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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表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的题目1.信息表露不真实。信息表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正确性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现在上市公司信息表露不真实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符,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表露等工作中这个题目尤为突出。
2.信息表露不充分。充分表露信息,要求表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然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为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表露真实的信息,在对外表露信息时,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的表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亲身利益的信息一笔带过,甚至隐蔽。
3.信息表露不及时。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及时公布财务信息,意味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隐患。
4.信息表露随意、不规范。好多上市公司在对待信息表露的题目上不负责任,在信息表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便,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题目的原因分析
1.会计工作本身存在客观局限性。在会计计量中存在很多估计的成分和主观判定的因素,使同一个会计现象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最常使用的历史本钱计量技术在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方面具有滞后性,只关注过往而不注重未来,市场因素对资产价值变动的影响,尤其是隐性因素的影响,在日常的核算与计量中难以被毫无遗漏地考虑到,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货币计量假设使会计不能描述公司所有的经济事项,不少尚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却对决策有用,关系企业未来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造成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2.信息表露制度存在漏洞。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表露制度制定得不完整,不配套,没有前瞻性和统筹计划性;会计信息表露准则内容过于简单,透明度不高等等。
3.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首先,股权结构不公道。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重仍然居高不下,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寻求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
其次,董事会构成不公道。从权力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就其作用来看,对行为不规的董事没有罢免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
三、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题目的解决
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分散股权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形成若干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竞争合作,从而增加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形式制衡机制;其次,发挥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证券市场的控制权竞争机制,收购吞并机制和股东投票机制,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进行外部监视和约束。
2.鼓励引导自愿性信息表露。为了鼓励和推动上市公司自愿表露信息,证券监管部分应考虑以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第一,在政策法规中加进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表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
第二,证券监管部分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表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表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
第三,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表露质量评价体系。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制度,需进一步规范信息表露的内容与格式、编报准则,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表露制度。
(1)利用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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