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时间:2024-06-27 21:44:46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业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同时和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 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中央银行信息优势的不足、识别风险能力的有限,并外在决定着监管的滞后。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  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
  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  我国现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缺乏透明度,除深发展与浦发两家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约束有着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外,其他银行均未上市。而中央银行又尚未制订完善的信息披露的“游戏规则”,致使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过多,特别是利率的管制,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市场投资者不能通过有限的信息———利率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也有限,价格信号过少,不足以成为市场投资者评价银行风险的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实情,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指标的经济金融就是经济金融过程中的数量特征及经济金融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应具有全面性、灵敏性、代表性等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国家经济系统中实体部门运行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资金利税率等;2、政策性金融风险及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通货膨胀率,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公共债务指标,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货币发行增长率,国内储蓄率,穆迪的主权信用评级等等;3、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总资产比率指标,不良贷款比率,备付金比例,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率,拆入资金比率,各项资金损失率,自有资金比率等等;4、国际收支部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真实汇率偏离度,外汇储备占短期债务的百分比,对外债务率,债务期限结构指标,经常项目逆差占GDP比重,外汇储备所能支持进口量月份数,外债负债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等。至于各个指标值的安全波动范围,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在此不予多述。在预定预警指标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确定预警指标的“阀值”和权重,危机发生的概率,预警级别并根据危机发生的概率值来估计可能发生危机的较为准确的时间,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相关文章:

企业构成要素及其作用分析03-22

新经济的构成要素论文11-17

论有效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03-25

论构成粮食霉变的要素及控制方法03-17

毕业论文格式的构成要素03-28

构成分析和解决物理问题能力的要素11-23

关于信用卡客户终生价值构成要素研究03-19

会计毕业范文金融监管体系探索03-27

会计准则结构及其构成要素研究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