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向

时间:2024-07-24 15:22:1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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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向

  摘要:在近代云南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中,货币及货币经营资本的作用日渐显著,而以货币经营资本作为对象的旧式金融业,如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典当业、票号业、钱庄业、汇号、煎销业等也有相应发展。但随着近代企业的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扩大后,旧式金融业已不能满足生产和流通发展的需要,旧式金融机构或日趋衰落乃至消亡,或悄然向近代金融业演化。

  关键词: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发展;演变

  在近代的云南社会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及货币经营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渐显著。银两、铜钱、纸币都已成为流通货币。与此紧密联系,以货币经营资本作为对象的旧式金融业也已有相应发展。而旧式金融业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又可区分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以及典当业、票号业、钱庄业、汇号、煎销业等几大类。辛亥革命后,特别是在近代企业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扩大后,旧式金融业已不能满足生产和流通发展的需要,近代银行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云南的旧式金融业因此面临巨大危机,旧式金融机构或日趋衰落乃至消亡,或悄然向近代金融业演化。

  一、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

  一般的民间借贷是云南地区最古老而又长期存在的信用形式,因为它是在最初的互助融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到近代,云南地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民间借贷正经历着一个由实物到货币、由内地到边疆、由汉族到少数民族和由无息、低息到高息的发展过程。

  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可以按多种分类标准,区分成各种不同的借贷资本形态。从近代云南地区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下3类:(1)从资金的融通方式看,可以区分成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2)从贷放的内容看,可以分成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3)从利息高低来看,则可分为无息、低息和高利借贷。

  一般的民间借贷中的信用借贷不需要任何财物作抵押。资金的融通虽已发展为借贷,但双方仍保持着一种信用关系。因而,一般说来,这种借贷大多凭借乡缘关系只发生于较有限的地域范围内,或凭借亲缘关系流通于较为熟识的借贷当事人之间。借贷双方以一定的乡缘、亲缘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为彼此信任的基础,不立契约,也不要保人,只凭口头约定。但因无抵押的纯粹信用借贷,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这种借贷形态中还有各种变异形式,如个别借贷金额较大或彼此信赖程度不高的,既要立契约,也要求保人;既有借钱还钱的,也有借钱还稻谷的。前者期限较长,后者春借秋偿,月息2~3分,若遇米价高昂,其利息有超过本金的?①。

  与信用借贷方式相对的是抵押借贷方式,又称典质借贷。抵押借贷是以债务人的各种财物,如土地、宅屋、衣物、日用品等等为抵押而成立借贷关系的方式。从理论上说,这种借贷的双方不一定要求熟识,只要债务人能有财物作押,债权人就可以视其质押物价值的高低而贷予一定数量的银钱或实物。如果到期不还,抵押品即归债权人所有。这种借贷方式不仅活动范围大,而且在清代已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史载道光年间,江西商人在云南、贵州对赴滇、黔租种苗人田地的江广川楚穷苦之民“重利借与银两,将田典质……土司遇有互争案件,客民为之包揽词讼,借贷银两皆以田土抵债。”《清宣宗实录》卷316。

  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若以贷放内容而言,又可分为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一般而言,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地区,货币借贷的比例会高一些。例如在当时云南对外贸易比较发展的地区,如靠近越南、缅甸一带的河口、瑞丽、陇川、畹町等地,主要是以白银、纸币为借贷对象,也有以越币、卢比等外币为借贷对象的。而在广大的内地乡村以及商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则以粮食为主要贷放物的实物借贷的比例就要高一些。云南的农村中当时已流行着一种“卖青”亦称“买青”的借贷方式即其典型。这种借贷多发生在青黄不接时期(每年的五、六月间),贫苦农民无粮无钱难以渡日,地主、土司、头人便乘机放出实物或货币,至秋成倍收还。通常放出谷子100斤,秋后连本带利可收150~200斤。还有借粗粮还细粮、借稻谷还大米的。这种“买青”的借贷形式,在江城等地又叫“放秋用钱”,即在秋收前,借出白银或猪肉、香油等物,秋收后均以谷子作利偿还。如借毒1两、猪肉8斤、大米4升或土布1件等,均收谷利1石《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4页。。在勐腊,春耕前借粮1斗,秋后须还1斗5升;青黄不接时借粮1斗,秋后则须还1斗8升。除了粮食之外,还有以牲畜作为实物借贷的。云南有的地方实行“份养猪牛”,如母猪产下5只满双月的小猪,养主得3只,贷方得2只。如母牛产仔3头,则养主得2头,贷方得1头。在丽江、怒江、迪庆等一些商品化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实物借贷方式一直比较盛行。

  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虽是两种内容不同的借贷方式,但民间借贷还本付息的形态却不一定严格地与借贷时完全一致。既可以是借钱还钱,借谷物还谷物;也可以是借钱还谷物,或者是借谷物还银钱。在澜沧县一带,甚至还有一种“工债”,即债务人无论是借钱或借物,均以劳力(工日)来偿还。一般情况下,这些方式都由借贷双方在借贷时视各自的情况事先约定。但在通常情况下,用何种方式还本付息总是要较为有利于借贷经营者,他们往往可以利用这种还本付息方式的变动来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实际收益。

  除了上述的借贷方式之外,云南民间还有一种叫做“会”的借贷组织。由邻里和亲友发起,一般为定期凑集金,依次使用,开日期由友商定,并以某种办法确定取得金的顺序。会的日期因时、因人、因习俗而异。有的以街天为期,有的以时间的长短(如半个月、1个月、2个月等)相聚。会种类繁多,诸如钱、谷、米、鸡蛋、牛马以及忧喜、街期、六关等。“六关”是少数有钱人联合集股的组织,每项会款专门贷给外之人,以6个月分还借本,每月1次,于5个月内平均还清,第6个月所偿还者(即借本数的1/5)作为利息,约合月息7分,由入股会友分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3页。。在滇西大理地区的“梭”则是由发起者约集一些人组成会,并确定每次每人出金的数目、开时间和方法。发起人使用第一次金,不计利息,称为头。从第二起到中间接者之间,各接者均需付出一定的利息,中间接者因其收支相等则不计利息。中间以后接者则逐次增加利息。这样,除头因劳务获得优惠外,其余人员,无论接的先后,因有利息的调节,均能获得平等的权益。   至于当时民间借贷资本利息的高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高额贷款在中国,乃至在地处边疆的云南地区,有着很久远的历史。如何界定高额贷款的关键在于分析其利率的高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西方“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因此人们关于高额贷款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中国古代有的朝代虽曾规定过法定利率,但高额贷款者很少遵守,政府似乎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和办法。如果我们一定要从量上加以界定的话,不妨采纳方行先生以清代高额贷款资本为例所给予高额贷款资本利率的量的规定的观点。方先生指出:“高额贷款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因此就清代土地、商业、高额贷款收益的整体水平看,“把年利息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即高于地租收益的借贷,界定为高额贷款,或许是可行的。”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额贷款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显然,这个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年息率,是一个平均数,是指放债的平均收益率,而不是某一种具体的利率。在这个收益率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具体利率。

  在元代,云南地区已有存在高额贷款的文字记载。重校《元典章》“户部十三”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中书省闻奏:云南随路权豪势之家,放钱债,逐急用度,添利息每两至于五分或一倍以上,若无钱还,呵除已纳利息外,再行倒换文契,累算利钱,准折人口、马匹、房产,实于民不便。”“至元二十年(1283)十一月,朝廷下令,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明代,云南农村中的高额贷款更有所发展,李嘉瑞先生在《古代云南用贝的大概情形》一文中讲到:货币(海贝)借贷的形式有的以立约为凭,中人担保;有的则以有价证券(号票)、实物(房地产)相抵。年息有从4分2厘的低利到3.6倍的高利。清时,云南民间货币借贷比较普遍,据《镇越县新志稿》记载:“清时,本县无银行一类金融机构,县城富绅多放高额贷款,其利率有的高达(月利)5分,普遍为2、3分。”

  二、典当业

  1.典当业的概况

  典当业在云南由来已久。早在清雍正七年(1729年),文山便已出现了两家军办当铺,取息以弥补地方军费开支。当时为官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因清政府允许各省民间开设典当,云南私营典当开始出现。嘉庆时期(1796-1820年),云南全省的当税已达银2012两。如按清政府允许民间设当时规定每家每年税银4两计算,当时云南的典当应已有500余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8页。。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时已发展得十分兴旺。大理、昭通、弥勒、玉溪等地均开设有典当和押号。仅昆明一地便有兴文、聚华、兴顺、悦来、长春、顺庆、天顺、永裕、瑞丰、长美、同盛、聚宝、协盛、元顺等20多家典当。当铺取息由1分5厘至3分,取赎时间为1年半左右。而小押号的取赎时间则只是3个月,取息更高。

  民国时期,典当业还在继续发展,到1924年,昆明有当铺13家、押号35家。1928年,昆明金融业极度紊乱,典当业得以畸形发展,共达60余家。1931年经整顿后降为40家。本时期中,典当业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1928年以前,昆明当铺或押号以典当为主。当铺利息有1分2厘、2分、3分3种,抵当期限一般在16~18个月,也有10个月的,有时也抵当大宗商品。押号的利息可高达五分,押期以3个月最为普遍。1928年以后,昆明各大当铺极力收揽公私存款,并发行本票,买卖生银,对烟商发放抵押贷款,呈现出向近代银行转化的趋势。其中尤以兴文当最典型。

  兴文当成立于1899年,以经营有方、信誉卓著而名闻全省。1929年以前,兴文当以当业为主,资金来源除固有资本18000两外,大部分来自省级机关、团体和商号的生息款,资金运用以质当为主。1929年省财政厅接管兴文当,改称“兴文公当”,增加资本滇币20万元,并增加存、放款业务。之后对烟商大量贷款,并开办房地产业务和收买生银扩大铸币业务。1931年,烟价暴跌,昆明出现金融危机,兴文公当于同年12月发生存户挤兑,被迫停业。后经财政厅长陆崇仁多方筹资,强行收贷,才又重新营业。1932年8月,改组为“兴文官银号”,扩大存、放、汇业务,非正式地代理云南财政厅金库。虽名曰“银号”,实则成为仅次于富滇新银行的一官办金融机构。1939年5月,正式改名为兴文银行。此外,益华当亦于1929年改组为益华银号,经营存、放款、押当等业务,与近代银行差别不大,1942年改组为益华银行,表明了旧式金融业向近代金融业的转化。

  2.典当的业务范围

  云南地区典当的业务可分为典、当、质、押4种。“典”的资本最大,利息最轻,“值押”(押值)亦较高;“当”次之;“质”又次之;“押”则与此相反。此外尚有代当,多设在乡镇小邑。后来典当业务的划分则没有那么细,大致只分为“当铺”和“押号”两种。当铺的资本一般都在白银5000两以上,押号则在1000~5000两之间。典当的利息,清朝规定不得超过月息3分。昆明的典当利息有1分5厘、2分、3分3种,期限为16~18个月,也有短到10个月的;押号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利息则超过3分,高的达5分。外县的典当因缺乏统一管理,利息各不相同,如昭通轻的4分,重的6分,甚至有高至10分者。

  云南当铺的组织多沿袭江西的办法,规模较大的当铺内设“管事”总领铺务,下设“内缺(勤)”和“外缺(勤)”,统称“先生”。内缺即内勤,有的站柜办理当品的收估和退当手续,有的管帐、管钱、管仓,分工合作,互相牵制。外缺即外勤,负责跑街、办理业务及调查联系工作。先生之下还有学徒。

  收当物品都要打折扣,金银首饰照市价估8~9折,其它货物按新旧论质,最多估到6~7成,又按计价最多当给半价。收进货物开给当票,当票编号用《千字文》的天、地、玄、黄……起头,每月用一个字,从开张年月份起编与当铺流水帐同一字号以便查考。当品的名称用隐语代替,由当铺老板掌握秘密代语簿册,如衣服的代语是“油”,金饰的代语是“淡”,银饰的代语是“坏”,(象)牙是“裂”等等。

  到典当投当者多是贫民,抵押期一般为3~18个月,到期无力赎取,当品即被没收,再行按值出售。昆明西院街、民生街、长春坊等处曾设有“旧号铺”, 多数为当铺老板所开,专门拍卖到期无力赎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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