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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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趋势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了运行多年的分业经营制度,努力通过混业经营提高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自2006年底,我国履行了加入WTO承诺,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正在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美国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标志着在20世纪作为全球金融业主流的分业经营模式已被混业经营所替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经营体制都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再混业的变迁过程。尽管各国的制度变迁路径有所不同,总体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有其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的驱动。
  (一)内在规律
  第一,银行业和证券业天然就是融合的。20世纪30年代以前,出于资金融通便利的需要,世界各国不仅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其金融领域的其他各分业的业务范围之间也没有严格的限定。第二,分业体制主要是国家管理力量强制推动的结果。通过法律和监管确立了分业体制,分业体制的确立更多的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而非金融发展的自然选择。第三,混业行为先于法律突破,商业银行是混业的主要推动力量。20世纪60年代,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出现了向混业转化的迹象。这些国家一般都经历了微观金融主体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对法律限制不断突破的渐进过程。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需求最为强烈,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主体。不论是采用全能银行制的德国,还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国,均体现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的特征。第四,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金融业最初的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变迁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一个在更高的阶段上的发展过程,是在金融机构健全、自律机制和法治秩序良好、金融市场发达、市场规管完善条件下的混业,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混业。
  (二)外在动因
  第一,金融结构显著变化,直接融资比例迅速上升。二战后,新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面临严峻的挑战。为适应这一变化,商业银行必然要想方设法绕过法律的限制,向证券业等其他金融领域渗透,导致金融分业的壁垒逐渐被突破。第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金融业竞争在全球范围展开,推动了各国经营体制的趋同。进一步加快了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第三,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金融业界限日益模糊,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往往通过金融创新摆脱金融管制,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了金融业的融合。第四,西方各国监管理念发生变化,金融自由化思想深入人心。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于严格的管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在金融自由化思想指导下,放宽金融业务范围的限制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及经营现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的,其出发点是制止金融领域的混乱,防范金融风险,在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具有合理性。然而,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很多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分业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客户对证券、保险、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一站式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第二,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渐模糊。随着加入WTO承诺的逐步落实,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它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它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它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正在逐渐放松。金融业混业经营初见端倪。
  首先,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出现了不小的松动。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1年6月,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法律不变的条件下使商业银行能够跨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中,也出现了有利于混业经营的突破性改动。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人资本市场。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其次,在实践领域,中国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停止在混业经营上的探索和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中信银行、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致麾下,搭建了统一的业务平台,为消费着提供综合服务。2002年底,银证通、投资连接保险、银行保底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贷款资产转让等产品的开发,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类似的产品创新步伐还在不断加快;2000年9月5日,我国推出第一支具有保底基金概念的投资工具;2000年10月17日,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协约,3年之内中行70%的优质网点销售平安保单,并且共建中国银行保险部。2003年底,平安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行账下,中银国际成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销商之一,双方可以交叉销售产品。银保合作方兴未艾的同时,银证合作如雨后春笋,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宣布关闭,建银投资将最终获得这部分证券业务,并将以此为基础设立新的证券公司。这些运作为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为综合性银行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三、促进我国金融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实现顺利过渡,现阶段应重点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立法的超前性出发,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要求以及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同时,要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明确规定实行分、Ip经营,这需要我们对这些法律进行进一步合理修订,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从而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积极鼓励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和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力。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漫长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应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
  (三)加快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要求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风险自担的真正市场主体,各类金融业务间也必须保持相对的对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要有明晰的产权基础,也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推动我国金融业的产权重组,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解除我国向混业转变的微观制度约束。
  (四)借鉴美国经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混业经营
  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机构的模式是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协同,实现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提高整体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来中国混业经营的方向。
  (五)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要提高各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高在各自分业领域的监管效率。当前监管体制下的核心工作是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点应放在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因为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其次,加强目前我国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针对金融业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再次,建立综合金融管理机构,条件成熟时考虑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最后,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包括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同时要建立广泛的国际联络和信息网络,互通信息、互相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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