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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
一、 的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存在更为突出的“改革悖论”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变革,是继中国国有工商改革之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选择。一般来说,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工商企业在产权制度、组织管理体系、资源配备方式、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体制等方面,具有基本的一致性,因而国有工商企业既有的改革经验与教训,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的基本选择路线,从“放权让利”来独立化工商企业自己的利益开始,到国家控股前提下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造,再到充分地运用中国的资本市场,运用公司治理制度的形式,将国有工商企业变革为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直到今天,国有工商企业改革仍然在继续,未来大体的格局,是国有股份进一步减少(国有股减持暂停并不意味国有股不再通过其它的方式减少)⑴。国有工商企业这种改革的走向,基本是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革的基本路线。从时下一些改革的讨论和运作考虑来看,建设新型的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进而上市,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认识⑵。
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何种阶段呢?它大体处于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准备阶段,以及运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形式进行内部构造的改造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国有商业银行所面对的内部治理体系改革,以及产权结构多元化准备,均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承担的。它遭遇到了国有工商企业改革过程中都涉及过的“改革悖论”问题。所谓“改革悖论”,简单地说,就是指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或经济组织,它既是改革主体又是改革对象之间明显的“内在矛盾”⑶。如果将国有商业银行“人格化”,国有商业银行这个“人”现在进行的改革或改革准备,也就是“自己革自己的命”。显而易见,当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不触及到“自己”的利益时,“悖论”是不存在的。问题在于,如此的改革必定涉及到商业银行自身特殊的利益和员工(包括管理者,下文若无特别区分或说明均同此义)的利益,这种改革意味着银行自身和员工利益的某种牺牲或放弃,“改革悖论”也就生成了。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产品是货币资金及相关的服务,牵涉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又与财政政策的操作密切相关,而且资产规模庞大,制度体系复杂,组织机构纵横交错,层级多样化,员工数量多且依附性强,其原有体制的顽固性和改革的艰巨性更大,“改革悖论”所体现出来的深度与复杂性,更为突出。在国有工商企业的改革中,鉴于产权结构变革安排的相对迅速与上市公司形式的强烈约束,特别是工商企业受行业、产品特殊性的限制,容易受市场力量的冲击(如产品没有销路、全行业亏损严重等)而被迫较快进入重组进程,大量规模及结构远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复杂的国有工商企业,也就很快转换了存在方式,“改革悖论”随即就消失或至少表面消失在变革的过程之中,问题并不怎么突出。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这个“改革悖论”就远没有那么容易轻松地淡漠化或消失,它是当下一个回避不掉的“真实问题”,也是一个确定改革下一步制度安排的主要问题,它将深刻地到整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全部过程。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理解这种“改革悖论”并关注这种“悖论”的演化前景或走向,对于现代企业理论具有重大的价值。当然,在改革类似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超大型工商企业集团中,“改革悖论”的理解亦是价值连城的。
二、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主要及其逻辑后果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和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决定了它必定有自身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在其内部,每个员工则有既独立于国家,又独立于银行本身的经济利益;至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天然地具有自己资本保值和增殖的要求,它的利益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是集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相对独立或对立经济利益的集合体,它与所谓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股东、公司及员工”三方利益共存并无二致。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改革悖论”,也就是在变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或体制时,各种利益关系调整中,调整主体与客体的一体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或根本不可能调和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既是利益的调整者,又是利益的被调整者。上看,它具有逻辑上的不可操作性,正有如“罗素悖论”中“理发师可以给所有人理发,却不能给自己理发”一样的矛盾⑷,“改革者”改革“改革者”是内在“自我性”强烈对立的;但实际上,它是生活中的真实存在,我们必须在真实世界中发现“生活的逻辑”对于形而上逻辑的修正或补充。当然,最终是为了给予真实世界某种运行的理解及理解下的运作方式选择。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改革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对象,即改革要改革“改革者”。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是由出资人“国家”提出来的,由于国家出资人具体代表的不明确,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任务设计和下达的多元化现象,许多国家相关部门都或明或暗地介入到了其中。现实的情况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由中央银行为主来领导、指导并组织设计。这样的改革制度安排,严格讲来是存在的,因为按照一般惯例,中央银行并不是出资人的“天然代表”,它只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特殊服务机构(服务如再贷款、再贴现、证券回购等),并没有改革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职能规定,它作为改革的制度设计和领导主体是不尽完整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直接导致了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的改革中,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地位,加上财政部门等介入的多元性或不纯粹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主体在改革任务设计与下达方面并不清晰明了。相反,商业银行自身倒是从改革设计到操作,都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的合一性明显外在,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无一不是明明白白的“改革主体”。一提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各界普遍认定就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事情。相比之下,一般的国有工商,尤其是中小型的企业,虽然也有这种“改革悖论”,却由于经营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殊性,外在的“主管部门”相对明确,如石油企业就有石油主管部门,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至少有某种形式上的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之处,便是这种两重身份的重叠性清晰可辨。
第二,改革借助的力量又是改革要弱化或消灭的力量。在改革主体与客体合一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要借助的力量,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各个层次的合格管理者和相当一部分经营者,没有他们决策、参与和支持改革,改革要取得进展是无望的。与此同时,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目标基本清晰,即要改造为国有控股银行的情况下,除了最高层管理者和部分高层管理者在心态上认定自己就是改革的力量,从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外,其余大量参与改革者,或强或弱地具有改革未来与自己职业生涯关系上的疑虑甚至于恐慌感。事实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未来对于现有改革参与者而言,是极不确定的。其中相对清楚的是,相当一些改革的力量,会在未来的银行组织体系中退出舞台,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基本的改革设计已经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构架不能够容纳时下体制中的某些内部机构及人员。今天改革借助的力量,并不必然地转化为未来经营管理的力量,改革内藏着借助力量与弱化力量同一的冲突。
第三,改革的制度对象又是改革要借以实施的制度基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中心是制度的变革,但这种制度变革所要借以实施的制度基础则是原有的。换言之,改革必须借助于原有的制度框架来摧毁这个框架。举例说,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制度变革,它是对现行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的否定,却要以现行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为基础来激励如此的变革,并维持日常的业务运转。国有商业银行以往的激励制度,经济收入平均化的程度相对大些,改革的选择大多在以经济效益为评价目标,拉大个人收入差距的问题上。因此,这种制度的变革,必定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在改革的过程中,以相对平均主义的制度基础来改造平均主义的制度体系,迅速彻底地以新的激励约束制度取代原有的体系,存在着原有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对立,平均主义的制度体系不存在足够大的激励改革的力量,毕竟许多人享受过并继续享受着平均主义的好处,未来激励制度所带来的利益变化至少会危及平均分配下一些员工的“既得量”。一般而言,在这样的变革中,新制度的变革通常难以彻底或旧制度的许多因素会继续存活于新制度之中,导致改革的性属中庸化。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导引出来的一种逻辑后果,是商业银行内部分裂为“改革者”与“被改革者”两大阵营,“改革者”在改革设计中尽量保证其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设计的改革基本框架来推行改革。在认同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就是改革者的前提下,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的管理者大多进入到“改革者”队伍中,他们视改革将使其受益而得到激励,至少他们认定改革不会抛弃他们或减少他们的利益,因而积极主动地领导、组织、参与并推进改革;基层的经营者、操作者则大多归列在“被改革者”的队伍里,他们对改革的前景认识,集中在自身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方面,大多担心职业岗位的丧失和收入的减少,“被改革者”的基本意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主动加入改革的行列中来。在现实情况下,这样不同改革阵营中的人,在潜意识中有着共同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群体分裂的首肯:“改革者”或管理者天然性地代表国家或出资人,并代表商业银行,“被改革者”或经营者仅仅代表自己。正是这种深层潜意识的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才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相对顺利地进行,大量的“被改革者”最多只会去力争一些个人基本利益方面的补偿,而不得不认同或屈服于“被改革者”的命运。
显而易见,如此阵营的分裂,产生出了新的不同利益团体对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进程,甚至于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取决于这样的利益调整或处理得当与否。“改革悖论”的这种逻辑后果是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出的一道必须回答的考题。当然,“改革悖论”从逻辑上讲也会造就“改革者”与“被改革者”之间的中间游离性群体,这一点,我们后面结合实际情况时再加以讨论。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导引出来的另外一种逻辑后果,是作为“改革者”的高层管理群体在矛盾与对立之中,自然而然地要去平衡或圆融各种利益关系,经常在国家、商业银行、员工群体和个人自身利益上选择某种能够“走得通”的道路来推进改革。鉴于这一群体代表着国家、商业银行、员工群体和他们个人自身利益,利益代表的多元性,决定了他们个人作为“人”的冲动通常会有某种自我约束来减弱,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最终表现在自己纯粹的经济收入上,而是表现在管理岗位的稳定及提升,职业声望的增加以及地位及形象价值、被尊重层次提高、员工拥戴等方面。因此,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落到这一群体身上,在经济利益分配问题上,通常会有一股内在的力量约束个人经济利益无限度的扩张。除非少数个别人彻底舍弃国家利益代表、商业银行利益代表和员工群体利益代表的地位,将自己混作于一个完全纯粹“经济理性”的单个人,仅仅代表自己的利益来垄断改革。这时,他们已经不再是国家和商业银行利益的代表了,改革不过是纯粹谋取或窃取其他主体利益的工具而已。在这一点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改革者”阵营,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平衡器。
可见,一般情况下,“改革悖论”将带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阵营分裂和“改革者”对于各方面利益的圆融。从理论的角度看,也存在着两种与这样后果相对应的可能情况,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更多地关注银行和员工自身的利益,改革也就是银行自身与国家最大程度地争利,它带来的内部阵营分裂是弱小型的,不论是管理者还是经营者,他们大多是与国家争利的“改革者”,都试图要得到改革的最大利益,这时,商业银行体现出来的更多是个人“经济人”理性下的自由选择意识,自身利益高于一切,淡视国家利益的存在,这种情况在理论中被认定为“机会主义”的极端存在方式⑸;一是作为“改革者”的高级管理群体,强烈或过分突出“出资人”国家的利益,弱小化或淡漠化商业银行自身和员工的利益(包括高级管理群体他们个人的利益),形成商业银行和员工群体与他们的分离和强烈对立,这时的改革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银行和员工,牺牲银行和员工的利益来实现单一性的国家利益,在这样的改革中,“改革者”人数相对较少,他们的意识里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人”对于国有产权制度的认同或敬畏,完全将自己等同于国家“出资人”或“出资人”的绝对代表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两种情况的出现是相对极端性的,它们能够丰富我们的认识,也是重要的题目,但本文不做过多的讨论。
三、 理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刚性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从一般上讲,是国有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不清晰所形成的。这种理解有某种真理性。试想,如果国有产权主体或代表主体清晰,相应地改革主体明确,“改革者”与“被改革者”有明显边界,改革的设计和任务下达单一纯粹,国有商业银行从管理者到经营者,都不过是如此改革的客体或对象,“改革悖论”就不会出现。在这种理解之下,解决“改革悖论”的关键就在于清晰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由这种主体来决策、设计、组织和推进改革,而不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进行改革。实际上,国有工商改革的进程,大体就是基于这种“改革悖论”理解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的清晰,成为了改革的制度安排中几近唯一的选择⑹。
现实则远不是这样简单,至少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由表面经验来看,我们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来寻找某种国有产权的单一代表是不困难的,这只要建立某种组织机构体系,并赋予相关的职能就能够实现。在中国体制改革进程中,我们就有过并还存在着“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等的机构,它们都是国有资本的代表者,对一些特定的国有资产项目或企业行使着产权主体的权力。按照这种设计,国有商业银行外部建立一个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机构,问题似乎就得到了解决。现实的情况是,建立任何一个代表国有资本的机构,它都不可避免地产生这个机构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产权赋予的权力时,也不可避免地有着对机构自身利益的追求或保护,形成又一重对于纯粹国家利益的对立。比如说,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再成立一个国有资本管理机构,由它们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的权力,并在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改革时而然地成为“改革者”,却由于自身特殊利益的存在,在管理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时,毫无疑问地要加入机构自身利益的考虑,更不用说这种机构中管理者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立了。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外部找一个代表国家资本的机构,与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代表国家资本行使其产权赋予的权力,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国有资本代表机构也有“国家、机构本身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与矛盾”。特别地,这种多增加一层机构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必定大大增加管理中的成本耗费,不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就是增加的税收负担。正因为如此,这样格局下最为经济的合理选择,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代表国家行使资本的权力。有意思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么多年来,还没有建立过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独立的国家资本管理机构,这应当是一种近似于天然的经济理性选择。从这个角度看,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要找到国有资本的纯粹代表者或纯粹的“改革者”,其实是很困难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假定,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独立、纯粹、并且没有自身利益的国有资本代表能够找到,“改革悖论”是不是就自然消失了呢?不是。当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某个主体能够代表国家来行使产权赋予的权力时,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及管理层、经营层的个人都被清晰地列到了“被改革”的队伍中,这时改革者与被改革者的边界明显化。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外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掌握的差别,外在的“改革主体”根本不可能舍弃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独立地操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中的管理层及部分经营者,必定被拉入到“改革者”的阵营中来,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内部的力量成为改革的主要力量,原有的一些制度也就成为支撑改革的基础。加之,过于清晰的“改革”与“被改革”的边界,会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各个层次利益的同一化,自动地聚合成抵制改革的巨大力量,任何外部机构决策、设计、组织和推动的改革在这样巨大力量的阻止下要取得进展是不可能的。仅就此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具有不可消除的刚性,它源自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个企业组织自身对于内部信息掌握的绝对性,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对于内部信息掌握的不完全或不完整性。这一点,信息经济学理论对此有精到的理解⑺。前面我们已经涉及到,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一家不是自身处于改革的核心地位的,改革的决策、设计到组织推进,均有着明显不过的“自己改自己”的意味,它反映出来的是“外人改内人”的绝对自然性信息障碍。当然,我们也时常听到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抱怨,认为“想要改的改不了,因为许多改革并不取决于自己如何改”,此时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就充分地表现出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立性――它是改革者,也是被改革者。
这样看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具有顽强不去的特点,它是由国有资本代表者不可能独立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并纯粹化形成的,也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掌握系统内的信息无法由外在的机构掌握所决定的。换言之,没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参与的改革,根本不可能取得进展,更不用谈成功了。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介入到了“改革阵营”之中,“改革悖论”就会而然地出现。我们对待它,就不能够期望通过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的清晰来消灭。这种理解也留下了一个潜在的推论,所谓那种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清晰的商业银行,由于股东(国家)、银行和个人利益的绝对存在,及股东(国家)外在于商业银行自身形成的对于银行内部信息掌握的天然缺陷,股东(国家)通常要在管理成员方面寻找自己的“代表”,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自身代表的利益也就相应地多元化了,它进而引致出了不同利益集中于一体之下的“改革悖论”。只不过,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清晰的商业银行,那时源自于“出资人”的主要任务不是“改革”而是业务运作,“改革悖论”也就成为制度中运作的另外一种“悖论”了。它实际就是现代企业中至今也没有很好解决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 寻找“改革悖论”中的激励力量及对改革效能的评估
前面已经谈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设计,从理论认可到实际运作准备来看,是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建设成为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相对于纯粹的国有资本而言,股份制改造后资本多元化的结果,会带来不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地位的独立化(至少是形式上的独立化),为淡化“改革悖论”或转化“悖论”的提供一种产权结构变化的基础。现在的是,在“改革悖论”存在的前提下,在改革任务刚刚起步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改革的“矛盾主体”,如何获得推进改革的动力,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最终建设出相对理想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这里,我们必须寻找改革的激励力量,以及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现行业务基本运作的激励力量。
与中国改革的发动机理不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启动要求来源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国家上层”。换言之,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革的安排要求是从上至下,而不是从下至上的。如此的改革发动顺序,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并不是简单地分裂为“改革者”和“被改革者”两大阵营,还产生有游离于“改革者”与“被改革者”之间的中间群体,他们大多是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体制下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部分重要的银行职业人员。在这一群体中,除了少数人自动地将自己排列在“改革者”的队伍中,因而具有改革热情外,大多对改革有某种疑虑,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真正地列在“改革者”队伍中,享受改革最后带来的好处。从人的数量格局来看,这个群体恰恰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要依靠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改革坚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改革的进展。所谓寻找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激励和稳定力量,首先必须对这一群体给予足够关注,并相对清晰地划列在“改革者”的队伍之中来,与最高层管理者一同受到改革未来利益保障的激励。否则,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就会在这一群体的疑虑和消极对抗中,进展缓慢或变形走样。毫无疑问,划列如此群体进入到“改革者”阵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最高管理层必须做的事情。
其次,进入“改革者”阵营的群体仅仅依靠参与改革的良好感觉,认定其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并不必然地代表他们心怀改革的良好预期来参与改革,“改革者”改革的长期热情来源于改革的决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下,“改革者”自我未来利益的基本保障。因此,改革的决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应当有对于改革者未来预期的激励,“过河拆桥”的改革推进方案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中根本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颇有意思的是,在国有工商企业也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的各项改革或正在推进的改革中,“改革者”自身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而且在未来改革的一些设计中,也都有一些或明或暗的肯定,如管理人员的年薪制,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由上一级管理层掌握和调控,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障等都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它们是值得推崇的。
第三,强化商业银行“职业人”的地位,提倡“职业家园”的商业银行意识,淡化部分“改革者”与“被改革者”之间的对立,激励和稳定银行职业人的职业行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是也不可能是“推倒重来”的改革,而是要在保持业务正常运转之下的制度变革,如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经营管理运作力量,以支持改革的顺利进行,极为关键。作为商业银行,不论未来的资本结构如何,它首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场所,是职业人从事职业生涯取得职业收益的地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是要剥夺银行职业人的职业场所,而是要使这种场所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效益,吸引更多优秀的职业人,并乞望成为职业人的“职业家园”,让职业人乐意长期地、高热情地在这里贡献职业才华和能力,并实现职业人自己最高的职业价值。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中,通常而论,大量的银行职业人并不容易进入到“改革者”的行列中来,但他们在商业银行中对于业务运行的稳定作用,是巨大的。从这一点上看,强调改革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个职业场所的长远,强调改革对于职业人未来职业环境的更佳及“职业家园”的创造和稳固,从而让大量的银行职业人心态稳定地从事时下业务的运行来支持改革,不可不高度重视。在某种意义上讲,真正的银行职业人并不担心改革对自己的冲击,而是希望能够提供更好的“职业家园”以供选择,至少能够提供更好的职业场所实现自己最大的职业价值⑻。在这个上,“改革者”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部分职业人存在的特殊性,切不可人为将其划列到“被改革者”的队伍中形成对立。实际上,没有银行职业人相对稳定的改革,根本不可能成功。
第四,维持“改革悖论”下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或“改革者”的多元代表身份,稳定“改革者”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内在多元利益的均衡调配机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核心,就是银行自身,特别是高层管理者自身身份的多元化规定――既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银行这个,又代表员工群体及自己个人。一般认为,清晰或单纯化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的身份,会有利于改革和业务发展,事情恰恰不是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既作为“出资人”代表又作为经营管理者和个人利益的代表,其代表地位的多元性或不清晰性,比清晰更具有支持改革的意义与价值。这是因为,在身份上清晰化后,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就会纯粹化自己的利益追求,对“出资方”的责任弱化或消失,增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问题:凡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就积极推进;凡是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就消极对待或阻止改革进程。相反,在身份的多元性格局下,不同利益的对立都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代表,利益矛盾会达到的暂时性统一,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能够在“改革主体”的内在矛盾中,相对均衡地调配,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在利益相对和谐之下一定的效率与效益。就这一点说,那种认定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代表清晰的改革思路,或者说由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主体来行使改革的选择,可能于改革是最不利的。更何况,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的“改革悖论”具有不可消失的刚性,国有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作为多元利益的代表,是一种近似于天然的存在,维持这种身份或明确这种身份,不过是对如此刚性的认同罢了。经验告诉我们,违反这种刚性的“人为”安排,只会利益强烈对立下改革的中断或失败。
概括起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是自身改革的主要力量或“主宰力量”,不重视这种主要力量或主宰力量,我们就会走入改革的误区,至少会使改革出现曲折或困难,延误改革的进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改革力量的激励与稳定,就是一道必做的“功课”。我们的政策建议结论是,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国家财政部等相关“出资人”部门(或代表部门)的改革政策或制度安排必须考虑:(1)相对清晰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作为的改革者或改革领导者的地位,或直接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就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改革主要由它们自身来决策、设计和组织推进,外部的国家“出资人”(或代表)只通过基本制度的规定或安排来提供规则、标准和程序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这一建议从另一面看,即是继续保持或进一步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银行和个人”多元利益代表者的地位;(2)外部的“出资人”代表部门不直接介入到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改革,让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内部自行地去相对清晰“改革者”与“被改革者”的界限,最大限度地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改革的共同利益预期,以争取最大的改革力量推进改革;(3)在制度上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职业人”群体的扩大和稳固,创造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的“职业家园”预期或更好的职业场所预期,也就是由国家“出资人”向职业人提出一种改革利益保障机制,明确未来新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对于职业人的吸纳标准,激励部分非职业人转化为职业人,现有的职业人提高职业素养,减少部分“被改革者”的数量和“被改革者”的消极对抗意识;(4)提供更多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必需的一些外部条件,如资本金的补充,不良资产的包袱减轻等,以保证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改革主体获得更大的改革激励与热情,更好地在均衡各种利益关系中,较快地推进改革。
基于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认识,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作为改革主要力量来决策、设计和组织推进的改革,其改革的效能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改革中多元利益的圆融性和均衡性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作为多元利益的综合性代表,内在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包融于一体,相互钳制又相互“博弈”,各种利益均难以强烈化到剥夺或消灭它种利益的基本存在。举例说,对于国家“出资人”而言,这种多元利益的圆融性和均衡性,也就意味着至少会有最基本的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它能够保证国家“出资人”起码的利益受到保护。
第二,改革推进的平稳性较好,不会产生过大的改革震荡。虽然“改革悖论”下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会分裂为“改革者”与“被改革者”的对立性阵营,但这种阵营的冲突性相对平缓。除了部分“改革者”和银行职业人对于改革未来有着良好预期外,“被改革者”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在改革中所要代表和尊重的之一,因而在对待“被改革者”的利益调整时,“改革者”会更多地采取相对缓和、平稳的方式,通常根据“被改革者”所处的外部环境及他们对于银行已有的贡献、改革必须承担的成本等等,给予这些“被改革者”较能接受的利益补偿。这样一来,改革的利益预期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也就不是简单地剥夺而是合乎情理地调整,改革中的震荡相应能够最小化。
第三,为负担了部分改革的制度性成本,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按照国际上先进商业银行的标准来改革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于形成的过多机构的撤并和富余员工的裁减,它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培训及上岗制度、退休养老制度体系等予以支持。换言之,国有商业银行纯粹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需要有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社会治理环境相配合,需要有改革的社会性制度成本承担方式及承担者。在我国,这些外部制度环境是很不完善的,改革的外部制度成本补偿性差,没有这些成本确定性的补偿方式,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不仅会危及自身改革的成功,更为带来社会大局稳定方面的。在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改革代表着多元利益的格局下,“改革者”对于撤并机构及裁减人员的合理利益补偿,能够较好地弥补改革的社会制度成本不足的问题,为稳定社会承担部分代价。
第四,改革的效率性相对较差,改革要达到目标的时间相对较长。多元利益的圆融及均衡从来都是效率的对立面,或者说,要实现利益的圆融及效率两个方面都最大,只可能在偶尔情况下会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改革承担着多元利益代表身份后,一方面,银行内部各方利益的基本保证或适度调整不能产生效率最大化的改革激励,争取各自利益最大的份额而不是首先争取改革的进程与成功,必定会耗费相当的资源其中包括时间资源;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对于多元利益的圆融或均衡,实际上是对利益冲突采取的缓和平息对策,不“休克性”地,甚至于不集中地、高强度地、高密度地解决利益对立冲突,因而降低了改革的效率,并还可能积累起一些后来相对棘手的问题。
从总体上判断,在这样“改革悖论”之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能够赢得平稳的进程,当然有利于实现改革最终的成功,但它不可能是那种短期内迅速见效的彻底性改革。应当说,从演进来看,也从我们对于“改革悖论”的刚性认识来看,这样的改革有它自然史的在起作用,这正如中国其它体制改革一样,要取得最后的成功,它不能是那种“休克式”的,而必然是渐进式的。就此而论,那种认为近几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能够出现巨大突破,在几年内先股份化再上市,进而成为国际化先进商业银行的看法,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如果选择过于激烈的改革方式,不顾各种利益的现实存在和补偿机制的缺陷,试图毕其功于一役,那是非常危险的。
五、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与
鉴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未来目标大体定位于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上,那么,未来国家“出资人”的代表者就必定会“生长”出来,产权代表相对地清晰化,股份制银行中不同的“出资人”在形式上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的“主人”。这时,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或者说它的代表高层管理者,也就在身份的多元化方面淡出了,他们仅仅是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代表和个人利益的代表了。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在这样的体制下,“改革悖论”并没有而然地消失,股份制并不能够彻底解决“改革悖论”,而只会使这一问题发生某种转化。也就是说,“改革悖论”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只不过它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罢了。
这个问题的要害处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对于信息掌握与外部“出资人”对于信息的掌握是完全不同的,加上股东们对于管理者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⑼,单个股东都没有积极性去做,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绝对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或“主宰”力量;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尤其是最高管理层,总是要代表或一定程度上代表股东的利益(有时就直接是股东的委派者,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管理层还是脱离不了利益多元代表的地位。在不同利益的对立下,股份制银行自身或管理层要代表多元的利益,也就会形成内在的“悖论”: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就会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管理层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相反则反是,多元利益代表内在的冲突出现了。可见,所谓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多方利益的“多赢”,即为股东、为银行、为管理层和为员工创造最大化价值的理念,只能是一种整体性的认识,或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东西。在内部利益结构问题上,要想各方利益都“最大化”其实是不可能的,代表多元利益的主体只能在各自利益的均衡上,矛盾复杂地进行调和。
由此我们推演出这样的结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着的“改革悖论”,在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出现后,将会变种性地存在,或许命名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作悖论”更合适些。鉴于这种推论存在的真实性,已经存在于现代公司企业中,特别是存在于国有工商企业改革已经完成的进程中,它显然具有丰富现代企业理论的价值。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认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者“控制权”与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权”清晰分裂并存,是一种较好的企业治理形式,因为它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制衡关系;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利益目标的共同性和捆绑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及普通员工,集合于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各方的利益,达到所谓“多赢”的目的;此外,如此治理结构,能够更好地职业化企业家的功能,实现企业家相对独立的市场地位,以企业家的职业效率更大地为企业创造价值⑽。
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来看,在股份制企业建立之后的“运作悖论”,如果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过于清晰,或者说,代理人在身份上与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特殊的联系,完全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市场关系,“悖论”也就是极为弱化的了,但它却非常容易形成代理人对于股东利益的强烈对立,并产生“忠诚可信”度较差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清楚,代理人由于对企业内部信息掌握方面的优势,他天然地具有对于企业运作甚至于企业所得利益分配方面的“内在权力”,股东实际上并无足够的力量来保证其控制权的真实实施。在这里,代理人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因此,过于在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清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关系,并不必然地带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地位的独立纯粹化,正好是抵抗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力量,代理人又正好有形成这种力量的信息获取绝对优势。其实,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演进过程中,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理论,“道德风险”理论,都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中过于清晰化代理人的自我利益代表身份带来的理论思索成果。它表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而没有与股东共享利益的内在激励或约束,他不必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去做平衡。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公司中推崇所谓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实现经营管理者与股东界限的模糊,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然有着多元化的利益代表地位。只不过,这种方式尚不是其它股东直接利益的代表,而是通过经营管理者自己也股东化来间接地代表股东方利益而已,它在利益对立方面的融合是有作用的,却也是有限的。
可见,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转化而来的“运作悖论”不仅可能存在,在制度中也有它存在的必要。这种理解对于现代企业的贡献在于:(1)与既有的企业理论不同,它更强调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代理人和员工等多方面利益的对立性,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企业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会而然地形成利益的共同性,这一点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或绝对权力掌握位置的一方,有必要在身份的多元性或利益代表的多元性上保持某种非纯粹的模糊关系,以实现企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内在性均衡圆融;(2)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代理人”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或绝对权力掌握位置,这也与现代企业理论中所说的所有者或委托人占核心地位或绝对权力地位是不同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并不直接等于“控制权”,它需要通过代理人身份的多元化来“代表”而不是简单地“代理”,“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有着某种特殊的权力或利益联系,而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的效益与效率才有源自于利益约束上的保障;(3)既有的企业理论认定,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对于各方都有利益的好处,其中对于股东利益或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方面只是如此利益附加或依附品,惟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利益才可能最大化,我们的“悖论”却认定,代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方面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直接动力,股东或资本收益只是如此利益最大化的附加或依附品,企业的权威是属于经营管理的“代理人”的,而不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方面的。
一言以蔽之,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并不是企业的主宰,经营管理力量才是主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是现代企业的权力核心,要使资本取得企业中最基本“权力”,“委托人”必须强化其与“代理人”的内在权力和利益联系。认识不到这一点,现代企业理论就是缺陷明显的,至少是不能反映真实实际的。由它所生成的企业制度安排实践,也就会经常地出现令人困惑的。
当然,对于现代企业理论而言,在这里提出的问题可能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它是一种新的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尽管这种理解和认识仅仅是源自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特殊进程之中的实际问题。
六、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情综合
为更好地理解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在这里,我们综合性地提供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实际制度情况及改革进程情况分析,以支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一般性理解。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体系构造,它依靠层级之间的授权进行经营和管理,资本结构单一,是纯粹国家资本的商业银行。中国体制改革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大家国有银行,是专业分工非常清楚的非商业性资金供应机构,各自在确定的业务领域中,向国有单位或项目等提供资金来源;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和对工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工、农、中、建”专业分工模式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形成;在随后各家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中,专业分工界限被逐渐打破,从1994年国家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始,各家银行除了保留有各自形成的某种特殊业务一定优势之外,均成为了业务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并扩展了某些非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1999年开始的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为这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一份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的时间表,这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由此处于了制度变革的重要关口。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时下资本充足水平较差,不良资产包袱仍然很重,机构网点和员工数量庞大,性、行政性事务负担较多,资本回报和资产回报都相对较低,与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从参与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保有中国自己的高效优质的银行体系,支持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看,改革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是非常紧迫的事情了。
注释:
⑴参见:范黎波、李自杰,《与公司治理》,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
⑵赵海宽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主题文章》,《商业银行》2002年第8期
⑶陈彩虹,《破解“变异”的国企改革》,《改革》2001年第9期
⑷徐德清,《趣味逻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⑸参见:(美)哈罗德.德姆塞茨,《企业经济学》,中国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⑹参见:吴淑琨、席酉民,《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⑺参见:张维迎,《信息经济学与博奕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⑻陈彩虹,《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职业价值及提升和创新》,载李守荣、杜华主编:《21世纪银行家论坛》,中国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⑼(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证据》,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⑽(美)奥利弗.E.威廉森,《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⑾谢平,《谢平语出惊人:四大银行竞争只为讨好“父亲”》,《南方日报》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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