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呼唤主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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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呼唤主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

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指高于市场价的流通股要约收购,目的在于实际取得流通股份,属于实质性收购,在香港及国外很普遍。  证券市场首例要约收购案  2003年6月12日,南钢股份(600282)新东家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发布了《南京钢铁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国证券市场首例要约收购案正式亮相。在此之前,南京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4月9日曾在证券报上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4月7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35760万股国有股(占南钢股份总股本的70.95%)以及其他资产、负债对南钢联合公司进行增资。  鉴于接受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占南钢股份总股本的70.95%)作为出资投入,其实质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且依法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将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向南钢股份除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根据要约价格测算,如全部实施将动用资金85298.4万元。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发出前,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已经将17059.68万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指定银行作为履约保证金。由于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于6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发布要约收购公告日(含公告当日)之后的30个日。南钢联合4月14日刊登公告称,要约收购南钢股份,不以终止南钢股份上市为目的。  要约收购摘要公告前一日即4月8日,南钢股份的流通股价为7元,至4月16日收盘价已达9.32元,涨幅33.14%.南钢股份2002年底每股净资产为3.46元,每股净利润为0.48元。法人股的要约收购价为3.81元,为每股净资产溢价10%.在确定该溢价比例时,很可能南钢股份非流通股的重置成本评估价。严格意义上说,南钢股份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其,供法人股东参考。而流通股的要约收购价格仅为5.86元,远低于当前市价,由此可判断此次要约收购应以非流通股为目标。  要约收购在千呼万唤后始出台,在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同时,却仍让人有意犹未尽的感觉,毕竟这起要约收购案和我们所熟知的香港市场类似“包玉刚与置地争购九龙仓”的经典要约收购案相差甚远。  要约收购制度的历程回顾  1997年出台的《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很长时期内,证券监管机构未能发布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细则,要约收购的具体条件、程序等长期空白,上市公司无从实施要约收购,只能争取义务豁免。但是,即便是要约收购豁免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从各种公开披露的信息看,国有股权划拨及国有股权转让给国有,一般可以豁免发出收购要约,如一汽集团收购一汽夏利(000927)国有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98%)案等。  为避免履行要约义务,很多机构(尤其是民营机构)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牢牢地限定在29%,大批制造了“29%现象”;或为了巩固控制权,迂回动用表面不关联的其他机构收购29%以外的股权。  可以肯定的是,“29%现象”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形式上非关联的机构在关联交易表决时未回避表决,很有可能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2002年10月7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里程碑,比较适合中国国情。《办法》对不同股份规定了不同的要约收购价格:挂牌交易股票参照市价;未挂牌交易股票参照净资产;放宽了可豁免范围,不限于受让方为国有股东,以统一的判断标准平等对待各类主体;要约价格的支付手段除现金外,还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2.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  正是依据以上规定,南钢联合确定法人股要约收购价为每股3.81元(高于净资产3.46元);流通股要约收购价为每股5.86元(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但南钢股份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远低于市价,只能将其理解为非实质的、被动型的要约收购。  被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对证券市场的负面  南钢股份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为5.84元,而4月16日的流通股收盘价已达9.32元。可以判断,除非近期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否则将不会有任何流通股股东愿意接受要约。大体上判断,低于市价的流通股要约收购行动,结局早已在各方意料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流于形式、非真心标购流通股的个案呢?大体可将其理解为当事人在现行法规要求下的被动、无奈的选择。南钢股份是为了回避漫长的3个月苦苦等待期而直接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事实上,公司的新股东已取得足够的控制权,收购流通股的意义不大。由此,公司的流通股要约收购价低于市价,表明新股东“醉翁之意不在此”。  站在法律制定者的立场来说,要求持股超过30%得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出发点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当大股东变更时,中小股东有权出售股票,新股东则有义务以合理价格买入中小股东准备出售的股票,实际是给中小股东的一种选择权。  如果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曾买入被收购公司的流通股,其支付的最高价格可视为新股东认可的收购价格,因此以等于或大于该价格的价格发出收购要约相对合理些。当然如果在6个月之内市场波动很大,也会造成要约价与市场价背离。  假如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过流通股,也不准备收购流通股,要求按“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向全体流通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就极有可能造成被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实际对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并不大,甚至有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是推迟了上市公司的实质性重组进程,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向中国证监会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候通过审查、再发出要约,一系列程序至少需要45天甚至更长,新股东在万般无奈下,因顾虑结果难测,一般会推迟上市公司后续实质性重组的时间。这对于很多需要尽快输血的上市公司而言,负面影响很大。  二是将造成要约方大量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闲置。要约收购期间,要约人必须将收购所需资金的20%存入银行冻结,作为履约保证金。要约人只得很不情愿地筹措巨额收购资金来应付法律要求,造成巨额资金的闲置,影响要约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履行全面要约收购需巨额资金作为保证,无异于提高收购门槛。如果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高、股价高,履行全面要约收购,需巨额资金作为保证,并要实际冻结20%资金,等于提高收购门槛。部分实质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被迫放弃;而低于市价、纯粹被动式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实际履约的可能性较小,但为了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反而影响实质性的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是不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乃顾虑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不能损害新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定价差异很大,新股东认同非流通股的价格(参考每股净资产),并不表示也认同流通股的价格。如果硬性要求新股东以无法认同的价格购买流通股,无疑将侵害新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是被动型的要约收购一旦在市场突变情况下需实际履行,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如果证券市场因突发因素大幅下跌,被要约收购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市价就有可能低于要约价。流通股东因担心股市持续下挫,会选择接受要约,新股东便会被迫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显而易见,原计划的资金安排、持股计划、资产重组方案都会受到影响,连锁反应波及的主体可能更广。如果新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公司股票甚至会被迫终止上市。因此,与公司价值低估的主动型要约收购不同,被动地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非是解决的良方。  为有效节省资源,推动上市公司股权的合理流动及实质性资产重组,如果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未买入流通股,也不准备收购流通股;监管机构也未发现新股东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有明显侵害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要求独立董事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原则上应豁免新股东的流通股要约收购义务,并将审查豁免申请时间从3个月缩短到20日左右。  市场呼唤主动型、竞争型流通股要约收购  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指高于市场价的流通股要约收购,目的在于实际取得流通股份,属于实质性收购,在香港及国外证券市场很普遍。竞争型流通股要约收购(也称“争购”)指两个以上机构以不同条件发出收购要约,争夺流通股份。它能充分发掘流通股的真实价值,流通股东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权益可以得到最大保障。“包玉刚与置地争购九龙仓”就是“争购”的经典案例。  证券市场尚未出现真正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案,但在法人股交易市场,曾发生轰动一时的主动型流通法人股要约收购案例——广西玉柴法人股要约收购。由于广西玉柴法人股价格长期低迷,远低于其长期投资价值,1994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STAQ系统公开标购广西玉柴法人股。短短3天标购期,光大以不超过6.3元/股的价格购得玉柴17.84%法人股。随后光大以所持广西玉柴股权海外上市,获得丰厚回报。  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长期未出现,主要是因为:  1.大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持股比例超过50%,收购方单单要约收购流通股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意义不大;  2.上市公司流通股价格高,使得收购方的收购成本高企;  3.收购资金缺少融资渠道;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未出台前,缺乏实际操作依据。  而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对证券市场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一是说明流通股东的股权价值提升,流通股东的选择将决定公司命运。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只要协议受让非流通股即可控制公司,最多发出被动型流通股收购要约,流通股东基本没有选择余地。随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多元化、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或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较小的情况时有发生,收购方就必须通过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购入一定比例的流通股,方能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这说明流通股东的价值增大,流通股东成为决定上市公司命运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是增加收购行为的透明度,有效降低成本,减少市场波动。,股权协议转让容易受原股东、政府、管理层的意愿,往往不够透明、不够市场化。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收购方可一次性从市场上购得足够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该方式较协议转让透明,较二级市场分批买入简捷、时间可控、成本可控,并可以减少市场波动。  三是具有价格发现、价格引导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要约收购价格应当是收购方认同的价格。主动型要约收购通常发生在股价低估时,要约价格一般高于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因此具有价格发现及价格引导功能。竞争型流通股要约收购,能最大程度地发掘流通股的真实价值及重组后的潜在价值,从而给予流通股东更多的选择机会,流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和保护。竞争型流通股要约收购的结果往往是“价高者得”,出价高者表明其有能力有信心经过重组及整合将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提升到要约价以上,这需要收购方充分发挥收购的协同效应,对各项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优化配置。  主动要约及争购的价值,无疑远大于被动要约。中国证券市场更需要主动要约。设想,如果南钢联合按高于每股7元市价的价格向流通股东发出要约,将表明其认可的南钢股份流通股价值高于当前市价,也意味着公司价值被低估,由此可能会引发一场公司价值的发现革命,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比现在更为深远。  最有可能发生主动要约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出台后,主动要约甚至“争购”有可能在近期内成为现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该条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增加了融资渠道,为大规模要约收购创造了条件。  当上市公司价值被低估时,以下类型公司最有可能发生主动型要约收购: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的公司;  2.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小于5%的公司,甚至可能发生争购;  3.流通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  丽珠集团就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结合型代表,公司的非流通股、A股、B股各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原第一大股东光大集团所持12%股份托管给东盛药业;原第二大股东丽士投资所持7%股份转让给太太药业。为争夺控制权,双方只能增持流通股。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东盛药业资金雄厚,对流通股的争购肯定会发生;但遗憾的是东盛药业明显资金不足,太太药业仅依靠增持的流通A股及B股,最终持股22%左右,就取得了丽珠集团控制权。我们的证券市场失去了一次发生精彩的争购大战的机会。  要约收购的趋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挂牌交易股份和非挂牌交易股份可以有不同的收购价格,其根源在于中国的类别股份结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可流通部分与不可流通部分,不同类别股份有不同的定价基础,因此必须有不同的价格。客观地说,这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规定,也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最有价值的突破处。但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方向看,股份全流通是大势所趋,分类要约收购与全面要约收购必将逐步趋同。届时,要约收购将是基于“上市公司真实价值或重组后潜在价值”基础上的对所有股份按同一价格的全面要约收购。  还以南钢股份为例,投资者目前仅关心其流通股定价,事实上公司的法人股定价远低于公司的真实价值,更低于重组后的潜在价值。南钢股份2002年底每股净资产3.46元,每股净利润0.48元。法人股的要约收购价为3.81元,可能是南钢股份股权的重置成本评估价,但从市盈率角度,法人股收购价市盈率不足8倍。按目前平均回报率6%,南钢股份的法人股定价应为8元;考虑业绩增长因素更应高于8元。复星实业成为南钢股份新的实际控制人后,南钢股份潜在价值可能会更高。因此,南钢股份的每股真实价值不仅远高于法人股的要约价3.81元,也高于流通股要约价5.86元。南钢联合之所以出价远低于公司真实价值,主要是因为南钢联合已经以3.81元以下价格取得了70.95%股权,剩余股权不具备战略价值;且高于市价收购流通股可能导致南钢股份终止上市,这将是南钢联合及复星实业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假设南钢股份是全流通公司,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南钢股份要约价应在8元以上,否则极可能引起“争购”。华能国际(600011)2000年对山东华能的要约收购,就是基于山东华能“真实价值”基础上的对所有股份按同一价格进行的全面要约收购。这也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  虽然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按成熟市场的标准衡量有缺乏公平之嫌,但毕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次重大突破,引起了公众投资者对南钢股份的充分关注,南钢股份的价值被重新认识,流通股价连续涨停,2003年4月16日股价已达9.32元。  虽然属于被动要约,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仍然发挥了部分“价值发现”作用,肯定会促使《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具体细则的日益完善,并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市场化的进程。可以预见,基于“真实价值或重组后潜在价值”基础上的主动型流通股要约收购将很快出现,甚至可能点燃大规模的争购战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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