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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对策研究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初露端倪就己显示出了它一定的作用,但在我国公司的具体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三大部分论述这—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二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独立董事 监督 控制 对策研究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并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2001年8月中国证券会推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同时也赋予他们—些特别职权,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近几年独立董事制度已得至大力推广,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帮助公司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
《指导意见》中赋予了独立董事一定的权限,即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内部分配以及资产重组等经营活动中,独立董事需签字同意并发表声明,体现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作用。
2.使上市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通过参与公司决策,使“内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现象得到—定的缓解,提高了上市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使上市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3.可以较好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独立董事的特殊身份,使其能够在解决内部人控制、监督经营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为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通常没有利害冲突,处于局外人的地位,所以其可以对内部董事进行监督,可以公正不阿地提名董事候选人,可以公正判断经营者的行为,评价其业绩。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股“—股独大”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其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改造时通常采取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原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唯—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首发公募的办法,国家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这种股权结构势必造成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操纵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人格独立和利益独立难以得到保证。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存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导致职能重叠
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公司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依照分权制衡的原理和逻辑,从监督权力的角度看,在已经有监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再设立独立董事会是多余的了,因为会造成双头监管,带来公司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权力的冲突。
3.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监督职能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独立董事还不能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监督职能,主要原因表现如下。
(1)独立董事的选聘环节存在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势必造成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操纵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人格独立和利益独立难以得到保证。
(2)独立董事报酬与其职责不对称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没有酬薪,只有津贴。然而独立董事与其他人力资本一样,也是现实的经济行为人,对于他们的服务有必要也理应给予报酬。要他们承担重大的责任而不给予足够的报酬,一来吸引不到一流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二来权责不对称,很难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必须采取措施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这是解决“一股独大”弊端的根本出路。而要构造多元化的股权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将部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
将国有股换为优先股,可以利用其对盈余分配的优先权,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同时,还可以利用其对剩余财产的优先配权,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有效地阻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另外,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后,国家可以抓住所有权和收益权,放开具体经营权,以减少对上市公司决策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
(2)将部分国有股及法人股转为B股,然后分期分批在B股市场上市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股市场已初具规模,也吸引了不少国外的投资者。此时,将国有股及法人股在B股市场上逐步流通,既有利于吸引外资,又有利于B股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B股市场股价普遍较低,接近发行价,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部分国有股进入B股市场,可以减轻其对A股市场的压力,为国有股的流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
机构投资者的加盟既有利于形成企业所有权多元化,也可以为发挥产权的约束作用奠定制度基础。
2.全面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重新定位
监事会是“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机制,而独立董事会是“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当二者结合在一起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合理分配公司监督的权力资源,使二者不存在职权上的重叠关系,而是形成监督权力的互补关系,不仅要防止监事会职权的架空问题,还要避免多重监督引起的无人监督状况出现。
(1)将监事会定位在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定位在事前监督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监事会没有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和非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与此相对,独立董事会是全过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并拥有比普通董事更多的权力。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定位在事前监督、决策过程监督和参与性监督。监事会的监督目标主要是公司经营内容和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事后追究和改正有损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目标则是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利益关系上的合理性。
(2)公司审计、薪酬与考核这些具有事后监督性质的监督职能回归给监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都没设监事会,将这部分权力赋予独立董事,必将导致监事会权力“空洞化”,这已经在实践中有所表现。独立董事将审计、薪酬方面的监督权“还政”于监事会,不仅可以充实监事会的职权,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还可以将独立董事从拥有的权力过宽过乏而运用权力的资源和条件又非常不足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减轻其职责压力,专心致力于董事会的决策的过程监督,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必须理清董事会、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之间的关系
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应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独立做出决策。在突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地位和发挥其独立性作用方面,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1)独立董事应持有一定量的股份
独立董事持有一定量的股份后就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这有一个约束条件问题。因为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得能力与普通小股东是不能同日而语的,而且有一个量的问题,持股量过少,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持股太多,就会与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2)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独立董事协会
我国现阶段就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可以考虑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独立董事协会,把该协会作为中国证监督会下属协会,由证监督会直接管理。独立董事协会向上市公司推荐已取得资格与该公司不存在重大关系的独立董事,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在具体的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使少数股东通过累积票能够选举一名或若干名候选人。让广大的中小股东积极参与独立董事的选聘。这样选聘出来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经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其应尽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受制和听命于大股东,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大股东。
(3)薪酬的安排应该权衡独立与激励两个因素,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具体操作恩路是:在深圳和上海交易所分别设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上市公司根据统一标准按年度向所属的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帐户缴纳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然后分由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从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中按标准统一向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放薪酬。这样可以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相对独立化和公开化,确保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受到公司的直接控制,从而有利于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和公正。
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世界性潮流。在我国虽然这一制度才刚刚起步,难免会由于客观的原因而不尽如人意。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上市公司需要注入“独立董事”这个新鲜血液。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必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配合经济制改革同时进行,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国证券报,2001.
[2]喻猛国.试议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J].经济导刊,2001.
[3]游向前,陈文梅.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J].经济师,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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