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信用卡章程的比较及建议

时间:2024-10-11 21:06:5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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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信用卡章程的比较及建议

【摘 要】近年来信用卡在我国发展迅速,信用卡章程是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进行业务的依据,而章程本身可以反映出信用卡在我国的完善程度。本文试图对我国信用卡章程进行介绍与比较分析,并对我国信用卡章程的规范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章程 对比 规范化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信用卡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实践结合的产物,以其高效性、便携性、可透支等优势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晚于国外,但近几年信用卡已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支付工具。各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信用卡,且类型全面、款式多样。发卡银行在推出一款信用卡产品的同时都需要制定相应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是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基本准则,起到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其健康发展的作用。对于持卡人,信用卡章程是明晰信用卡性质、使用方式和自身权利义务的说明。
  
  一、我国信用卡章程内容介绍
  
  实务中每个发卡银行的每类信用卡都有一套章程,其具体条款在结构形式上具有一定差别,但在本质内容上是一致的。作为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信用卡章程内容大概包括四大部分:(1)基本信息,涉及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属性、流通范围、结算币种、类别、功能、有效期等;(2)使用规则,按照信用卡的运作环节,涉及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事宜;(3)发卡银行、持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附则,声明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责任、效力和解释权等。
  
  二、我国信用卡章程存在的问题
  
  (一)结构不统一
  不同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同一银行不同款式的信用卡各有一套章程结构,针对性说明是必要的,但是目前的信用卡章程在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却存在形式上不统一,条款的信息量不同,结构差别大的问题。《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有18项条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有21项条款;而《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为37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多达54项条款。前两者内容精简,没有分章,以实际应用联系紧密。后两者内容详尽,分为七章,收费标准另外列式。
  (二)章程细节不规范
  我国信用卡章程中普遍存在着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这里仅就《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招行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建行卡章程》)进行对比,从其中的区别可归结为以下不规范问题。
  1.称谓不统一。由于借鉴国外的经验,信用卡业务中的专用名词普遍存在着一个称谓多种含义和一个含义多种称谓的使用混乱现象。比如,总则中在按发卡对象分类时,《建行卡章程》称作单位卡和个人卡,《招行卡章程》称作商务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商务卡、公司卡实质上相同,而称谓的不一致容易让一般客户产生疑问。
  2.表达详略不一。不同的信用卡章程对同一条件或对象说明程度深浅不一。比如,《建行卡章程》点到“具有偿还能力”为止,《招行卡章程》中则表述为(单位)“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账户”,(自然人)“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外汇支付能力”。模糊性表达往往会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也不利于争议解决中做出明确判断。
  3.内容范围有别。由于没有明晰的范围界定,同样的条款列置于不同的章节。比如“持卡人应立即在国际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国际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列在第二章申领条件第十二条中,“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使用,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列在第四章计息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建行卡章程》则将这些条款汇集于第六章持卡人权益与义务。后者方便持卡人整体把握其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但容易忘记行使的场合与条件。
  (三)持卡人处于不利地位
  信用卡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出发角度也偏向于发卡银行,不少条款都带有“霸王条款”“先发制人”的强硬感觉。相比之下,持卡人仅拥有提出查询、更正要求、进行投诉等一类的权利,而没有更多地说明发卡银行需要做出什么反馈。比如,《建行卡章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促进我国信用卡章程规范化的建议
  
  (一)不同发卡银行之间结构标准化
  我国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多为借鉴国外业务标准,相互学习模仿进而制定的。我国银行行业内部应该制定一套适合我国信用卡实践的标准,使得不同发卡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章程具有标准化的结构,如统一的分章结构和相关范围,特别化的条款特别注明。章程标准能避免由于发卡银行的自主随意性而造成的条款数目不一、结构零乱,也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的标准化,方便潜在持卡人和多卡持卡人的比较和使用。
  (二)章程自身内容规范化
  信用卡章程内容的规范化其实也是信用卡业务规范化的体现。首先,在信用卡章程内容上应该对涉及到的专业名词予以定义和说明,防止使用上的混乱所带来的分歧。其次,条款内容应当准确、易于理解,尽量使用可量化可判断的标准,避免模糊性主观性的表达。再次,保证内容上的完整性,收费标准是否列于章程内部还是另外附注,应补充注明该章程的制定时间和实行时间。
  (三)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化
  信用卡章程既是发卡银行发展业务的准则,也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说明,是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信用卡章程应当保证发卡银行与持卡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发卡银行应当避免作为制定者的优势而单方面列示霸王条款,制定过程应当充分征求持卡人一方的意见与建议,考虑现实环境中的多方面原因,不可只根据结果将责任无理由地推向对方。
  总体而言,我国信用卡章程有一定的框架,但标准化明显欠缺,需要业界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统一完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有待规范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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