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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从2002年入世的第一年开始,外资机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的速度加快,参股目的、参股形态、参股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既是国内金融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内金融市场开始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它将推动中国金融业的,也向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是当前外资的重大利益所在 外资看好中国市场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外资金融机构在扩张本身网点的同时,愿意花大力气参股国内商业银行,且参股比例控制在24.9%以内?原因在于参股能绕过国家有关限制,能为外资带来最大的商业利益。 绕过国家入世承诺中的客户限制和地域限制。 按入世承诺,我国将在5年内逐步放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可以缩短这一进程。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林熙语称,“外资银行可以借参股跳过很多限制,从而进入内地银行业”。 绕过独资设立网点监管严格的限制。 2002年初开始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人民银行总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在拟开办或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所设分支机构开业三年以上,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扩张速度,迫使那些急切想在国内增设机构、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走上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合作之路,以充分利用国内银行的营业网点迅速开展业务。 绕过出资比例高于25%按合资法报批的限制。 如外资出资比例高于2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需获得外经贸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央行提出参股申请,从而会面临繁琐的申报手续,时间也长。而外资比资比例低于25%,央行有权直接批准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手续相对简单,可以极大地降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的交易成本。 绕过国家规定的巨额运营资金要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运营资金,并要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则不仅可以绕过这一限制,还能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 发挥金融资本“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纷纷清产核资,一些商业银行纷纷上市融资,股权已相对分散,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含关联公司)不到25%。这意味着,外方可以用不到25%的股权,用较少的资金就能取得国内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权,从而全面贯彻实施其战略意图。这在深发展参股案中特别显著。深发展全部股份中,流通股占72.5%,其余法人股中,美国新桥持股15%,比其它全部股东12.5%的股份高出2.5个百分点,美国新桥用仅仅1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就控制了深发展50多亿元资本、1327亿元的资产,直接效益相当显著,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黑马”效应相当显著。 外资参股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虽然国家正采取措施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但按何种标准、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对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行为进行监管,国家主管部门尚无有效措施。当前突出的难点在于: 一是参股股份比重高限不外资绝对控股国内银行。 国家规定外资参股比例不能超过25%,否则按中外合资企业法进行审批。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国内银行被外资绝对控股,防止国内资本受国际资本尤其是投机资本的控制。但从深发展收购案来看,规定外资最高参股比例并不是限制外资控股国内商业银行的有效手段,国家主管部门亟需制定其他更有效的监管手段。二是如何对被收购商业银行,尤其是被投资银行收购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尚属政策空白。 美国新桥是一家战略投资机构,类似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本性其进入是为了将来的退出。新桥唯一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是在东南亚危机中,用5亿美元收购了即将破产的韩国第八大银行——第一国民银行51%的股权。虽然新桥与深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但据称作为投资银行的新桥已找到了下家。届时如果这一现象真的发生,作为国内主要大盘股之一的深发展可能会对股市带来不利,由此要求国家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管。 三是如何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而国际金融混业集团已在国内混业经营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01年底,允许汇丰控股下属汇丰商业银行收购上海银行8%的股份,2002年10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汇丰控股出资6亿美元收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在国家尚无有效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尚不能混业经营情况下、允许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参股国内金融,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改善监管,稳健发展 1.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借鉴日本、英国金融大爆炸后的经验,可考虑成立权威性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各监管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沟通国内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对全球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重点管理,对其各类参股方案必须经监管部门会签同意。 2.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 国家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可考虑: 修订《商业银行法》中与实际情况、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条款,可以允许国内金融机构有条件地跨业经营。加快制定《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购买、转让、退出进行规范。制定《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国内金融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经营业务进行全方位监管。制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数据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直接利用国外商业银行在国内建立的数据处理中心、帐务处理中心、作业中心,避免重复投资,减少巨额资金沉淀。 3.选择好合作伙伴。 明确参股目的。目的之一是改善股权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目前国内资金充足,大量资金都有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意向。因此,资金不是问题,引资的关键在于通过境外资本改善股权结构,引进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运用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提高经营能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目的之二是提高资本运作的能力,为国内银行业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为未来业内大规模的收购兼并积累经验,积累人才,提高“与狼共舞”的能力。 重视合作伙伴的性质。与外资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合作,能够学到国外最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但因双方业务上的竞争性,可能出现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客户资源、人才流失现象。与境外投资银行合作,由于其商业银行经验不足,可能会采取将国内商业银行包装再出售的战略,从而影响国内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与国际性政策性银行合作,外方一般不介入日常经营管理,但易受严格的审慎性监管标准的控制。鉴此,国有商业银行可选择境外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合作,意在改善资本结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可多与境外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合作,同时可适当引进国际性政策银行,以扩大资本规模;效益不高、股权分散、结构单一的商业银行可多与投行合作,争取给自己找个好婆家。 重视合作伙伴的文化差异。结合本行所处的地域特点、客户特点、经营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合作伙伴的文化背景、经营特长、业务重点,以减少中外员工之间的摩擦成本,避免因大幅裁员带来的社会动荡,避免因双方结束合作而全面调整经营战略所带来的转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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