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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即将实施,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内商业银行需要在提高资本充足率、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改进风险计量模型、培养风险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好应对准备。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银行监管理念,监管范围覆盖银行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对这三种风险的计量,提出八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协议突出资本充足率、银监部门监管、市场信息披露三大监管内容,这三部分也被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我国银监会已明确大型商业银行要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做好应对准备。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看,国内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已达到国际监管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仅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12.5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12.5)。这一要求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将这两项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按此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计算并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大下降。为此,国内商业银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额。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已从2003年底的2.1万亿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各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银行中,除深圳发展银行外,13家银行拨备率都超过银监会80%的下限规定,超过100%的有12家。在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发生,切实减少风险资产数额,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2、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在立足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同时,要努力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拓宽盈利渠道。国外商业银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利差收入仅占30%左右,并呈萎缩趋势。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充分拓展业务,从经营单一的金融产品转向经营众多金融产品,对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发行长期次级债,增加附属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以丰富债券市场,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也是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都表示将通过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资本金。可见,次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与新协议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已相对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层负责的独立的风险决策机构,该机构垂直延伸至二级分行)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要划分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并要保持风险管理的权力与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部门架构设计独立,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风险报告产生及呈报机制独立;风险经理独立,其薪酬和晋升激励应与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脱钩;建立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良性的协作互动关系,并逐步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三)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防范意识要体现在员工日常行为的自觉性方面。全员深刻领会董事会决策层的风险政策偏好、风险容忍度,真正认识“银行经营风险的企业属性”。树立“风险管理本身寓于发展内涵”的发展观,确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通过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强化、机制的引导及环境的优化,统一银行全体员工的思想与步调,保证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通过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进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四)引进和改良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银行实际予以改进。研发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专业管理工具,提高各类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监测报告系统,扩大模型工具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现阶段需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先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银行内部操作信息。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数量模型,运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地区、产业风险分析,通过信贷审查等方式,直接控制业务风险。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银监部门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目前,工行、建行都已参照新协议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通过引进国外银行的先进评级理念,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构建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逐步建成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要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计算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并通过银监部门认可。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要在引入员工行为计分卡的基础上,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八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计算出操作风险需计提的资本准备,并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风险计量模型是世界银行业的高度商业机密,是体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核心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银行间的交流和相互使用。即便能引入到国内,也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这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人才队伍,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五)规范信息披露,维护金融市场纪律
目前,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还不尽如人意,大部分银行的资本结构、管理与经营状况的真实性未能做到向社会公开披露,市场纪律在银行风险控制方面基本未能发挥作用。但在新协议正式实施后,各银行的会计、统计、报告等制度要与国际惯例靠拢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此时,各种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按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要准确核算,从内到外逐步公开。二是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违规者予以严惩。三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严格披露程序,规范披露指标,防止市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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