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A.R.T.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时间:2024-08-01 13:50:03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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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A.R.T.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论A.R.T.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 A.R.T.),其中文译为可选择性风险转移,这一特定术语最先在美国出现。起初A.R.T.表述的是这样一些机制,它使企业能以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风险自留集团(Risk Retention.Group)等形式更容易地为自身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发展变化,A.R.T.同样演变得十分迅速,因现有的产品和机制的多样性,它还没有一个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定义。然而,A.R.T.绝大部分的产品或机制都是为特定的客户量身定制的,旨在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它使一个公司、一个企业能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并将有限的资金集中于核心业务进而提高经营效益。对于不同的人,A.R.T.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取决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运用一种特定的产品或机制的程度。或者用更精练的语言来表述A.R.T.,就是除传统(再)保险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A.R.T.之所以与传统(再)保险有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A.R.T.虽然也是一种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如灾害损失)获取经济补偿的方式,但事件可以是自然灾害、财务变动、汇率利率变动、经营变动、环境变化等等一系列影响资产负债表的风险,其涉及的风险范围和提供保障的广度、深度都比传统(再)保险大很多。

  一、中国保险业A.R.T.的发展契机

  从抽象而概括的角度说,A.R.T是除传统(再)保险以外,所有的创新性的风险承担、转移或融资的方式,这是A.R.T目前已有的和未来将有的产品/机制所包含的本质含义,也是A.R.T之所以成为未来客观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的原因所在,其实质就是保险创新,正如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一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保险业日趋融合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保险业不可能再象以往几十年那样处于封闭状态,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从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发生调整,到企业运行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经济的各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对于保险业而言,如何面对国际性的竞争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压力,将是关系到我国民族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问题。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传统(再)保险固然是首要的,但正确认识A.R.T.的巨大潜力,注重创新,同样对发展中国保险业具有深远的意义。虽然A.R.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在发达国家市场也是新兴的领域,许多理论尚处于探索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在不久的将来,A.R.T.也将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兴起和发展,其契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再保险市场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增强。很长时间以来,中国的保险市场是游离于国际(再)保险市场之外的,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而且市场主体数量也很少,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随着中国金融保险业的逐步开放,国内保险业与国际同业的交往增多,首先体现在再保险安排上越来越多地同国际再保险市场发生业务往来,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分保将业务风险转移分散到国外,另一方面,国际再保险市场内在的周期性波动也将对我国保险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其结果是,当国际再保险市场价格坚挺,承保能力缺乏,特别是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保障不足时,国内(再)保险公司可能会寻求新的方式或途径来解决问题,有限风险产品、多年期多险种产品、巨灾债券、保险衍生产品和或有资本都是应付再保险市场周期性波动影响的创新手段。

  2.新的风险不断出现。中国国民经济正以每年平均7%-8%的速度增长,产业结构面临调整,在原有传统工业比重下降的基础上,新兴产业比重将不断上升,比如计算机、通信、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和金融服务业。伴随着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而来的是大量新的风险的出现,其中不乏有传统(再)保险中认为“不可保”的风险。而A.R.T.中的诸多产品,如多年期多险种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保险的混合保单及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A.R.T.产品,都能适应保障新风险的要求。

  3.客户需求和风险管理理念的变化。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企业模式,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收益,即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股东价值最大化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内在推动力。在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下,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保险企业)寻求的是对企业风险的全面保障,包括那些“不可保”风险,比如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等,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及伤害保险。传统的“可保”风险的概念已成为历史而不再符合企业的需求,企业要求保险的是更广泛的风险和事件,所要求的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同时,各类企业也将积极寻求以长期稳定的价格和条件转移风险、平抑业绩的起伏或对风险提供融资,从而达到成本最低、效益最佳的风险管理目标。

  4.责任险的发展。在我国传统(再)保险中,责任险的产品种类和业务量都是非常少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主要的责任险产品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安工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以及新开发的职业责任险等,这些险种在我国的赔偿限额均不是很高,累积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大,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对保险公司并未形成任何经营压力。然而,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责任险业务不论在产品种类及业务总量,还是在赔偿限额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增加和提高,赔款金额将可能达到不可估量的水平。对于长尾巴的责任险业务,保险公司需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产品将承保风险在时间上予以分散,否则,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后果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财务经营结果出现剧烈波动,甚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5.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于各(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适应这一监管要求,(再)保险公司可以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并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中的比率指标,以达到保监会设定的偿付能力标准。当然,关于(再)保险公司能否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指标,这一点还有待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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