活动,而相对忽略不同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自给自足活动。因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封建的经济量的概念和。

  简单地说,这种计量的概念和方法,第一,只货币的收入和支出。经营的成本就是自己不能生产、需要购买的使用价值的价值,经营的利得就是自己能够提供、而别单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利得减去成本就是赢利,标志着经营的经济效益;第二,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所以,本单位自己的产品用于本单位,不支付代价的劳动,以及垫支资本的应付利息,折旧等等,都不计价值,也不算入成本和利得项下,与经营的经济效益似乎并无关系。

  显而易见,根据这种经济讲师的概念和方法,在封建制度下视为赢利的经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能是赔本的买卖。然而,封建制度下的许多经营者都是根据这种要领和方法来寻找他们的行动指南的。这是因为每一个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经济,以及符合这种规律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计量方法,不管从别的时代的观点看来是多么的不合理!

  以这种经济计量作为经营指南的后果,一方面是尽可能减少货币支出,凡本单位可以提供的使用价值决不向市场购买,努力降低对市场的依赖;另方面是尽可能提高货币收入,尽量增加产品的出售数量,努力加强同市场的联系。这两种相反的倾向,统一到增加赢利上。然而如此得到的赢利,大部分不投入再生产过程,地主用于提高消费和购买奢侈品,农民用于维持家计和交纳地租,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地主和农民都可以用它来购买土地。因此,赢利的增加标志着封建经济的繁荣。

  为什么这样的经营能够获得如此显著的经济效益呢?答案是,因为本经济单位内的自给生产部分给商品生产部分作了底垫,保证了商品生产部分的赢利的缘故。

  比如,在出卖部分产品的庄园自营地经营中,使用的是农奴的劳役,农奴的劳役是无偿的,经营者不支付任何代价。在计算经营的效果时,不考虑这类成本,只计算货币支出的成本。在此前提下,从出售产品的所得减去货币支出成本,就得到赢利数额,它显示了庄园经营的经济效益。波兰学者库拉在《封建主义的经济》中曾计算过波兰三个庄园同一年度的收支帐目,发现当年自营地的经营赢利分别是9838,4074,2606个兹罗提。由于每年都能获得赢利,波兰庄园经营的结果就不是赢利而是赔本了。当年的赔本分别应为2065,3189和1573个兹罗提。所谓赢利显然是建立在农奴的无偿劳役上的,没有农奴的无偿劳役,经营就得不到赢利。这里,不曾提到其他的非货币收入和支出,亦即没有考虑自给生产部分,计算是不完整的,但已经可以看出,这里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作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

  交纳地租的砂民所经营的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上面提到,纳租农民首先是为保证地租的交纳而进行生产的。在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家庭经济的全部需要时,农民就从事手工副业商品生产,以换取货币弥补农业生产之不足。现在的是,这类手工副业商品生产是不计“工本”的。只要产品的售价超过原材料购价,能够增加家庭的货币收入,都算得有赢利,值得经营。我国明清时代的小农家庭从事棉纺织副业,几百年间,穷乡僻壤,历久不衰,就是这个道理。研究者估计,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用七个工可以把棉花纺织成一匹布,其售价扣去棉花成本以后,所得不一不定期能够购买七天所需的食物。按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把七天所用劳动力的价格也作为成本计入,再加上垫支资本的利息,工具的折旧费用等等,则从事棉纺织副业实在是一项赔本的经营。所以,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雇工经营棉纺织业的并不多见。当时,人们的认识就是:“织与不织,都要吃饭。”这就是说,农闲时无所事事,也要吃饭,如果从事可以带来多少一点收入的经营,当然是一项有利的事业。这一认识生动地说明了,这类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生产部分作为自己的支撑的。顺便提到,这类商品生产可能只是一个品种,而自给生产可能是多数品种。这就是多种生产支撑一种生产了。

  因此,这种与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价格通常低于其价值。因为生产者只要能在扣除货币支出的成本以后,还可以得到多少一点收入,那怕最低的价格,他也可以接受。马克思说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6] 那些不从事自给生产的完全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却难于承受这种低于价值的价格。所以,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上,同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小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具有较顽强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反应也不同于资本家。资本家为的是利润,因此,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增加商品的出售量,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会减少商品的出售量,甚至不出售,以避免多受损失。封建社会里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不是这样。他们出售产品不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是为了获得纳租所需的货币,有着一定的数量。因此,当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减少出售量,多留一点自家消费,当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得增加出售量,甚至为此而压低全家的消费。他们是以调节产品的自留量来保证产品的出售量,亦即以调节自给生产部分来保证商品生产部分的必要数量的。所以,当货币支付需要的压力减轻时,这类农民宁愿少出售而提高全家的消费水平,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上面的叙述,一个经济单位的产品的出售部分和自给部分是互相挹注的。然而,没有出售的部分,自给部分就未必能够单独维持,没有自给部分,出售部分也难以扩大。这意味着出售部分是自给部分得以维持存在的条件,而自给部分是出售部分发展的支柱。不过,这两总值发是同一个经济单位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这个生产过程的其他环节未必不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相联系,也未必就有联系。因此,与自给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自然经济的生产过程,与出售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生产过程。但也不应以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给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应以自给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商品生产。这里自给部分和出售部分分别代表的是自然经济因素和商品经济因素。这是需要交代清楚的。也许,在封建社会里纯粹的自然经济和纯粹的商品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都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是说,封建社会里没有纯粹的自然经济实体,也没有纯粹的商品经济实体。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自然经济也未与商品流通完全断绝联系,而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并非是商品,不是购买来的,都可以作为例证。

  四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封建同市镇的关系。

  在封建经济中,存在着两大类交易。一类是从领主、地主经济产生的。领主和地主往往不得不将自营地上的部分产品,或者将所收实物地租的一部分,拿到市场上去换取货币,或者直接将所得的货币,购买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奢侈品等。附属于他们的奴仆,管家以及官吏和士兵等等,都是以分润地租为生的,也需要将收入转换为生活资料。另一类是从小生产者经济产生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工农结合体,并不能生产出自家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须用自家的产品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才能弥补工农结合体生产不完备的缺陷。手者虽未完全脱离土地,但也需要补充食物、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此外,还有雇工等也需要将不能直接消费的收入转换成能够直接消费的物品。由于这些交易需要而派生出来的商业和运输业人员等等,也都需要将收入换取胜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维持生活和本行业务。封建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乃是封建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的。

  在此基础上,出了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市场。生产者与生产者交易,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易,供给与需求是双方直接见面;商人介入之后,生产者出卖给商人,商人出卖给生产者和消费者,仍不失为直接的供需交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具有基层市场或终端市场的性质,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和终点。但同时发生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特别是在此地收购货物,汇成大宗,运往外地,或者从外地运来大宗货物,在此地分散销售,从事商品集中和分散的交易,这种交易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如此而形成的市场是较基层市场高一个层次的集散市场。在集散市场之间,将货物由此地运往彼地,或者由彼地运来此地,并不参予商品的收购和分销,只是转手贸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中转市场。直接供需贸易,集散贸易和转手贸易构成了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与此相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基层市场、集散市场和中转市场组成了整个的市场。随着直接供需贸易的发展,集散贸易量和中转贸易量增加,市场网络也由稀疏变得稠密。

  市镇和城市是适应商品流通、市场网络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市镇和城市的形成未必都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上、军事上和宗教上的原因,但只有贸易的增长能够使它们具有经济的职能。市镇和城市的作用视其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网络中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大城市多是转手贸易和集散贸易的市场,中等城镇多是集散贸易的市场,小市镇基本是直接供需贸易的市场。大中城镇虽以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为主,但也兼有直接供需贸易;小市镇虽无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但确是整个市场网络得以建立的基础。下面,我们就着重小市镇的产生、地位和作用。

  在封建社会里,特别在早期,商业和手工业都附属于农业:许多是农民家庭的副业,商人和手工业者就住在乡村里,经常在乡村中巡行,进行交易。承着交易的频繁,逐渐出现了一些中心地点,在一定的日期,大家集中到那里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商人们在这里定居下来,建筑房舍以存放货物,开设店铺于市场日进行买卖。有些手工业者为了购买原料和销售成品的便利,也集中到这里来。这就使这些交易中心由日中为市的地方演变成了市镇,或者使原有的城堡具有了新的经济职能。

  小市镇就这样从乡村中间成长起来,它与周围乡村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市镇除了居民中商人和手工业者占有较大比重而外,仍然保存着的风貌。市镇居民多是从附近的乡村里迁移来的。市镇里也有农田、草场和牧场。商人和手工业者附带经营一小块农田的现象十分普遍。居民中还有少数专门经营种植和园艺的农户。庞德在《中世纪欧洲经济史》中说,瑞士的伦菲尔敦镇,镇的城墙建于十三世纪,围了十公顷的土地,十四世纪时有居民220户,约近千人。镇里有十户织户。此外,还有泥瓦匠、木匠等等,约有一半或三分之二是手工业者。其余从事农业。大多数手工业者也都兼营农业,种葡萄,养牲畜,耕种农田。希尔顿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中提到一个典型的英国乡村小市镇,这是瓦尔德河上的斯陶镇。它建立于十一、二世纪之交,1380年时有有纳税居民166人,估计全镇居民当在250-300人之间。镇上有28户独立的手工业和商业,还有4户耕种土地,这当然不是说其他户就没有土地、完全脱离了农业。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主要是:粮食,牲畜,本地纺织的呢绒、麻布和棉布,铁制家具,皮革制品,酒类,肉类,加工的食品和蔬果等,主要是为本地区的服务的。市镇从周围的乡村购买食物,向周围乡村出售必要的手工业产品。因此,小市镇交易的覆盖面积,多以一日能够往返为度。古语“日中为市”,英国古代学者布拉克顿估计市镇的贸易半径为62/3英里,都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很难找到一个市镇只同它周围的乡村发生了关系,而不涉及临近的市镇和更远的经济区域。这在中世纪市镇和集市的开市日期上显示得非常清楚。市镇的集期可者半月、一周一次,或者三日、间日一次,市集的集期每年不地一、二次,但集期较长,每次从几日到几周。但是相邻的市镇和市集的开市日期总是相互错开的,以便商人和商队巡回参加。到小市镇上交易的乡村居民,在出卖了他们的粮食牲畜蔬果布匹和其他手工业制品以后,也往往购买一些外来货物,如盐铁、医药以及结婚和治丧的用品之类。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是由本地的农业和手工业者生产出来的,每人所能提供的数量不多,然而涓涓细流可以汇成江河。通过市场网络,在小市镇上汇集起来的商品可以形成一股庞大的商品流,跨过区间,超越国界,甚至无远弗届。所以,国际贸易,区域间贸易和地方贸易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别界限,不过是商品数量大小,旅程远近的差异罢了。远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其实是植根于城乡生产之中的。

  所以,作为市场网络基层的小市镇最能反映乡村商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手工业生产发展的程度,是农业社会和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这同比利时学者皮朗的看法不同。他忽视大量的小市镇,强调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特别是奢侈品贸易的重要性,甚之拿来作为中世纪商业兴衰的唯一标志。他曾根据外族入侵,关闭地中海,破坏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的,断言一时间再也找不到任何痕迹表明还有构成一种名副其实的交换经济的要素。晚近的证明,当时西班牙、法兰西和莱茵地区的城市的确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但在那里教会的保护下,仍在城市残存,虽受干扰,但仍是贸易和手工制造的中心。地方小市场仍大量存在。别的地方未受。皮朗是过于夸张一部分史料而相对忽视另一部分史料了。我们不应该强调奢侈品的长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而忽视车装船载的大路货和小市镇的发展。历史学家们说不出奢侈品贸易与一般大路货贸易的具体数字,但肯定奢侈品贸易是次要的。土地所有者的奢侈品消费在封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不比直接生产者的日常消费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封建经济有生产也有流通。过去是太过于强调经济的特点而忽视流通的存在和作用了。封建社会里大大小小的城镇市场,就是适应封建经济的流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不管是有意或无意低估或冲淡这一点,传统的观点强调从政治的角度看,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和乡村不同:乡村的居民束缚于土地,负有劳役义务,要完成一定日工和临时的帮忙,还要交纳死亡税、结婚税、继承税等等,而城市的居民是自由的,至少是比较自由的,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迁移居处,改变职业,他们无须乎取得领主的同意,就可以送儿子去受,或者在教堂里谋求一个神职。市镇的居民不仅能聚居一处保卫自己,并且享有自治的权力。有西方学者据此认为城市是封建海洋里的非封建岛屿。我国学者也有根据政治上的差异来强调中西封建城市之不同,提出是城市的性质决定城市经济的角度看问题。不论中国或西欧,不论领主制或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城市并不曾脱离封建经济,不是封建经济中的外来事物,而的的确确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是由封建经济决定的。所以,城市和市镇的增长和衰减,反映着封建经济的兴旺发达和衰败萎缩。不过,计量封建社会的市镇和城市的数量和大小是非常困难的。

  最后,作一个声明:上面不曾讨论自耕农和手工业者,这并非是把他们排斥在封建经济以外;也不曾涉及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这并非是不重视这一问题,只主要围绕着封建的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方式和封建经济的运行进行分析;这都为的使讨论的问题突出和单纯化。

  我想说的只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历史悠久,又比封建经济生命绵长。因此,把封建经济等同于自然经济是像把资本主义经济等同于商品经济一样的不正确。封建经济可以体现为自然经济,也可以体现为商品经济。封建经济不拒绝自然经济,也不拒绝商品经济,需要自然经济,也需要商品经济。在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只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着联结的一面:商品经济因素是自然经济因素存在的条件,自然经济因素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窟竟以谁为主,这是需要作精确计量而后才能断言的;大概是视发展的阶段、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可传统的看法不加区地说,自然经济占有统治的地位,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有同志对此提出质疑,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0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538页。

  [4]参看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5]参看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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