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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文章在比较外国法关于公司重整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审阅了我国公司重整制度中关于重整能力、重整申请的法院裁定主义、债权人会议等规定,拟对这些规定给予评价。关键词:公司重整;重整能力;债权人会议;关系人会议
引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时修改,并终极通过,结合修改过的公司法和破产法,笔者发现: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公司重整这一重要制度,而是破产法中对企业法人重整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规定。公司为企业法人形态中的重要类型,所以公司自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无疑。但是考国外法相关规定,亦有在公司法中规定重整制度的,且可适用重整制度的公司范围、关系人会议由哪些人组成、重整申请的效力等与我国公司重整的相关规定均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展开叙述:
一、公司重整能力
公司重整能力这一概念,应是从破产能力推演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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