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治理为导向的财务冲突的协调方法探析

时间:2023-03-21 23:09:00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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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务治理为导向的财务冲突的协调方法探析

【关键词】财务治理 财务冲突 协调
【摘 要】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深化和,本文正是以财务治理为导向,以为财务冲突是财务治理的客体,进而揭示出财务冲突的表现形式并提出其协调方法,旨在为财务治理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一、财务治理的客体:财务冲突
(一)财务治理的涵义
关于财务治理的涵义,国内学者有很多种提法,但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财权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是伍中信教授。伍教授以为,财务治理是“以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确立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财务职员财权活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体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另一种是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主要代表人物是杨淑娥教授。杨教授以为,财务治理是“指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体现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的地位作用,进步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安排。”
(二)财务冲突的涵义
财务冲突这一概念在国内最早见于李心合教授的《财务范式革命与财务学的制度主义思考》一文中,其以为财务冲突是利益相关者中的“冲突性”和“不均衡性”的表现。公司治理的主体即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固然比较大,但是这种影响比较客观,因而变数较小。所以本文主要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冲突,即股东和经营治理者、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财务冲突。那么,将财务冲突作为财务治理的客体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以为,公司治理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所有者和经营者、债权人和债务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互动和博弈,这一互动和博弈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解决利益冲突途径的演进过程。而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深化和发展,其终极目标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将财务冲突作为财务治理的客体是符合逻辑的。
二、股东与经营治理者之间的财务冲突及协调方法
(一)财务冲突的表现形式
这一财务冲突主要体现为经营治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包括:
1.经营治理者的努力不足行为。一般而言,经营治理者为达到公司财务绩效的进步而努力经营的本钱是由经营治理者独自分担的,而其努力水平得到的收益是由股东享有或由股东和经营治理者共同享有,这样二者之间就存在不对称。
2.经营治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从经营治理者来说,非生产性消费的本钱是由股东承担的,而非生产性消费的收益是回其所有的。因而这种收益和本钱的不对称使得经营治理者在职消费的动机轻易产生。
3.经营治理者的短视行为。从财务角度讲,经营治理者的收益更多地取决于他们在职期间的绩效。所以,经营治理者更多的关心其在职期间的财务绩效,而较少关心公司以后的发展。
4.经营治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通常,公司规模越大,业绩增长越快,经营治理者提升的机会就越大,经营治理者的收益也就越大。那么,当公司拥有大量闲余现金流量时,经营治理者就有动机将这部分剩余现金流量投资倒并非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公司规模扩大的新项目上来,以满足自身对收益的欲看。
(二)财务冲突的协调方法
1.完善财务激励
激励报酬契约从两个角度对财务治理机制产生影响:(1)完善的激励报酬契约能够纠正经营治理者的内在行为,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激励机制,降低代理本钱,进步公司运作效率。(2)完善的激励报酬契约将激励经营治理者开放其人力资本,进步人力资本的产出效率,提供公司绩效。完善的激励报酬契约设计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润分成契约的设计;一种是股票期权的引进。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集中的模式是年薪制,其基础就是利润分成契约。同时,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能使股东和经营治理者的目标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能够充分调动经营治理者的积极性,从而促使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的增大;能够减轻公司日常支付现金的负担,节省大量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的财务运作。
2.做好财务评价
完善的激励报酬契约要以正确的业绩评价为基础,目前比较公道的财务评价方法有两种:增加值(EVA)和市场增加值(MVA)
EVA的上风:为公司引进了一种全新基于价值的治理观念和激励体系;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注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使公司的决策和股东财富紧密相连,EVA的持续增长同时意味着公司市场价值的不断增加和股东财富的持续增长。但实证研究表明,EVA对股票收益的解释能力较弱。
MVA是以预示公司成长性的股价为基础,对股票收益有较强的解释能力,理论上讲,MVA代表影响均衡股票收益的风险,由于MVA指标包含了对风险和公司成长性的评价。同时MVA代表一家公司从创立至今,包括保存盈余在内,投资人投进的现金和现在股东以市价出售股票时所回报的现金差异。它是一家公司投融资和经营成果的终极评判标准。假如说EVA代表一种短期的、特定年度的、具有时效性的内部业绩评价方法,那么MVA则代表一种长期的、外部市场的业绩评价方法,由于MVA包含了对经营治理者有效运用公司资源的能力以及公司长期发展远景的市场评价。
3.加强负债
通过资本结构比例调整可以影响经营治理者的努力水平和其他行为选择,从而改善股东和经营治理者之间关系,终极进步公司绩效。理由如下:
(1)负债的运用以及负债比例的进步将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剩余现金流量,抑制经营治理者因公司剩余现金流量过多而进行的有利于自己过度投资行为和在职消费行为。
(2)负债的运用和负债比例高低将影响公司的风险负担结构和破产风险的大小。根据格罗斯曼和哈特的担保理论,债务作为一种担保机制,能够促使经营治理者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且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本钱。
(3)在融资额与经营治理者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假如公司加大债权融资,则相对来说经营治理者持有的股份增加,这有利于激励经营治理者。
三、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财务冲突及协调
(一)财务冲突的表现形式
这一财务冲突主要体现为:在债务契约签订以后,股东有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包括:
1.债权人权益的转移。股东转移债权人的财富手段主要有三种:股利分配的政策、现有债券价值的稀释、资产替换行为。
2.投资不足。公司利用负债融资可能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有力的投资项目,从而导致投资不足。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动放弃投资项目,当公司拥有较多的负债而又缺乏偿债基金时,便会被动地放弃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一种是主动放弃投资项目,固然公司拥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但股东以为此时实施该投资项目的收益将回债权人所有,那么这时股东就有可能放弃投资项目。
(二)财务冲突的协调方法
1.规范债务契约
债务契约中限制条款的加进能够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进而增加公司价值。主要途径如下:
(1)对于新增债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三个:第一是对于单笔负债额度的限制。第二是对负债总额的限制,规定新发行债券不得超过某个限额。第三是对债务担保的限制,这主要是从或有负债角度来考虑,由于担保很有可能为公司带来或有负债,进而增加公司的负债。
(2)对资本活动性的限制。资本活动实际上是一个公司的重要因素。活动资本主要用于维持公司营运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旦活动资本短缺公司则难以继续正常经营,而且很可能面临破产风险。固然债权人有优先清偿权,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机制不健全,所以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证,使得债权人对于公司的资本活动性十分关注,也就相应地要在债务契约中体现。
(3)对资本支出的限制。资本性支出固然不会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但是资本性支出会改变公司的资产活动性,从而使得公司的风险增大,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对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必须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直接限制资本支出,适用于资产变现率差的公司;第二是限制利用负债资金进行并购行为,适用于进行杠杆收购的公司;第三是限制向其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适用于对外股权融资比例较大的公司。
(4)对资金使用的限制。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得改变债务契约中规定的用途,由于股东有可能发生资产置换行为,将资金投进到比原来规定项目风险大的领域;第二是对于公司的资金使用要有具体的使用方向和各个方向的使用比例,这将有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第三是对于确实需要更改使用方向的项目,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再次审核和批准。
(5)对股利分配的限制。主要是确定股利分配的政策,这需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目前现金流量的多少来确定。大多数债务契约条款中都有一个共同条款就是预防经理向股东支付清算性股利,终极把公司的亏损转嫁给债权人的行为。因此,这些条款大多规定,公司盈利中只能有一部分用于发放股利,并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盈利用于再投资,从而防止经营治理者向股东支付清算性股利,腐蚀债权人的利益。
2.强化财务信息治理
健全有效的财务监控治理模式要以完善的公司财务信息治理为基础,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协调。对于财务信息治理的规范:首先,健全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这是公司财务信息规范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才能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规范,进而加强治理。其次,加强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搞好财会职员的岗位培训,进步业务水平。第三,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规范调整。一是限制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可以实行票数封顶制,限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最高限度。二是答应和支持中小股东构成有效的股东团体,让他们获得公司的部分控制权,改变第一大股东完全操纵控制公司的局面。
3.设计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设计有利于公司的财务治理,主要是由于:(1)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既是一种普通公司债券,又是具有优先股特征的认股权证,它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买进期权,转换价格就是期权的履约价格。(2)可转换债券可以协调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关系。资本结构以为,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矛盾可以通过债务关系的引进而得到缓和。但股东和债权人的矛盾却难以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得到缓和。债权人固然能够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清算资产的权利,但失往了公司成长的额外收益,股东固然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但有时连基本收益都无法获得。然而可转换债券却能够协调这一矛盾。
发行可转换债券,从其本质来看,主要目的有两个:其一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债权人,以反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基本上起不到传递信号的作用,也不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关系的协调,因而不利于财务治理。针对这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延长期限。国际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大多数为7--10年,而我国目前的可转换债券大多数在3--5年,因而在期限上不利于可转换债券低利率融资上风的发挥,而且时间上过短也不能够充分反映其他条款的作用。
(2)改变赎回条款的条件。股价是一个综合性指标,而在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有效性不强的条件下,股价显然起不到传递信号的作用,所以应对赎回条款条件进行修正。一方面是对赎回价格的调整,由于赎回价格是股东和债权人博弈的结果,所以对于赎回价格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定价太高,会股东的利益,定价太低,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在赎回条款中适当加进不可赎回期。在国外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中大多都有不可赎回期,一般定为1--3年。不可赎回期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置的,不可赎回期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就越大,赋予债权人转换的机会就越多,就越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对于没有不可赎回期的可转换债券,赎回价格就应定的高一些,这才有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协调。
(3)改变回售条款条件。从回售条款的设计来看,主要是确定股票下跌的幅度,股票下跌幅度应由两方面因素确定:一方面是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一方面是公司自身业绩增长速度。假如股票市场向好,公司业绩增长快,则回售下跌幅度可以定的低一些,持续时间可以短一些;反之,回售下跌幅度可以定的高一些,持续时间长一些。
(4)往除向下修正条款。国外并无类似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向下调整转股价格实质上相当于另一只股票的发行,是不正确的。这对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发行公司也会因此而影响可转换债券功能的发挥。

[1] 李心合. 财务理论范式革命与财务学的制度主义思考..2002.7
[2]杨淑娥 金帆. 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题目的思考. 会计研究.2002.12
[3] 油晓峰.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研究. 北京:出版社,2005.3
[4] 衣龙新. 公司财务治理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6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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