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财务治理模式

时间:2024-07-05 18:42:5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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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财务治理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存在两种财务治理模式,即“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学校集中有限的资源,统筹安排,有利于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控制,及对经费的安排,但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学校过分夸大财权的集中,从而限制了院系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的优点是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有利于调动院系创收的积极性,以及院系对财务治理工作的重视。但这种模式不能真正发挥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宏观治理职能,轻易促使校内各单位各自为政,只重视部分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学校的整体利益。通过比较,从发展趋势上看,“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相结合是今后高校财务治理模式的方向。
  关键词:高等学校;治理模式;财务治理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了高等学校的两种财务治理模式,即“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不同办学规模和不同治理水平的高等学校,在财务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可以有所不同。211工程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等规模大的学校假如财务治理水平较高,可以采用“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而民办高校和一些省属高校假如财务治理水平不十分规范,应采用“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首先先容“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的特点。
  
  一、“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
  
  这种财务治理模式要求高等学校内部只设一级财务部分,同一领导学校的财会事务,集中治理学校的所有经费,在一级财务部分之外不设同级财务机构,学校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通过一级财务部分,校内各院系没有财权,也没有制定院系内部规章制度及实在施办法的权力。
  
  1.“同一领导”的特点
  同一领导指在学校的同一领导下,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对学校的财会工作实施同一治理,其具体特点如下:
  第一,同一财经方针和政策。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校的财经方针和政策。高等学校的财经方针和政策,必须由学校财务处在学校财经领导机构的组织和协调下同一制定和颁布。校内各单位不得为了局部利益,制定与学校政策相违反的政策。
  第二,同一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的财务收支计划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把整个财务收支计划都纳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校内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厉性和权威性,按事业进度公道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赤字运行。
  第三,同一财务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是高等学校办理各项财经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治理要求,制定同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校内各单位不得制定与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财务制度相违反的规章制度。
  
  2.“集中治理”的特点
  集中治理是指在不损害学校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公道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集中治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权的集中。财权集中主要指学校办学经费的统筹安排权和使用权,应集中在学校一级财务治理。除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单位可自行使用和治理经费外,其他校内单位的资金必须上缴学校一级财务,由学校集中治理,以促进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公道使用,发挥资金最佳的使用效益。
  第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权的集中。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加强财务治理的需要,自行制定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同一制定,不答应政出多门。
  第三,会计事务治理权的集中。学校的各种会计事项,事无巨细,只要涉及财务的,学校财务处都有权进行监管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学校的各项会计事项进行治理,确保各项收进能纳进预算治理,防止和减少小金库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的每一笔开支都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学校财务处有权集中治理包括会计职员培训在内的各项日常会计事务。
  
  二、“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
  
  在这种财务治理体制下,学校也只设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部分,但赋予了各院系一定的财权,也会在规模较大的院系设立二级财务机构,院系自行治理其创收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学校分配的经费自行安排使用。   1.“同一领导”的特点
  同一领导指在学校的同一领导下,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对学校的财会工作实施同一治理,其具体特点包括同一财经方针和政策、同一财务收支计划和同一财务规章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同一领导”的特点与“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下“同一领导”的特点相同,这里不再具体先容。
  
  2.“分级治理”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院系以下三方面的权利:
  第一,对学校下达的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权和使用权。在学校同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配置下,院系可以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和公道使用学校预算分配的资金。
  第二,院系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制定权。在不违反学校同一的财务规章制度的条件下,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事业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治理的需要,制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必须报学校批准或备案。
  第三,本级机构财会业务的治理权。院系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本单位财务机构,在校级财会机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学校同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核算和治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向校级财务机构报账和报送报表。
  
  三、两种模式比较
  
  “同一领导,集中治理”模式的优点有利于学校集中有限的资源,统筹安排,分轻重缓急解决学校的题目,保证学校完成重点教学和科研任务;有利于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控制,保证学校的预算能按原预算用途顺利实施;有利于对符合学校发展方向的工作计划多安排经费,从经费上保证学校的发展不偏离既定的方向。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学校过分夸大财权的集中,从而限制了院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同一领导,分级治理”模式的优点是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在学校教育经费一定的情况下,有利于促使院系公道和有效地使用经费,有利于调动院系创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院系重视财务治理工作。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能真正发挥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宏观治理职能,轻易促使校内各单位各自为政,只重视部分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学校的整体利益。现阶段,很多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二级财务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分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二级财务机构的同一领导缺乏机构设置上的保证。二级财务机构具有双重身份,行政治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财务部分只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双重身份的结果是二级财务机构的工作主要受所属部分左右,从而严重弱化了财务处对二级财务机构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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