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综述

时间:2024-10-15 12:42:04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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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综述

内容摘要:现有财务主体的研究结论均源于学者对财权独立程度的不同理解。本文针对此题目,将财务主体理论进行综述,以期对财务主体有一个全面了解。  关键词:财务主体 产权结构 企业
  
  财务主体是指具有独立财权,进行独立核算,拥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从产权角度探讨财务主体,理论界争议颇多,大致可分为三类观点。一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以汤谷良、伍中信为代表,以为财务主体为企业本身。二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以干胜道和刘贵生为代表,前者以为财务主体为所有者和经营者;而后者以为财务主体为企业和企业财产所有者。三是多元性财务主体观,这种观点是在财务主体理论研究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出企业财务主体应为企业的利益关系人,如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等。新观点中,以李心合和杨君伟为代表,前者提出的泛财务主体观,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界定为财务主体;后者则以为财务主体只能在企业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相机界定。现有这些观点大多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拥有自主经营权、企业财权独立、自主理财为理论基础,研究结论的不同源于研究者们对财权独立程度的理解不同。
  伍中信在《试论股份公司财务主体的一元性》一文中以为,企业财权独立后,出资者就不可能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可能参与企业决策,所有者保存的只是剩余收益索取权的一部分;而企业则成为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拥有“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成为财务主体。在将独立完整的财权界定给法人产权主体即企业后,出资人就不可能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不能进行财务决策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财务主体了。在股份公司的各利益主体中,出资者、债权人都只拥有收益权这一财权,只有股份公司这一法人实体才拥有独立的、完整的财权。因此,在现代财务的本质特征下,只有股份公司才是真正的股份公司财务主体。同时,伍中信指出,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二元性的弊端意味着出资者将拥有在公司同等的财权,进而可能直接干预公司的财务活动,把企业财务目标演变为出资者财务目标,导致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二元性使出资者轻易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获取私利。
  汤谷良从企业财权独立出发得出企业是财务主体的结论,但他以为财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这一观点形成了他具体论述财务分权分层治理理论的基础。但是在他看来,由于企业才是财务主体,因此 “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
  刘贵生的观点与伍中信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他在《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一文中也以为所有者的所有权集中地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事实上,只要以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所有者就必然会被挤到只享有剩余,不参与决策的位置上。但由于刘贵生是以把握财务分配权与否为依据来界定财务主体的,所有者参与财务分配,当然在他看来就是财务主体。因此,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并且他对财务主体的界定也避免了将所有参与财务分配的利益主体都界定为财务主体的弊端。刘贵生以为,财务主体是指财务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因它的存在决定着财务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方法及财务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
  干胜道在《两权分离与财务主体的二元性研究》一文中以为所有者在进行委托代理时要进行财务决策,财权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割,经营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经营者的日常财务决策所有者并不干预,所有者参与企业合并、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财务决策,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并行不悖。但是,干胜道并不反对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的提法,他的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实际上是将所有者和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在他看来,一方面,要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的财务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确立对企业的投资公司,即确立所有者财务主体。显然,企业和所有者均为财务主体。只不过从干胜道“经营者财务与企业财务可以视为同义词”的观点来看与刘贵生的观点在形式上又有相似之处,都以为所有者和企业本身为财务主体;不同之处在于,干胜道以为,所有者具有财务决策、调控权,而不仅仅是分配权,这正是干胜道的观点之所以有影响力的原因所在。由于干胜道没有从产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关系出发,来批驳财务主体一元性观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因此他对财务主体一元性观的质疑不彻底。
  李心合在《关于财务理论若干题目研究》中指出,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业主产权论的逻辑开始受到经济学家越来越多的怀疑,体现在“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并重”逻辑的“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产权论”越来越受到重视。他特别推崇 “利益相关者共同产权论”,该理论把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缔结为一组合约,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剩余”作出贡献并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以为经理们要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从现实来看,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乃至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均对企业有财务利益要求,也均对企业有财务权利。
  杨君伟在《动态的财务主体观》中指出“动态的财务主体观”以为所有者的功能不在于参与决策,而在于选择和激励经营者。当投资人将企业经营决策权授予经营者,只保存选择和激励经营者权利时,经营者是公司的财务主体;当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得不到投资人认可时,投资人有可能解除经营者而自己接手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所有者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主体。据此,“动态的财务主体观”以为,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又是动态的。
  无论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二元性财务主体观还是多元性财务主体观,基本上都循着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思路提出研究结论。这些研究成果目前在我国财务理论界是主流观点。企业财务主体是由企业所有权安排所决定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内在要求,它是指拥有财务控制权、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在笔者看来,所有者财务治理的对象是虚拟资本,其并不会插足经营者的日常资本运营活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定,在《公司法》等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各自的财务活动。任何一方的越权行为都会遭到对方的阻击。两者的关系应是,经营者财务必须接受所有者财务的正当监控,而所有者财务目标的实现要依靠于经营者的有效经营公道的财权分割、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效的治理结构加上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基点。所有者从企业获得的收益事先完全无法确定,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签订的是固定或相对固定收益合同,因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行为只能称为理财活动,不能称为财务活动。因此,所谓的债权人财务、债务人财务、劳动者财务等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财务分层理论所言的“财务经理财务”,笔者不赞同这一说法。由于,财务经理实际上没有相对独立的财权,而是受制于总经理。
  “动态的财务主体观”以为,现代企业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又是动态的。这一观点对企业所有权相机配置的熟悉过于尽对化,是一种非此即彼的观点:企业决策权要么属于经营者,要么属于所有者;相应地,财务主体要么是经营者,要么是所有者。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所有者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除拥有选择和激励经营者的权利外,还拥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权。笔者以为,即使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经营者拥有越来越多的控制权,也并不排斥所有者依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应该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即使现代企业所有权的安排远比传统企业复杂,企业的利益关系人日益广泛,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并不因此而变化。
  因此笔者以为,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进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把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财务决策之外,是危险的,这会使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利,腐蚀企业形成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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