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表露现状与建议

时间:2024-09-23 00:09:21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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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表露现状与建议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见规模。然而我国会计界对于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和信息表露的研究却十分匮乏。研究企业年金的信息表露题目,不仅可以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同时也为各位学者研究企业年金会计题目提供数据资料。本文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上市公司为信息表露主体来研究企业年金的信息表露现状。
  
  一、与企业年金信息表露相关的法规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43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将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治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列进职工薪酬的范围,应当表露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信息表露未做出强制性表露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中规定了“应付职工薪酬”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表露格式,其中将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治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年金缴费”的形式列示(见表1),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也包括在此项目中表露,同时该项目也包含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题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本钱(用度)中列支,企业与个人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治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治理,并定期向职工公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而对应公然的内容没有做进一步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二、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表露现状
  
  调查对象:本文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为研究对象,2008年沪市A股共有864家上市公司,因23家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本文是从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角度来研究,故未将其计进样本,终极确认的样本总数为841家。
  调查内容:评价企业财务报告质量标准应包括: 财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财务报表表述的质量两个部分,这些质量不仅存在于信息的集合中, 而且存在于单个信息中。而上市公司职工养老金表露位置的不同体现了其信息表露质量之间的差异。所以,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表露位置和表露内容两个方面来评价其信息表露的质量。
  调查方式与数据来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信息数据库,本文通过对841家样本上市公司的2008年年报逐一阅读以整理调查所需资料,样本公司的年报和其他信息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调查结果:通过对841家样本企业2008年年报的阅读,有15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的表露了其补充养老计划信息,占样本总数的18.78%,其中68家表露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信息,占样本总数的8.09%,占表露补充养老计划公司的43.04%。
  1.表露公司所属行业与所处地域分析
 
  在表2中可以看出,在表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中以制造业的公司最多,占到总数的35.29%,交通运输、仓储业占到17.65%,表3中,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表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数目相对较多,分别占到样本数的19.12%、13.24%、8.82%。   2.表露位置分析
  在68家表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中其企业年金信息表露位置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中包括在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中的“职工薪酬”项目或单独在“企业年金基金”和“公司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中表露;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年金缴费”(见表1)或“企业年金”中列示,以及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等 (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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