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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综合分析
关键词:国内保理 业务流程风险控制
一、国内保理市场分析
国内保理是在国内赊销、托收贸易背景下,银行作为保理商从供货商处买入以商业发票、商品交易合同载明的对购货商的应收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账户管理和货款回收而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由于现阶段国内贸易市场已形成了明显的买方市场,结算手段与国际结算比较相对贫乏,卖方要控制收款风险,主观上不愿意赊账销售,但这又不符合买方的意愿,为了满足客户的迫切需要,许多中资银行借鉴国际保理的基本操作方式,先后开办了国内保理业务。相较传统的国际保理业务而言,新生的国内保理业务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2002年12月,工商银行正式获准在国内面向工商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办保理业务,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准全面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此之前2002年9月,民生银行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签订20亿元的保理业务综合授信协议。2001年下半年,光大银行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签订5亿元的保理业务综合授信协议。虽然中资银行的保理业务还正在起步,但国内保理业务的潜力已展现出来。
虽然各家银行对于发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前景都十分看好,但实际上,该业务的开展受到不少条件的制约。业内人士指出,最主要的制约是法律法规与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新生的业务,所以法律法规对于该业务中诸如应收账款的转让、担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举例而言,一家企业倘若破产,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其的清偿程序应该如何,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只限于对销售商和购货商都是该银行客户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所以,业务量难以迅速扩大。在法律环境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双重局限下,各家银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极为审慎。例如,工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实行额度制度,且一般一年一定,纳入到统一的授信管理之中,同时对销售商和购货商的额度进行监测,并建立保理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等。而光大银行则采用“大总行-小分行”的模式,由总行对各分行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指导和调控。另外,企业与银行双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生疏,也限制了该业务的发展。
显而易见,国内保理业务拥有巨大潜力又有相应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此业务时既要积极创新又要注意风险的控制。下面笔者拟就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国内保理业务这一课题做些粗浅探讨。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客户选择
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首先应考虑如何选择客户,在此基础上,对保理的标的即应收账款进行甄别。
1、国内保理适用的客户
(1)卖方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采用赊销的销售方式,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分布、客户结构合理的制造、销售企业。
(2)卖方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同时应收账款占比高、需要资金迅速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的,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3)卖方是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有意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企业。
(4)卖方是需要优化财务报表结构的企业,如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
(5)卖方是长期拥有一定金额的,真实、合法、无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的批发商,而非零售商。
(6)交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应为消费性商品而非资本性商品。
2、办理国内保理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市场前景较好。
(3)前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无异常。
(4)与买方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且与买方有较长期的合作关系。
3、应收账款应具备的条件
(1)应收账款应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同时申请人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背景。
(2)申请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即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并且申请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
(3)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不是申请人的关联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
(4)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天且不超过90天,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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