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实力、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金融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几个重要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控股集团 可行性
目前银行业内关于综合经营的呼声渐涨,有学者建议采用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实现银行业综合经营,并从全球银行业发展趋势、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等多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本文主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实力、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金融法律体系以及监管体制等因素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自身条件
银行业总资产占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90%以上,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更是我国金融业的主力军,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在我国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有必要以国际视野考察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
英国《银行家》杂志每年都要推出当年全球大银行的实力排名,为国际金融界所认可,本文可以从中考察我国银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地位和竞争力的动态变化。2006年度我国银行进入全球1000家大银行由2005年的19家上升到25家,按一级资本排序,其中进入全球1000家大银行前20名的中资银行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排第11位、中国工商银行排第16位、中国银行排第17位。《银行家》报告也指出,我国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进一步补充了资本金,改善了公司治理,提高了自身实力,对其排名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银行家》的各项排名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表示总体实力的一级资本、表示规模的资产总额、表示稳健性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表示经营成效的实际利润增长率、平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和成本收入率等竞争力指标方面相较国际水平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反映经营业绩的平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差距更为明显,但对于具体国家制度因素、市场结构等其他要素分析不够,因此在借鉴的同时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对我国商业银行作出更全面的评价。
我国《银行家》研究中心课题组对我国商业银行也进行了竞争力评价,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模型:“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竞争力资产*竞争力过程”,其中“竞争力资产”用“财务评价”衡量,“竞争力过程”用“核心竞争力”衡量。从2005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价和核心竞争力排名中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规模与财务评价和核心竞争力之间没有正相关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商业银行自身拥有一定的实力为其金融控股集团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和世界级银行的差距,精心挑选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良好的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试点,杜绝一些商业银行借金融控股集团化进行盲目扩张的内在冲动。
金融体制改革政策对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促进
支持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引导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将是未来几年我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分割严重、金融监管效率低等现状说明: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但目前必须尊重我国还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的现实,金融经营体制改革只能循序渐进,而作为中间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化综合经营将是现实选择。另外,金融控股集团可以通过市场选择由金融机构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而成,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有助于我国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促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符合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主流发展方向。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因执行1993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由原有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第二阶段:产业集团、民营资本纷纷大举进入金融行业,朝金融控股集团方向发展。招商局集团、宝钢集团、首创集团、海尔集团等国有背景的产业集团通过入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有朝金融控股集团方向发展的倾向。除产业集团外,民营资本也曾试图打造金融控股集团,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等曾经被认为是我国民营“金融控股集团雏形”最突出的代表。第三阶段:由具备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由产业集团、民营资本为主导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雏形”除招商局集团外大多存在问题:首先,它们拥有银行、信托、保险的牌照较少,更多的是控股或拥有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次,它们对金融机构的持股基本上达不到控股,甚至达不到相对控股;另外,它们大多并不具备对金融资源的整合能力。先天的脆弱性加上外部环境的急速变化使得这些产业集团、民营资本大部分放弃了朝金融控股集团方向发展,宝钢回归主业就是一个明显的标志,而德隆的分崩离析更是使民营资本主导金融控股集团受到质疑。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吸取德隆系风险的教训,当前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目前,金融管理高层更倾向于支持由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将成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主流。
现行法律为未来金融控股立法预留的发展空间
(一)现行法律给金融控股集团预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金融控股集团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金融控股公司并不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这与目前的金融法律没有抵触。
为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事实上管理层对我国分业经营体制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调整。考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完善等现实情况,管理层认识到对银行拓展金融业务范围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既要严格限制,又不能完全禁止,应给银行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在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做出了修正,“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综合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也为商业银行朝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境外曲线”方式间接实现。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三家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这些境外公司可以回到内地从事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国内《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
(二)我国正酝酿通过立法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
国际上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历程表明: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伴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支持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已成为金融机构经营多元化、国际化的重要举措,如日本1997年《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
当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几乎还是空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2002年12月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诞生,就经历了我国在法律上尚无“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的窘境。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组成,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既无明文规定,也未明文禁止,从而形成了一条法律灰色地带,这条法律灰色地带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但也为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和运营带来了不确定性,使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在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同步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控股集团化提供保障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我国过去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监管的体制。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来说,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甚至“监管真空”等状况,因此从长远看借鉴西方的统一监管模式是大势所趋。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金融监管的方向指引是:“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早在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就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在其通过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实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统一监管还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我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联合中央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过渡性监管协调机构,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在内的整个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笔者认为,目前应该采取试点的方式审慎进行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而同步健全的监管体系将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提供监管保障。
对可行性分析的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认为:“在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时,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各个方面推进多元化和综合经营的模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也给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可见,金融管理高层对于综合经营的考虑基于长远,也基于现实,这也是笔者考察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可行性的主要思路。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一些诸如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健全带来的限制,因此在肯定其具有可行性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保障。
结合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哄而上,我们对进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商业银行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结合自身实力、发展战略和经营特色,不能盲目追求金融控股集团化。
参考文献:
1.《银行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05—200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摘要[J].银行家,2006(4)
2.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4
3..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J].银行家,2006(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可行性分析】相关文章:
我国商业银行IPO分析03-20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初探12-08
我国经济发展及金融政策分析12-05
金融控股团体财务风险成因分析02-28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与防范01-13
刍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03-24
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03-25
股指期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03-21
试分析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管理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