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时间:2024-09-23 09:49:47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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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预防性金融监管 预先承诺方法 激励规制
  论文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全球的金融风险也在逐渐升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由于其自身风险所呈现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目前以行政强制指令为主的预防性监管模式已不可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将以激励规制理论为基础的预先承诺制引入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预防性金融监管的演进历程及预先承诺方法的产生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主要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而我们知道,事前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对于维护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在一国的金融立法中确立符合客观实际、切实有效的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强制性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以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此后1993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的“标准化监管”方式也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点,主要是按不同的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资本要求进行监管,使得计算程序进一步的简便了。但以上两个阶段中的这种机械的、强制性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做了很多的外部规定,并且监管者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和业务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监管方式明显没有考虑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连续动态过程;提高了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为应对监管程序而产生的外在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一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及国际竞争整体实力,实践证明其越来越不适应全球金融业飞速发展的客观要求。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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