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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契约理论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而形成的经营风险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越来越强烈的冲击。如何建立和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和稽查措施,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契约理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历来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转的制度基础,它具有内生性的整合作用,能够有效地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实务是不断发展的,而隐含深处的本原才是其发展的最终动力。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但绝大多数从产权角度出发,将内部控制置于产权理论之中进行思考和探讨。本文拟从契约的视角,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重构,确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契约本质和经济学功能,为制定出切实可供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契约理论分析
商业银行首先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即本质属性是一组契约(科斯1937),同时,它又是特殊的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商业银行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资金,货币是财产的典型代表,有推动产权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积累的功能。金融活动实质上是盈余单位所拥有的“现有财产”同赤字单位所拥有的“将来财产”之间的交换,是财产的跨时交易活动(产权),也是财产的盈余单位与赤字单位关于产权的一种契约安排,它不同于瞬时的交易而涉及到时间因素和不确定的将来,因此,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时,如果每个有财产盈余或赤字的单位都去从事金融活动将会面临极大的交易成本,于是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的金融企业应运而生。金融企业实质上是通过签订契约进行产权交易,以一次性的契约安排代替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从而大大减少独立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交易契约的数量,扩大金融交易的规模,降低了交易成本。而商业银行正是上面所说的金融企业中的一种,它具有金融企业的所有性质,也是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一组契约。
商业银行应该具备契约的全部特征,如不完全性、签约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等等。商业银行是不同要素投入主体之间组合的一组契约,理性的要素投入主体参与到银行契约的最终目的是从银行的业务发展中实现要素价值的增值而获得应有的收益。这组契约使银行内部发生的交易成本大大低于市场上金融交易的成本,但考虑到客观世界的复杂性、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不惜损人利己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美]威廉姆森),这组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契约时很可能存在事先无法预计的纰漏。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主要在两方面创造价值: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收取手续费;经营风险并获得风险收益。商业银行的业务核心是风险管理,如何降低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率是其主要任务。因此,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就需要有一种制衡机制存在起到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的作用把风险降至最低,否则商业银行契约的存在很有可能不会降低交易成本,反而使成本大大增加,在银行内部存在的这种制衡机制就是内部控制,所谓的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是指内部控制不仅要起到监督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使其按照契约中的事先约定行事并通过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契约中未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它能发挥有效作用激励当事人积极克服机会主义心理,尽快回到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轨道上来。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他的内部控制本质也应是一组契约,只不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较普通,企业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努力识别各种类型的风险,并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风险的发生。因此本文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本质界定为:是由商业银行内部全体成员共同缔结的旨在协调各控制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和降低内部金融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组契约。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降低代理成本和弥补契约不完全性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首先,在商业银行内部,金融交易的每一过程都存在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存在恰好可以对银行的各种形式的交易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朝原有目标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使交易成本降到最低水平。其次,商业银行作为一类企业本身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用提供报酬等激励方式吸引代理人使其尽最大努力工作,从而使委托人效用目标达到最大化。然而,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契约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导致代理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道德风险。商业银行选择委托代理关系也是要支付成本的,由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代理层级和代理范围较一般企业多,导致代理成本上升。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监督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使其严格按照制度行事,如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则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第三,弥补契约的不完全性。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且风险种类繁多其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对其影响最大。商业银行在追求盈利目标的过程中保持安全稳健运行,很大一部分是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因为商业银行的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不可能在风险发生之前在契约中详细列举出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这就需要内部控制完成这样一项任务来弥补这种不完全性: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控制使其产生的危害降至最低。此外,在商业银行的各种交易关系中包含着复杂的利益主体,他们在各种契约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利益都应得到维护。同样,不可能存在一种极其完善的契约能全面照顾到每一方面的利益,这时内部控制的作用又能发挥了,它能够起到一种“激励”作用,克服契约执行中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努力实现所有主体的目标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建议
基于上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契约属性所做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从契约的角度提出几点看法:
1.应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内控文化是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础,制度固然是很好的管理手段,但却不是最有效的。既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组契约,那么就应该符合契约的特征,我们知道,在每份契约签订之前都必须得到利益相关主体的认同,只要一方不同意契约就有可能不成立。同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想在银行内部有效运行,也需要银行内部各利益主体的认同。如果没有良好的内控文化来引领员工认同,那么强制执行带来的后果必定是这一“契约”的失效。由于个人的道德风险很容易转变成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之初有必要在员工内部达成一种共同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为内控制度的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2.构建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这组契约,人力资源可既是客体又是主体,因为这组契约也具有不完全的特征,所以,迫切需要事后对其进行治理,也就是说,在银行内部要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以此来克服员工的机会主义倾向、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这样,员工在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会考虑到这种“人性化”以至打消为获取私利损害银行利益的念头。因此,制定合理并富有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解决内部控制主体问题,构建全面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前提。
3.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在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体系中,内部控制涉及银行多个层面和各项业务,可以说每一项作业和每一个员工都是控制的对象,加上银行的分支机构庞大,这使得内部控制的难度加大。最好的选择便是让所有员工都参与“以其自身为控制对象”的内控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般来讲,契约的制定者更倾向于遵守自己所制定的契约,所以,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之后,他们便会相对自觉自律维护契约的履行。另外,通过员工参与管理,一方面可以增强员工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识,了解自己在内控管理中的角色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对银行业务层面的各类风险进行更透彻的分析和评估,并进一步对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实施有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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